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8-11-26李晨墅向夏蕾古庆雯

商情 2018年4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生育期

李晨墅 向夏蕾 古庆雯

【摘要】女性工作者作为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女性由于身体较为特殊,生育期无法继续进行劳动,因此,其在生育期的各种权益保障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国家也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在生育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将就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女性劳动者 生育期 权益保障 商业服务业

虽然我国颁布了女职工的生育期权益保障法,但不少企业仍然没有在行动上落实,侵害女职工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采取策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小组对不同地区、不同的商业企业和服务企业,开展了有关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的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下,女职工的生育保障现状存在多方面问题。

一、我国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的权益保障现状

本小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北京市及周边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共600份,有效问卷579份,据此作出详细统计和深入分析。通过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可以发现,在当前女性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基本上都同女性劳动者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有20%左右的企业只是同女性劳动者进行了口头约定,这种约定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益。16.8%的公司中的女性劳动者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同时在已经签订劳务合同的企业中,只有42.3%左右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详细的对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说明。

毫无疑问,不论是没有签订合同还是在合同上没有对女性在生育期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说明都是对女性权益造成侵害的做法。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性,基本上都是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要求享受生育期的各项权益的。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单位属于国家财政开支。但是对于一些在私营企业等进行工作的女性来说这些权利很难实现。调查数据显示,有33.5%A右的女性职工表示其所在企业有过解雇怀孕女性职工的先例。有8.0%左右的女性职工表示其所在单位经常会对生育期的女性职工进行解雇。对于生育津贴问题而言,有45.6%的企业为女性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其他企业则没有为职工进行生育保险的缴纳。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使得企业女工很多由于无力承担医疗保健费用而出现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现象。对于生育期间的工资问题,只有25.5%女性职工表示可以领到全额工资,有28.0%的女性职工表示可以领到全额工资的60%-80%,这个数据还包括了一些女性职工将年终奖金或津贴算在其中。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当前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的权益保障问题存在很大不足之处,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二、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权益制度中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被辞退现象逐渐增加

企业在制定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时,大多将生育期的女性列入“编外人员”。在企业现代化改革的進程中,国家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的具体措施,而很多女性都被编入了富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女性的平等地位。其次,一些企业在给女职工批产假时没有按照女性权益保障标准施行,减少了女职工生育期的休假时间,或者以减少薪资来补偿企业的劳动力损失。相对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加长了女性生育期休假时间,一些女职工放假时间长达两年,期满后想回企业上班却不被批准。

(二)产假薪资保障水平下降

在不同时期,我国对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津贴按发比例规定都为百分之百,但由于计发基数标准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商业企业,致使单位女职工的产假薪资也在大比例下降,女性带薪休假的保障水平日益降低。按照相关约定,我国的产假工资支付期限也被逐步缩短,与最低国际标准尚存差距。

三、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一)加快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

部门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生育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实施细则,强化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在条例的实施上应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能够遵循。对于不完善的政策或不利于维护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条款要加以纠正。对于地方商业服务业等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尚未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地方要加紧时间建立改革试点。相关保障制度要与医疗、失业等保险联立起来,做好统筹安排。促使社会与企业提高对维护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意识,转变传统观念。

(二)增强企业的自觉性

根据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应发挥好主体带动作用,让广大女性职工成为权益的最终受益者。近几年,我国的商业单位和服务业稳健起步,为了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在设置社会保险险种时,忽略了生育保险。而大部分女职工也缺乏生育保险的知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认识不清,因此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处于被动,大多是迫于压力无法提出意见让企业为她们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法律的强制性能让企业主动履行职责,但主动履行职责的前提是要认识到法律指引的作用性,只有确保女性的合法权益,才能树立好企业的形象,让他们了解到守法才能“守得企业。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制定保障制度的监管力度,积极组织并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免费开设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平台,提高她们的主观意识。对于中小型商业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他们营造出自觉守法的氛围。

四、结论

通过此次调查可以得出,部分企业在女职工的生育期权益保障规定中尚未有效落实,不管是对于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层面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切实解决女职工面临的工作歧视问题,为女职工保驾护航,形成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风气。

参考文献:

[1]胡立群.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刻不容缓[J].2014,(04).

[2]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3]甘萍,杨翠娥著: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调查与思考[J].中国妇运,2012,(6).

[4]蒋永萍著:关注劳动力市场中的男女平等[J].妇女研究论丛,2013,(1).

[5]慈勤英著: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12,(2).

[6]刘明辉著: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研究[J].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

[7]吴璇著:转型期女职工权益维护探究[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16.

猜你喜欢

权益保障生育期
生育期对徐紫薯8号品质及结薯性的影响
伊通百合生育期适宜气象条件探讨
2014年峄城区花生生育期气象条件分析
辣椒不同生育期光合作用比较
肇庆高校残疾学生体育权益保障研究
关于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分析
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