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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际体育法学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2018-11-27周青山

体育教育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学讲授研究生

周青山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我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满足温饱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健康的身体、 愉悦的精神有了更高的追求,这直接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大发展,体育的发展对体育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法作为一门行业法[1],顺应体育行业特别是职业体育的发达,在我国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体育的发展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培养专门的体育法律人才,笔者所在的湘潭大学专门在研究生中开设了国际体育法学课程,帮助学生了解、熟悉国际体育法律规则,至今已经有10年的时间。该课程为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课时为36学时,一般在二年级期间开设,这也是国内法学院系较少的专门开设的体育法课程[2]。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一门较新的课程,有以下3组关系需要处理好。

1 理论教学还是案例教学

教学内容的选择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重要方面,教学内容选择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该课程的成败,国际体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学科体系尚处于探索之中,一个直接的体现就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国际体育法教材,这对我们的教学内容选择提出了挑战。当然,对于研究生而言,其教学与本科教学有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并不需要过于追求体系化、不需要介绍一些最基本的概念等,更多侧重重点问题的讲解,但这是相对于在本科期间已经开设的课程而言的,比如民法、刑法等。而国际体育法学则不一样,本科期间极少有高校开设了这一门课程,对于学生而言,对此领域基本没有了解,或者知之甚少,这就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兼顾国际体育法学的基础知识介绍以及重点内容的深入剖析。

在长期的国际体育法学教学和科研过程中,经过摸索和总结,我们对国际体育法学的基本学科框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认为国际体育法学包括总论、国际体育实体法和国际体育程序法。总论主要探讨国际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国际体育法的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内涵和外延及国际体育法渊源,国际体育法基本原则等内容。国际体育实体法是国际体育法学的核心部分,是指国际体育关系中的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保护、国际反兴奋剂法律问题、国际体育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国际体育赛事转播法律问题、国际体育赛事隐蔽营销法律问题、运动员国际转会法律问题。国际体育程序法的研究对象是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3],主要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体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国际体育仲裁、国际体育诉讼。可以看出,国际体育法学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要在短短的36个课时内将所有这些内容全部向学生进行讲授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

在教学实践中,选取过两种不一样的教学内容进行讲授,一种是理论教学为主,在2013级硕士研究生的国际体育法学课程教学中,采取了专题理论讲授的方式,由3位教师组成教学团队,挑选国际体育法学的9个专题进行讲授,每个专题安排4个课时。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阅读教师所提供的参考文献,并积极思考其中的问题和关键点,而教师的课堂讲授则侧重于向学生较为完整地介绍该专题的基本内容,并对其中的核心问题进行重点阐发,中间穿插跟同学们的互动。此种讲授内容的安排有以下优点:一是比较系统,能够将学科的基本内容框架在一个学期之内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对该学科的整体状况有一个基本了解;二是重点突出,无论是专题内容的选取还是在一个专题之中如何强调重点内容,主讲教师有较大的选择权。但这样安排讲授内容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一是理论讲授过多,在授课过程中,为了系统地将相关内容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传授给学生,导致授课基本上是满堂灌,过于注重课题内容本身的理论完整性,虽然在讲授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相关的案例,但更多是为论证相应的理论观点而服务,缺少对案例的详细分析。对于研究生而言,课堂讲授的需求应该实现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转变,也就是说,不仅要传递基础知识,更要传递研究方法,显然,这样的课堂内容安排尚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二是互动少,尽管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尝试进行互动,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尽管是硕士研究生,而且课堂人数不多,但学生往往都是沉默以对,需要教师点名才能形成互动,远没有达到师生积极互动的状态,显然,这与研究生课堂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第二种方式是讲案例,具体的操作方式是选择已经发表的体育法案例文章,主要是我们体育法研究团队所公开发表的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裁决案例的分析文章,这些文章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是有关奥运会临时仲裁案例的研究文章,二是个案研究文章,三是类案研究文章。我们将这些论文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组,每次课讨论一组文章,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阅读论文,特别是了解案情以及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兼顾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写作手法。在课堂上,主要围绕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教师负责引导讨论的进行,主角是学生,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案例讨论课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一是锻炼同学们分析案例的能力[4],这对于法学研究生而言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能力;二是倒逼学生课前认真准备,熟悉案情,并认真思考在课堂上可能会讨论的问题,较好地达到了预习的效果;三是课堂讨论激发了同学们的思考,有时候还会引起非常激烈的争论,不同的视角拓展了同学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同时也实现了教学相长。但这一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因为案例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学生可能没有可能通过课堂较为系统地熟悉国际体育法学这一门学科的主要内容,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在开学第一课用串讲的方式将国际体育法学的主要内容给学生简单地阐述一遍,并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清单,要求学生课后进行阅读,以尽量弥补这一缺陷。二是从实践来看,基于我们长期的理论教学传统,学生对于案例的研究能力以及对于研讨式课堂尚不能完全适应,从而造成课堂效果离理想的状态还有一定的距离。

2 教师讲授还是学生讲授

在研究生的课堂教学方面,一直存在着两种较为不同的教学模式,一种是学生讲,另外一种是教师讲。从实践来看,有很多学校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主要是由学生来讲授的。我们在国际体育法学的课程教学中,对于教学形式的选择,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我们最先采用的是教师讲授的方式,也是最为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主要由教师向学生进行单向的讲授,我们采取的是专题讲授的方式,学生更多是被动地听,尽管我们要求学生在课前了解下一专题的相关内容,但囿于课堂的容量及授课形式,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度较低[5],大多数学生事实上并没有现实的压力去提前做功课,更多的是依赖课堂的听讲,这种单向度的灌输性教育效果并不太好,一学期下来,学生的收获并不大。

在2015年的国际体育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尝试采用了让学生主讲的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是,首先由教师设定主题,并且由教师确定每个主题所要讨论的具体内容,因为根据经验,如果不给学生设定每堂课具体探讨的问题,而只给出主题,学生往往会采取投机主义的策略,挑选其中比较容易的问题进行讲授、讨论,并不会注意讲授、讨论主题本身的内在逻辑性,甚至会故意忽略掉其中一些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讨论,因为这样主讲者可以节省准备所花费的时间。另外,对主讲者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必须形成比较完整的讲授提纲,并在课前提供给参加课程的同学,课堂的设计不仅包括主讲者的讲授,一般3个小时的课程,我们安排了约一个半小时的单纯讲授时间,另外的一个半小时则为讨论时间,供教师与同学们就当天的主题进行讨论。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式的安排有它的优点:一是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特别是倒逼主讲者熟悉所讲授的主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迫使他去深入地研究某一个特定的主题。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给学生这个舞台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于他们在研究能力以外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训练,而表达能力的培养也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影响学生听讲的效果,学生的研究能力、表达能力客观上参差不齐,有的同学课前做了非常扎实的研究准备工作,讲课内容丰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同学们尚能够集中注意力听,但有的同学能力弱一点,有的甚至因为惧怕讲课,而将内容完全写下来,课堂上完全照本宣科,导致听讲的同学兴趣不大。二是讨论质量不高,虽然安排了其中一个半小时进行讨论,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发言并不是太踊跃,而且发言质量、讨论质量也不高,尽管我们在课堂设计的时候要求主讲者提前将提纲提供给大家,就是为了大家能够提前预习,了解课题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以有所准备,但事实上,其他同学仍然存在严重的依赖思想,习惯于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学习,对于非自己主讲的主题,认为与自己关联性不大,基本上不会提前做功课,采取的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带耳朵,不带脑子,这样的讨论价值并不大。

在2017年的国际体育法学课程教学中,我们进行了改变,将教师讲和学生讲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尝试进行案例讨论教学,也就是英美法系法学教学中所普遍采用的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又称案例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首创,并应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极大地提升了该院的教育质量。该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6]。我们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先将每次讨论的案例在学期初即进行安排,并指定相应的参考文献,主要是相关的案例分析论文,要求学生在课前认真阅读案例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分析文章。在课堂上,全程为讨论式教学,教师就所指定研读的案例,负责分别就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提出具体问题,师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教师在讨论过程中主要负责进行引导,较少实质性地介入问题的讨论,特别是不轻易对所讨论的问题进行表态,以激发同学们讨论的热情和积极性。在讨论结束后,教师对讨论过程进行总结,归纳从讨论中可以得出的一般性法理,指出存在的问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对于同学们的参与讨论的情况进行记录,不仅包括参与讨论的发言数量,更看重其发言的质量,并作为评定期末成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样的教学安排对师生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对于学生而言,要求对案情及相关文献非常熟悉,因为课堂讨论是建立在认定其已经对案情非常熟悉的基础上,否则将无法有效地参与课堂讨论,直接影响到其成绩。并且在课堂上,必须全神贯注地参与讨论,从始至终将自己置于一位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的位置,及时跟进思考。对教师而言,不仅需要对所授课的内容熟悉,而且需要设计好讨论的问题,积极引导组织讨论,这样的课堂安排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不给其以偷懒的空间,保障了学生参与的持续性,不仅需要课堂积极参与讨论,而且需要课前熟悉材料,这一全过程的参与有助于他们更深刻地理解学习内容,而且也有助于他们养成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第二,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法学研究生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是个案分析能力,此种教学方法相比于由同学们自己去研读案例,教师的指引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在讨论过程中的引导以及同学们在讨论过程中的互相启发,也能够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第三,这一方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特别是辩论的能力,在诘问的过程中,不仅是对学生智识的挑战,更是对学生表达能力的挑战。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样一种教学方式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而此种教学方式适合于英美法系国家,他们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对于本科教学而言,这种批评也许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就研究生教学而言,这并不成为一种障碍,因为研究生教学,侧重的是传授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问题的分析方法,而不是传授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对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这些都完全可以经由研究生的自我学习而获得。

我们的教学实践证明,无论是单纯的教师讲授还是单纯的学生讲授,效果都离预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国际体育法学课程理想的教学模式是实现教学的充分互动,师生都是课堂的主角,在切磋中砥砺前行。

3 写论文还是做翻译

研究生课程的考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考试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试题测试的方式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一种是通过考查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写论文的方式来考查学生。从现状来看,更多倾向于采取写论文的方式考察学生。在国际体育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方式选择上,我们最初采取的都是论文写作,要求学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体育法律问题,撰写一篇8 000字以上的论文,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同学们所提交的论文质量普遍较低,在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安排等方面问题较大,没有体现出硕士生研究生应该有的学术水平。根据事后向同学们了解,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同学们只接受了短短几十学时的课堂学习,课后并没有花时间进行补课,普遍对国际体育法学不太熟悉,导致在写作过程中无法把握该学科的核心问题,当然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同学们普遍态度不太端正,没有在写作上倾注足够的时间。

为改变这种状况,同时也考虑到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我们尝试改变这种论文考查方式,而采取翻译这种比较特殊的考查方式。此种考察方式有以下一些优点:一是契合国际法专业对于外语水平的较高要求。根据我们的培养计划,我们要求所有学生在研究生期间需要翻译8万字的外文资料,以培养其使用外文资料的能力,这种考查方式对于增强学生专业外语能力是非常有益的。二是这种方式比较容易得到学生的认可。翻译在难度上并不比写论文容易,但翻译因为有一个文本的存在,而且翻译作业可以持续性地完成,学生的接受度普遍要好些,这也能够保证学生从内心认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采取由教师提供翻译材料的办法,每位同学翻译8 000字以上,从提交上来的作业质量来看,应该说要远远高于先前提交的论文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 结语

国际体育法学是一门较新的课程,通过对这门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期末考查3方面的回顾与反思,我们可以看出,这门课程的教学有它的特殊性,对于这些特殊性,我们通过自己的教学实践找到了相对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我们认为,在国际体育法学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苏格拉底教学法为主要教学方式、翻译作为考查方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1] 周青山.论体育法的行业法属性[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11):60.

[2] 高岩.我国高校体育法学课程开设现状与分析[D].北京:首都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10-14.

[3] 周青山.国际体育法学基本范畴初探[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2):27-28.

[4] 衣淑玲.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1):38.

[5] 闫广芬,高云霞.研究生课堂教学模式的误区[J].高校教育管理,2013(6):93.

[6] 龚睿.感受“苏格拉底教学法”[N].人民法院报,2003-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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