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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就业与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小保田某春节假期

为增加春节假期,自愿延时完成计件任务属于加班吗

小保:

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时制,即只要每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司安排的生产任务,公司就应当向我们支付当月工资,超额则另行给予奖励。鉴于春节临近,为了能在家多呆一些时间,又不影响生产,我们主动决定每天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将“挤出”的时间“转移”到假日。公司虽然对我们的做法没有异议,但却明确表示,由于我们加班完全是出于自身需要,而非公司要求,也没有增加月生产总量,故我们不构成加班,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吴凤梅等

吴凤梅等:

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它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与之对照,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甚至完全与之相反:一方面,从时间上看,你们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的当月任务数,而不是发生在已经完成任务之后。更何况你们所“挤出”的时间将通过增加春节假期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目的上看,你们只是为了“挤出”时间增加春节假期,主观上并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再一方面,你们加班并非源于公司意愿。公司既没有要求你们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你们必须这样做,即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你们的工作时间。

小保

公司尚在筹办阶段,员工遭遇伤害照样可以索赔

小保:

田某等3人合伙创办的灯具公司尚处于筹办阶段,便开始对外招收员工,我在此阶段入职从事文员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期间,我受指派外出采买物品时不慎摔伤,不仅花去四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由于田某等出现严重分歧,加之资金不到位,公司“夭折”。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

请问:我能否要求田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林淑怡

林淑怡:

你不能要求田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可以向田某等索要民事赔偿。

一方面,只有已经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设立中的公司由于还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故不能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与之对应,虽然你在公司处于筹办阶段便已入职并领取劳动报酬,可由于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甚至后来由于田某等出现严重分歧,加之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夭折”,表明公司还不成为“用人单位”,不属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发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与公司虽然还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你与发起人之间具有雇佣关系,也不能否定你根据发起人的指示开展工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决定了公司发起人田某等必须担责。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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