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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主持人思思
主持人:思思
会计
财政部印发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最近,财政部正式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等第二批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容涉及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领域。在第一批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基础上,预算管理领域新增了零基预算、弹性预算2项具体应用指引,投融资管理领域新增了情景分析、约束资源优化等2项具体应用指引,绩效管理领域新增了绩效棱柱模型1项具体应用指引。此外,还新增了风险管理领域及该领域下的1项概括性指引——风险管理,以及1项具体应用指引——风险矩阵。上述概括性指引明确了相关管理会计领域的主要工具方法,概括总结了本领域内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共性内容;工具方法指引内容围绕管理会计应用展开,明确了工具方法是什么、谁来用、怎么用、如何选择、有哪些优缺点等。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将全面施行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类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补充和衔接规定出台
最近,财政部连续印发通知,对科学事业单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彩票机构等4类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作出了补充和衔接规定。根据规定,上述4类单位应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一是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同时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二是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三是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四是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财政部解读一般企业财报格式有关问题
最近,财政部就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有关问题作出解读,对《通知》中的适用期间、比较信息的列报、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适用期间,财政部明确,《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在对具体报表项目列报的解读中,对“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的填列、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以及其他个别项目的列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于比较信息列报中的有关问题,财政部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人员管理新规酝酿出台
最近,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以及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人员,表明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反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准则委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最近,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开展问卷调查。问卷主要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评价一项并购的经济实质时考虑因素、是否需要重点考虑非控股股东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信息需求、相对于购买法原账面价值法是否基本能够满足最主要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等问题征求意见,并希望获得对修订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其他建议。问卷旨在充分了解我国企业合并业务中有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的实际情况,并为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方关切和建议做好相应准备。
税 收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知》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 号)。根据《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 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 500元/月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公告》明确了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同时,《公告》明确了具备资格年度确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根据《公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公告》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审 计
审计准则三项内容修订征求意见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审计准则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3个方面内容的修订文本,共涉及18项准则、23项应用指南。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项目方面,此次主要修订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其应用指南。在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方面,此次主要修订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及其应用指南。在财务报表披露审计方面,此次主要修订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5项准则或相关应用指南。
审计署印发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意见
最近,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突出审计重点,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研发创新等,促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围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执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促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意见》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充分认识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促进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