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安业“营改增”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存在的管理意义探讨
2018-11-26张逸飞
张逸飞
【摘要】本文从建安业的角度来论述外经证的基本职能,“营改增”后的管理差异、功能变化,异地预缴税款的监管机制,探讨了外经证在企业税务实务中的管理意义。
【关键词】外经证 建筑安装业 异地预缴税款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营改增后的税务实务中可以发现,最常见的外出经营活动就是跨区域提供建筑安装或者建筑施工工程,那么本文就从建安业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外经证在企业税务实务中的管理意义。
一、外经证的基本职能
外经证是税务机关针对临时到外地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开具的一种纳税证明。外经证从诞生之初,其基本职能的就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调节机构地和经营地税务机之间的税收关系;二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防止偷税漏税。
二、营改增前、后建安业“外经证”的管理差异
营改增之前,建安业的企业跨区域提供建安服务,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建安企业需要持有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到项目地所在地税机关进行报验,开具建安发票,履行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征税的纳税义务。在项目结束后由建安企业将外经证统一收回,送交机构地税务主管部门统一缴销。
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跨区域提供建安服务的,统一提供在机构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持机构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到项目地进行税金预缴。项目结束后,由建安企业将外经证统一收回,交机构地税务机关缴销。
从营改增前、后的外经证管理模式来看,二者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营改增之前,税务机关实质上是通过项目地开票环节来管控建安企业的纳税行为。而外经证,恰好就是建安企业在项目地开具建安票的“通行证”,没有外经证,企业不能向项目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开票发票,自然就无法跟客户方进行最终的项目款的结算。而一旦企业在项目地完成了开票的申请流程,发票对应的税款也就完成缴纳。因此可以说,营改增之前的外经证,是控制建安企业在项目地进行开票、申报纳税以及结算的重要文书,是构成整个建安业异地纳税流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环;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的开票环节,全部放在了机构所在地进行。也就是说,从事建安业的纳税人不再需要持有外经证到项目地开票了,这样一来,构成整个异地缴纳税金的管控机制中最核心的环节发生了变化。新规要求,建安企业异地提供的应税劳务,须持外经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因此,外经证原有的督促施工方在项目地进行开票纳税的功能已经基本消失。纳税人的开票动作,以及纳税义务都被界定在机构所在地,而项目地只有“预缴”义务。
三、“营改增后”外经证的功能变化
营改增后,对建安业的跨区域项目实施税金预缴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国家考虑到用经济活动中的属地特性,用来协调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关系的一个手段。具体按照:简易征收3%的发票,项目地预缴3%;一般纳税模式下开具的11%的发票,项目地预缴2%的方式实施。施工企业凭机构地开出的外经证,到项目地预缴相应的税金,外经证在这个环节,仅仅起到一個证明企业业务的作用,而不能起到约束纳税人的作用。
我们可以设想,不排除有企业因为自身纳税意识、管理能力的缺失,未按照相关规定去履行自己的预缴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顺利完成跟客户的发票传递,并且获得结算款项。项目地税务机关因此在纳税人已经发生预缴义务后,未能及时征收到税款。毫无疑问,此时的外经证,在异地纳税环节已经同时丧失了调节税款和防止偷逃税款的作用。
四、外经证与异地预缴税款的监管机制
建安企业在发生当地预缴义务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未予履行,那么理论上税务机关应该有一套完整的风险防控机制来发现这种情况。就笔者多年来的税务实务工作经验来看,全国范围内还未有针对建安企业不主动履行异地预缴义务的行为形成一套完整的防控体系,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管控模式,总结大概有以下三种:
(1)项目地税务局通过对当地企业进行管控。具体方式如下:项目地税务局对辖区内企业提出强制性要求,要求企业在收取的异地建安企业提供发票时,必须提供对方企业在本地的预缴税金完税凭证复印件,否则不允许该发票进入抵扣环节和结算环节。
(2)项目地税务局通过发票抽查进行回访管控。具体方式为:项目地对辖区内企业收到的异地建安企业的发票进行抽查,并直接联系异地建安企业,要求其提供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
(3)项目地税务局通过税务系统对异地建安企业进行调查。具体方式为:项目地税务局直接向异地建安企业所在的主管税务局发出协查,请对方税务局对辖区内的建安企业在异地的纳税情况进行协查,并在指定时间内回复协查报告。
不难看出,以上三种监管方式,都属于“事后”管理模式,都反映出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项目地税务机关根本无法预先知晓建安企业应该履行的预缴义务情况,并据此进行纳税监管。
因此,可以推断,一旦企业发生了漏缴异地预缴税金的情况,现有的防控体系能发挥作用是非常滞后的,而原来为监督纳税人而发挥重大作用的外经证,在新政中,更是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
五、营改增后外经证的管理建议
外经证,在我国税务体系建设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规范经济业务的属地性质和监督纳税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税务系统内的逐步推行,其自身的存在形式以及功能都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笔者一度认为,当大数据在税务系统内足够完善时,完全可以废止外经证,让其退出历史舞台。
从近年来国家对外经证的管理情况来看,外经证逐步由纸质转为电子化、由税务局签发管理变为企业自行申办管理。这表明监管当局也在逐步调整外经证在我国税务体系中的功能和地位。就目前外经证在实务中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外经证至少可以作如下优化:(1)尽快完成全国范围内的金税三期的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目前税务实务中,金税三期下已经全面普及外经证电子化,但是受限于各地的数据未能共享,建安企业在项目地经常会遇到无法查证电子外经证的情况。所以在电子外经证全面推广后,建安企业仍然需要提供纸质外经证供项目地税务机关核实。
(2)建议在金税三期下电子外经证模块下增加发票信息推送系统。具体工作思路是:当建安企业新开具发票时,发票信息直接推送给项目地税务机关,这样可以使项目地的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提前掌握预缴税金的发生情况,确保精准跟踪每一笔税金,确保当地税源不流失。由此带来监管模式上彻底转变,将以往被动接受纳税人进行预缴变为主动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模式下,电子外经证和发票推送系统可以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实现外经证最基本的两项职能。
(3)逐步在金税三期中加入税金的跨区域划拨模块,实现“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税金二次分配到项目所在地”。在该模块下,建安企业每开出一张发票,即可在机构地完成税金预缴的申报,流程可直接推送至项目地税务机关,经项目地税务机关核实电子外经证及发票信息后,予以确认扣款。届时,建安企业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即完成项目地的税金申报、扣划全部流程。既实现税收平衡,也简化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纳税流程,同时有利于国家提高税款人库的效率,推动各地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