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2018-11-25仲海宁
仲海宁,吴 铭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南京 210024)
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了试行各类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转换,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的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教育部于2016年下发了《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更加完善,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的工作目标。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较早开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高等教育形式。1984年以来,我国通过实施自学考试转考与免考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考生除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外,还可以通过办理省际转考或申请免考获得自学考试学分。近年来,我国申请办理免考、转考的考生人数逐年增加,2016年仅江苏省就办理免考审核7.6万人次、跨省转考0.3万人次。由于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当前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也面临诸多障碍,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创新和政策调整,进一步畅通学分认定和转换通道。回顾总结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历史,对于进一步推动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学分互认,完善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历史分期
(一)制度形成阶段(1984—1995年)
1.转考和免考制度形成的背景
转考和免考是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两项制度的形成与自学考试早期的生源构成特点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自学考试的主要职能是为被“文革”耽误的一代人提供补偿教育的机会,[1]与普通高校学生相比,自学考试考生的生源构成较为复杂,人员流动性也较大。一方面,很多已经获得研究生或本、专科学历的人员加入了考生队伍,他们在高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了部分课程的合格成绩,希望将其转换为自学考试的学分,跨教育形式学分转换的需求十分迫切。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干部、军人等在职人员占考生总数的88%以上。[2]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很多考生在学习期间办理了跨省户口迁移。他们在迁入地继续报考自学考试,迫切希望原先获得的成绩能够得到当地考试机构的认可,跨省学分互认的呼声十分强烈。并且由于各省开考专业不同,很多考生迁往外省后还被迫转报了其他专业,因此在考生内部也逐渐产生了跨专业学分互认的需求。
2.转考和免考制度的建立
为解决考生跨省学分互认的问题,1984年全国考委印发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互相通用的通知》,明确规定考生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转往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可以在调入地申请免试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从而为自学考试省际学分互认扫除了障碍。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自学考试的免考与转考作出了制度安排。《条例》规定取得研究生或本、专科学历的考生可以免考部分课程,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可以办理转考手续。至此,自学考试跨教育形式和跨专业学分转换的障碍也基本扫除。1989年国家原教委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两个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课程免考的对象、标准,免考和转考的办理程序等,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3.免考和转考细则的制定与完善
根据原国家教委的要求,各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转考和免考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扩大了课程免考的范围。在国家原教委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基础上,部分省将“与考生原毕业专业对应的公共基础课”也纳入了免考范围,如天津、上海等地规定高校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课程,中文专业毕业生则可以免考“大学语文”等中文类课程。二是确定了免考课程所占的最高比例。为了保证自学考试的培养质量,江苏省规定非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课程免考比例不得超过50%。对于外省转入的考生,则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二)范围拓展阶段(1996—2003年)
1.非学历证书考试与自学考试沟通的背景
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实现由国家分配向自主择业转变,为帮助用人单位客观评价人才的计算机和英语水平,国家原教委(教育部)考试中心先后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一系列证书考试项目。这些项目在教材知识体系、考核目标要求上与自学考试学历课程高度一致,考试组织也由各省考试机构统一承办,因而具有高度的相互替代性。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学考试的社会需求十分旺盛。尤其是1994—1999年的六年间,自学考试年报考规模由557.3万人次迅速增加至1 311.9万人次,[3]年均增长率达18.7%。在自学考试考生中推广证书考试项目,不仅能为用人单位录用自学考试毕业生提供客观的评价依据,助力考生的就业,同时也能够借助自学考试庞大的考生群体,迅速扩大证书考试项目的社会影响,提升报考规模。基于以上原因,考试机构逐步将非学历证书学习成果纳入了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
2.计算机类非学历证书与自学考试课程的沟通
1996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自学考试课程衔接的工作,获得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工科类专业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福建省也出台政策,规定自1998年起,干部在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时可以使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免考相应课程。[4]在各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国考委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下发了《关于高教自考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可以转换为自学考试的课程学分。
3.外语类非学历证书与自学考试课程的沟通
1999年9月,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在北京、广东等10省、市试行,教育部考试中心随即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推广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的意见》,明确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笔试合格者,可以分别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一)或英语(二)课程。自2003年四川省规定四、六级合格证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英语课程以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也逐步纳入了自学考试课程免考体系。2006年全国考委下发了《关于取得 PETS、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等课程的通知》,正式将课程免考范围拓展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5]
各类非学历证书纳入自学考试免考体系,一方面促进了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融合,有效地推动了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由学术型人才向职业型、技能型人才的转型。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证书项目报考规模的迅速增长,在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速度增长后,2004年教育部考试中心开考的非学历证书考试报考规模达到470.6万人次。[6]
(三)政策延伸阶段(2004年至今)
1.合作证书项目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自学考试报考规模受到影响,在2001年达到1 340.6万人次的峰值后逐年下降,[7]自学考试的主要职能逐渐转变为大学后继续教育。为了使课程设置更加贴近岗位需求,自学考试在课程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逐步尝试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相应专业的考试计划。[8]2004—2009年期间,全国考委分别与中国烹饪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和中国市场学会合作,开考了自学考试餐饮管理、物流管理等8个本、专科专业,并在各开考专业中嵌套证书课程。学生取得证书课程的合格成绩,可以获颁相应的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并免考自学考试的相关课程。合作证书项目的陆续开考,标志着自学考试的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不断推进,继续教育多元化发展趋势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挑战日趋严峻,2006年,全国自学考试报考规模降至1 000万人次以下。为探索新时期自学考试发展方向,2009年全国考委提出了面向职业教育,加快推进与权威社会证书对接的发展思路,并在天津、湖北等省、市启动了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市逐步放开了对各类资格证书的认可,并制订了相应的学分转换办法。如天津市规定全国性职业资格证书可替代最高9学分的自学考试课程。江西省在部分专业推行“一证两用”,避免考生重复学习。江苏省大力推进自学考试与资格证书的沟通,包括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电工证在内的64种证书可以转换为自学考试学分。
纵观以上三个历史时期,可以清晰地看出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不断扩大,经历了从学历课程学习成果逐步扩大至非学历学习成果,从考试系统内部学习成果逐步扩大至外部学习成果的演变过程。
二、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面临的障碍及成因
(一)政策障碍
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作出了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的规定。为此国家原教委将自学考试的免考对象限制为两类群体,一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毕业生,另一类是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而高等学校在校生的课程学分则无法得到自学考试的认可。宏观上,这一政策阻碍了自学考试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的沟通与衔接,不利于终身学习“立交桥”的搭建。微观上,这一政策也打击了在校生的报考积极性,削弱了自学考试的吸引力。尽管2016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推动自学考试认可高等学校课程学分”,但由于该政策与作为上位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存在冲突,其实施前景仍不容乐观。此外,由于我国自学考试免考政策制定年代较早,对于留学人员在境外取得的课程学分、非学历证书等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在实践中考试机构已经逐步认可了这些类型的学习成果,但仍需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加以明确。
(二)标准障碍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申请免考时,只要原学课程名称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同或相近,就可以转换为自学考试的学分。当前我国各类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学术性研究型大学、中间类型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知识传授、[9]能力培养、技能训练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仅仅以课程名称作为免考审核依据,而不考虑不同类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差异,其标准显然失之于宽。自学考试的转考审核同样也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转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少数办理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的考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提供便利,政策覆盖人群相对狭窄。近年来,为顺应自学考试生源主体的变化,考试机构已经不再将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作为办理转考的必要条件,随着转考人数不断增加,政策的影响面也不断扩大。面对新的形势,考试机构尤其需要重新审视各省考试标准不一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自学考试管理体制,各省考试大纲的规格不尽统一,[10]对命题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11]考试难易不均、宽严各异的情况普遍存在。[12]一些考生在面对难度较大的课程时,往往选择赴外省参加考试,然后通过办理转考转换为本省的学分。为此,尽快制订学分认定办法和转换标准对于做好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也十分重要。
(三)机构障碍
当前自学考试转考、免考审核工作一般由省级考办的考籍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由于缺少课程与评价专家的参与,审核人员对于考生提交的学习成果,在课程目标、教材内容、考核要求等方面均缺乏深入的了解。对于部分课程名称相近,但考核内容存在差异的课程,在甄别上存在较大困难。此外,从内部职能划分来看,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业计划和审核课程考试大纲,命题部门负责试题命制和题库建设,与考籍管理部门相比,这些部门对于自学考试课程标准更加熟悉,但却被排除在审核工作之外,显然不利于免考和转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完善与展望
(一)推动自学考试转考、免考法规政策的修订
积极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尽快取消高等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的限制。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学习校内课程,只要达到一定要求,均可以通过认定,转换为自学考试学分。从而改变学分互认的政策目标与现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现状。在学分认定范围上,应进一步明确将留学人员境外学习成果和各类非学历证书纳入自学考试学分认定范围,实现对所有社会成员各类学习成果的互认,搭建真正互联互通的高等教育“立交桥”。
(二)启动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办法和转换标准的研制工作
一是制订科学合理的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办法。在全面界定学习成果种类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学习成果申请认定时应提供的材料、办理的流程,换算学分所占的最高比例等问题。二是制订符合自学考试特点的学分转换标准,切实改变现行以原学课程名称作为转换依据的做法。在转换标准的制订方面,既要借鉴国外学分转换机制,吸收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的现有研究成果,通过知识、技能、能力等维度对学习成果进行描述,[13]考察其与自学考试的课程要求是否一致,同时,也要考虑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之间的质量差异,将社会评价维度纳入自学考试学分转换标准,真实地测评出课程学分的含金量,切实维护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
(三)建立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全国考委18个专业委员会及专家小组的作用,利用其在制订专业考试计划、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自学考试教材,开展质量评估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赋予其新的职能,为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二是充分整合考试机构内部计划、命题、考籍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科学把握学分转换标准。对相关学习成果体现的知识、能力和技能的水平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其与自学考试课程的考核要求基本一致。
[1]于信凤,马强.自学考试发展的三个阶段:应考对象和职能的变化[J].中国考试,2006(8):23—25.
[2]苏立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初探[J].北京成人教育,1984(12):18—20.
[3]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历年的报考和毕业情况统计表[EB/OL].http://www.neea.edu.cn/zxks/zk20n/tjysj.jsp.
[4]康乃美,谭强.在自学考试中实施教育创新工程[J].教育评论,2000(2):53—55.
[5]王海东.自学考试的课程免考与学分认定:现状、问题和对策[J].继续教育研究,2014(10):119—122.
[6]李光明.非学历证书考试发展概况[J].中国考试,2007(2):19—23.
[7]高升,向冠春.从自学考试的报考情况分析自学考试的报考思路[J].中国考试,2014(9):30—38.
[8]汤新国,胡建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沟通和衔接的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12):40—42.
[9]潘懋元,吴玫.高等学校分类与定位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3):5—9.
[10]魏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标准问题的探讨[J].高教探索,1987(10):58—60,64.
[11]肖京,王建民.统一考试标准,提高考试质量:谈高教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工作[J].中国高等教育,1989(11):32—34.
[12]李继之.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几个问题[J].天津师大学报,1987(3):29—32.
[13]卢玉梅,王延华,孙静怡.从资格框架看我国“学分银行”制度中学习成果框架的建立[J].中国远程教育,2013(11):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