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2018-11-26胡方译
胡方译
【摘要】近些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可以快速的掌握最新资讯,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进行信息的手收集与分享,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人们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也正是由于移动互联网带给人们空前的便利,人们无节制的分享和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的案件屡屡发生,拥有知识产权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所有权遭到侵夺,制约了网络著作产品的发展,为了填补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的漏洞,本文通过了解并分析侵权的类型和行为,讨论完善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的具体方式。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侵权
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短时间内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成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移动互联网是在传统计算机互联网络基础上产生并扩展的,移动设备以其便携的特征受到人的青睐,这种使用者的空前暴涨在促进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候又给互联网的保障和管理方面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一定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情况和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移动网络是将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相互结合是通过移动设备,等便于通讯的交流的移动网络。移动设备的应用者可以选择随时阅览并在移动互联网上分享和应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更迭和革新,在移动通信技术基础上得以发展的移动网络在人们的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技术革新和发展,会给社会中的网络用来带来更多便捷的服务。本文对于移动网络中的版权保護机制的完善措施展开了探讨,分析了移动互联网版权侵权的类型,阐释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健全法律法规;联合政府、企业实施版权保护;促进市场各方利益共同发展;版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以期望给移动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一、移动互联网版权侵权的类型
21世纪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颠覆了我们的传统认知与传统生活模式,推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然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壮大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侵权行为蔓延,甚至一发不可收拾。倘若不能及时制止,只会让众多原创者受伤,让互联网难以进一步发展。笔者首先分析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版权的几种类型:音乐作品浸权、影视剧、综艺节目作品侵权、电脑、手机软件浸权,以期能对症下药,为互联网的发展扫清障碍。
(一)音乐作品侵权
在移动互联网尚未普及的时代,我国传统音乐行业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发售唱片、CD来被听众购买,听众听到歌曲必须付出相应费用。移动网络普及之后,打破了传统音乐行业的模式,数字音乐的发展蒸蒸日上,许多歌手不用担负出售实体唱片的金钱压力,听众也不用购买唱片CD,在网站上、APP上便能听到悦耳的歌曲,节省了更多开支。现代音乐行业的发展运营模式看似优点众多,但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尤其是音乐浸权案例增多,举例来说,大众可以登录现在专门的网站、APP等免费渠道下载音乐,无限聆听。大众听到歌手出的音乐歌曲未付出费用,看似是大众获得了实惠,这种行为在现代也非常普遍,甚至让人习以为常,殊不知的是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创作歌曲的作者辛辛苦苦创作了歌曲,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与心血,歌曲被免费聆听,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浸犯了创作者的著作权,此外,这种音乐作品侵权形式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我国法律未能及时跟进时代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未及时设立,所以创作者只能吃哑巴亏,其著作权受到侵犯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影视剧、综艺节目作品浸权
移动互联网技术除了能让网民收听到时下流行的歌曲,也能让网民用电子产品观看到热播的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网民对爱奇艺、优酷视频、腾讯视频这几个主流的视频提供平台耳熟能详,它们扩大了影视作品的播放范围,电视剧、电影不单单出现在电视、电影院内,也能出现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一些黑心网民却借助移动互联网大肆进行影视作品侵权。这种现象也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例如电影院上映新电影时,一些人趁机录制枪版电影,并分享到网站、手机软件上,使得网民能免费下载电影,极大地损害了影视剧编剧、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果实,浸犯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与知识产权,助长了侵权不正之风。
(三)电脑、手机软件侵权
网络、手机软件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方便,然而,一些不法技术者试图抄袭他人的网络软件来为自身牟利。这种案例不胜枚举,以游戏软件为例,一些知名公司辛辛苦苦开发了一款新游戏后,许多别家公司的IT人士纷纷抄袭,大量类似的游戏软件层出不穷,同时,他们抄袭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不多,网民也能以更低价格下载该游戏,严重损害了原创公司的利益。原创公司受损,反而抄袭者能轻松获利,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分析
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人们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也正是由于移动互联网带给人们空前的便利,人们无节制的分享和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的案件屡屡发生,拥有知识产权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所有权遭到侵夺,制约了网络著作产品的发展,本文认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成本低;侵权产品在国内有市场;国内的产权保护机制缺失。
(一)侵权行为成本低
现代,移动互联网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将近八亿人都在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但是,更多网民关心的是自己获取的音频、视频等各种资源是否需要付费,而不是自己通过不正规渠道获取的资源是否合法,在大多数网友严重,金钱利益才是第一位的,是否侵权根本不重要,此外,无数人进行了侵权行为,即使要追究责任也很难着手。加上网络环境具有隐蔽性,一些人可以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源、传播资源,这种侵权行为非常容易实施,同时,枪版视频资源可以快速下载、转发,浸权行为简单易行、传播迅速,就导致无数人尝试互联网侵权行为,久而久之,损害性巨大。
(二)侵权产品在国内有市场
时下,大众不再单一地追求温饱,而是更加注重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同时,手机、电脑上的影视软件、音乐APP、在线阅读等方式在当代非常流行,也是大众喜闻乐见的。这些人运用移动互联网阅读、观影的方式也影响着周边人,总之,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移动互联网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这种现状就滋生了侵权行为。网络剧、网络综艺、网络歌曲受到追捧,市场需求大。一些人发现这一“商机”,就通过发布枪版电影、电视剧来获利。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刚上映的电影,其枪版更是层出不穷。
(三)国内的产权保护机制缺失
移动互联网是近几年兴起的,发展普及的速度非常快以至于我国立法还未出台,这些侵权行为就已遍布各地。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对移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规定不够全面、完善,一些违法分子非常狡猾,总是游走在法律红线的边缘,法律也难以对其严惩,还有一些新兴的侵权行为没有纳入法律规定中,不能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控诉。此外,我国相关法律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惩治不严,处罚较轻,一些人即使受到处罚,也不思悔改,还会再犯。互联网侵权行为猖撅,如果没有严苛的法律惩治犯罪人,那么只会使得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最终损害创作者的利益,打击创作者的创造激情,使得网络的创新能力逐渐衰颓。
三、完善我国版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我国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健全法律法规;联合政府、企业实施版权保护;促进市场各方利益共同发展;版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一)健全法律法規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对网络著作权、网络技术专利的规定还不完善、不成熟。同时,我国甚至缺乏一部规定网络知识版权的法律,法律法规不健全就给侵权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也使得网络创作的产品以不正规地渠道被下载、观看,侵权行为屡禁不绝,一些侵权人甚至屡教不改。据此,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出台专门的、规定网络知识版权的法律规章制度,立法机关还应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的条文,使得该法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更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最后,司法机关也要对网络浸权行为严肃惩治,以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
(二)联合政府、企业实施版权保护
从移动信息网络的发展源头和社会具体情形观察,政府的鼎力支持和企业的宣传投资是能够推动其在通讯市场站住脚根并逐渐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侵权行为的加剧阻拦了移动互联网普及的脚步,政府和企业也应当采用一系列的措施来抵制侵权行为。政府的中心要务是为广大人民提供服务,在这一前提下,政府可以有关司法部门、侦查部门成立网络监管小组。专门进行侵权行为的调研,对侵权人员要加以训诫,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可以采用互联网中的社交平台,比如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对广大的网民进行思想上的引导,让人们清楚地了解到什么是侵权行为,提高网民的堤防心,并通过网民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了解,尽快将侵权者绳之以法。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类企业受益匪浅,很多企业抓住机会,利用互联网开拓自己的业务,通过分析侵权行为,可以了解到大多数侵犯著作权的人员都是利用移动互联网上的文化产业板块,开展违法行为,要想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企业需要对上传到自己网站后台中的产品严以监管和核查,封锁侵权人员上传盗版作品的路径,另外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平台作品的准入规则,细致地制定监管制度,在根源处解决侵权行为。
(三)促进市场各方利益共同发展
虽然移动互联网著作产业诞生时间不长,但是其联系到互联网上的影视、音乐、文学、艺术等多个板块的发展前景,在长远的角度,互联网文化著作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够占据市场经济的首要地位。也正因如此,侵权行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影响到移动互联网著作产业的发展,我们可以经由版权产业对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利益的影响来采用针对性方案。具有合法版权的作品在互联网市场范围中通常能够有较高的销量而且受到用户的青睐,违法侵犯权利的行为会让消费者对作品提供方失望,进而造成经济利益的减损,在市场角度可以适当对拥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改良,把有关的作品统一整理,改革版权授予机制,让移动网络版权产业能够理性化的发展,适应市场的发展。
(四)版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对于版权的交易和授予等方面的问题一直以来对是文化传播行业十分重视的,在移动网络背景下,传统的版权交易体系不再受用于互联网络,必须改良交易制度并提升移动互联网版权的买卖效益,而版权平台的建设也要展开细致的研讨分析,平台建设的要求标准也应当提升,防止版权的泄露或者恶意复制,诸如,对于移动设备上的著作阅览方面,国家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构建严格的移动著作出版批阅和审核机制,在登记出版的作品上注明侵犯权利需要付出的违法后果,并在出版物上记录国家统一要求的数码编号,以便区分和辨认。在其他涉及到版权的行业,可以针对性地采用措施,制定方案,进行改革和处理。
四、结语
移动设备的应用者可以选择随时阅览并在移动互联网上分享和应用,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更迭和革新,在移动通信技术基础上得以发展的移动网络在人们的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技术革新和发展,会给社会中的网络用来带来更多便捷的服务。数字技术和移动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给作品的传播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对传统的版权制度带来了剧烈的冲击,在互联网背景下,版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具体的权利内容、版权的授予以及转让、侵权救济以及相应权利的保护等,都要根据作品的网络化和传播的特定性而进行重新的研究和规定,对于移动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本文对于移动网络中的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措施展开了探讨,以期望给移动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胡神松,魏纪林.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J].知识产权,2016(2):84-88.
[2]丛立先.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中国出版,2006(1):53-55.
[3]张巍婷.数字环境下我国版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07.
[4]陈涵.刍议网络环境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J].逻辑学研究,2004,24(1):101-104.
[5]李彦丽.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新世纪图书馆,2011(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