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互补视角下英、德两国现代学徒制之比较研究
2018-11-25王晓冬
王晓冬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49)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现代学徒制改革就成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转型发展的基本方略。尽管如此,相同的发展战略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在现代学徒制制度体系上的趋同。通过对英德两国现代学徒制的对比研究,可以更好地看到发达国家在现代学徒制改革中的发展路径。德国是现代学徒制的奠基者,其运作模式成为各国效仿的对象;英国建立现代学徒制较德国晚,但在过去的10余年内,通过制度革新,每年注册学徒人数以20%的速度递增。[1]尽管两国在现代学徒制构建与改革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制度结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借助政治经济学中的制度互补性理论来分析这种差异,探寻两国现代学徒制结构的互补过程以及互补的规律。进而有助于我们认知现代学徒制发展多样化的制度形态,也有助于我国在实践中更好地推进现代学徒制构建的制度配置。
一、现代学徒制中的制度互补性分析框架
从政治学上看,制度是一种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来影响着其调整对象的发展。[2]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制度体系,自然就是一种社会规范,也就具有典型的制度性,包括强制性、公共性、边界性、利益性等特征。[3]显然,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现代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中的制度体系,自然也具备跨界属性。由此,现代学徒制的制度体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而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制度体系之组合。在这种多制度组合体系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与现代学徒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制度结构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进而体现了制度体系的层次性。制度互补理论的立论基础就是制度结构,强调的是不同制度形式之间通过制度结构相互连接。这种连接可以是双重连接,也可以是多重连接,由此使得互补的形式多样化。有学者将制度互补形式大体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相同或相似制度之间的逻辑联合,有相互促进与加强的作用,最终推动制度均衡发展来展现合力;第二种是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匹配,通过弥补式的逻辑来弥合各自的不足,进而实现制度黏合。[4]本研究的假设就是在现代学徒制实施较为成功的德国与英国,其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结构是互补的。
对于制度结构的互补问题,人们通常习惯性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内外部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来探寻不同制度类型之间的互补性。显然这种比较过于简单,无法分析其深层次的互补关系。美国学者斯科特认为,任何制度体系的存在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制度的规制性、制度的规范性及制度的文化认知性。[5]制度的规制性是强调制度的强制力,任何制度在制定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规制对象及规制措施,比如奖惩、监督等;制度的规范性强调的是制度的规则意义,是对法律体系及道德体系的一种外化;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强调的人们对制度的认可是基于相同的信念与逻辑。显然,在斯科特看来,社会中存在的大部分制度形式,并不是某个单一要素在发挥作用,而是上述三个要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制度体系正是因为有三个要素的结合,其才能产生对人、对社会的规制力。
这种分析框架可以为现代学徒制制度结构中的互补提供借鉴。具体而言:第一,这一分析框架突出的是制度体系的要素,以制度要素作为分析单元,而不是去分析制度整体。这种以要素作为剖析制度结构的方法,对现代学徒制的复杂性是一个较好的应对。毕竟现代学徒制不是一个孤立的教育制度,而是与经济、社会、政治有密切关系的制度组合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制度组合,与其将它分拆为若干模块,还不如认真分析其包含的各个制度要素。第二,现代学徒制作为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这三个要素是当然存在的,通过这三个要素之间的互动、互补,有助于我们较好地理解其他制度是如何对现代学徒制作用的。当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斯科特的分析模式有所调整,斯科特制度三要素分析框架是直线型结构。但实际上线性关系无法体现三个要素之间的合力,因此,本文对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及文化认知要素做了强、中、弱三个程度的划分,能够更好地发现三大要素的作用方式。
制度本身是具有作用的,制度之所以被创设出来,就是因为其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因此,任何制度皆是现实的结构体系,均具有一定的功能性。制度最为核心的作用是规制与激励,就现代学徒制而言,不同制度要素相互组合,也是体现着两个功能。作为规制功能,现代学徒制要维系其规模与数量;作为激励功能,现代学徒制要注重学徒质量的提升。按照现代学徒制的供需关系,整体上,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学徒的激励、企业的激励以及质量的约束。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其他社会、政治、经济等制度体系也是与这三个方面紧密相关的。故此,认知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结构的互补性及其功能作用需要通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释。
二、英、德两国学徒激励制度互补性比较
1.德国
德国职业教育是双元制模式,也是现代学徒制的组织形式。现代学徒制在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每年能够新增50万的学徒,参加现代学徒制的学生人数占到了德国职业教育总人数的60%。[6]德国现代学徒制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新增率,与其完善的学徒激励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规制性方面,德国教育分流体制为现代学徒制的开展提供了充足的生源保障。德国小学教育从学生6岁时开始,经过4年小学教育后进入定向年级,在经过2年,也就是小学生毕业后,就按照学生的不同需求分别进入主体中学、实用中学及文法中学中就读。一旦进入之后,在其后转轨就较为困难。在上述三类中学体系中,除了文法学校的学生之外,其他两类学校的大部分学生在初中毕业或高中毕业后进入职业院校学习或当学徒。这种强制性的分流体系一直被人们所批评,带有社会阶层分流倾向而遭到英美国家的诟病。但这种分流体制为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生源,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参与双元制的热情。
其次,在规范性方面,德国学生对现代学徒制的青睐得益于企业对参与学徒制毕业生身份的认可以及在雇佣中的偏爱。与全日制的职业院校学生相比,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毕业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薪资待遇。正是因为企业的认可,使得行业协会也积极参与到现代学徒制的学生考核中来,这种考核只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开放,职业教育的其他学生被排除在外。换言之,现代学徒制为德国青年学生提供了稳定的就业期待及可靠的身份保障。此外,德国中学生对现代学徒制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在分流进入主体中学、实用中学之后,学校开始对学生进行职业启蒙教育,并结合不同学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职业潜能分析,使得中学生很早就对现代学徒制有强烈的认同感,进而能够保证其生源的充足。
其三,从文化认知性要素分析,德国从近代进入资本主义之后得益于学徒制带来的经济繁荣由此形成了强大的学徒传统及相应的文化传承为学徒激励提供了文化保障。德国人推崇形而上逻辑思辨,也看重精细的实用主义及严谨的匠人精神。认为职业是适合个体适应社会的天职,每个个体有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有一技之长的个体,是受到社会认可的。通过现代学徒制来获得稳定就业保障及职业资格,被认为是个体生涯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事情。因此,现代学徒制在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2.英国
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发端较晚,大概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入新世纪之后,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使得学徒人数在每年有较大范围的增长。但其现代学徒制发展在制度要素的影响方面与德国是明显不同的。
首先,从文化认知性角度看,英国人长期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教育体系中比较偏重于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地位不高,学徒制更被视为是“旁门左道”,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大。因此,在现代学徒制文化认可方面,对青年学生吸引力是极为有限的。但最近10来年,随着社会产业结构的转型以及政府的大力宣传,英国青年学生开始对现代学徒制有了新的认知,现代学徒制的社会认可度有所提升。[7]
其次,从规范性要素看,其对英国现代学徒制的激励功能不强。一方面是因为英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学徒而实施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现代学徒制获得职业资格与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获得职业资格是等值的。另一方面,外部的自由劳动力市场只是按照职业资格等级来雇佣劳动者,企业对现代学徒制出来的劳动者并没有明显偏好。
其三,现代学徒制的规制性要素是英国近些年来学徒人数增长的主要原因。但英国在制度规制方面与德国的路径是不同的,德国的制度规制多是约束性规制,而英国更多采取的是激励性规制策略。一方面,英国并没有德国的教育分流体制,其中等教育主要是普通中学来承担,注重基础知识传递而不注重职业精神启蒙。但英国现代学徒制对学生的吸引主要是通过身份与待遇来吸引的,在英国企业学徒过程中,学徒也是“工作”,企业要向学徒支付不低于普通工人工资的70%的薪资,还要为学徒购买各类社会保险。而在德国企业,学徒与正式工人身份不同,学徒只是“学徒”,不是工作,企业向学徒支付的不是工资,而是津贴,津贴的比例只是普通工人工资的20%—40%。[8]可见,英国在制度规范方面对学徒的激励性更强。另一方面,英国构建阶梯式的学徒等级,为每个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向上的通道,分别有中级、高级、高等三个级别,学徒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获得与普通学校一样的对应学位,如高等学徒可以获得研究生学位。这就从制度上改变了英国人固有的认为学徒是低层次、无前途的印象。
3.小结
从学徒激励上看,英国与德国在学徒激励制度上的互补性程度、方式是不一样的。从整体上看,德国学徒激励制度三个制度要素互补性更加均衡。在规制性方面,依靠的是教育分流体制,规制性较强;在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方面,也比较强。而英国在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要素方面比较弱,对学生无吸引力;但英国在规制性要素方面以激励为导向,作用较大。因此,德国学徒激励制度三个要素之间的互补是三个维度的相加;而英国则是通规制性要素对文化认知要素以及规范性要素的弥补。
三、英、德两国企业激励制度互补性比较
1.德国
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体系中,有企业主导的学徒制占到其现代学徒制比例的30%,这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也被视为是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最为成功的地方。[9]
首先,从规制性要素而言,德国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设定强制性的义务,企业参与到现代学徒制培训完全是处于自愿的。而且德国政府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没有法定的奖惩措施,企业招收学徒所耗费的成本完全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不给予补贴。但事实上,德国企业为学徒支付的津贴比较低,学徒在企业学习过程中的劳动产出完全可以折抵企业为学徒支付的人力成本,大体上可以维持支出与收入的平衡。由此看,规制性要素在对企业激励中只占到了中等强度。
其次,在规制性要素发挥作用不大的情况下,德国企业还愿意积极投身于现代学徒制体系中,主要是因为在规范性要素及文化认知要素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规范性要素角度分析,德国企业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愿意承担对学徒的培训。在德国企业看来,承担学徒的培训是其自主的社会责任之一。此外,德国的行业协会力量强大,为企业延揽人才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由此行业协会这种隐性的规范,对企业承担学徒培训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应。从文化认知要素角度看,除了行业协会的隐性强制之外,德国企业对承担学徒培训有一定的文化认同感,“职业性”是德国企业认可的基本原则。任何人要获得一种职业技能,必须要在企业锻炼,在德国人看来,单纯的学校教育是无法历练个体的“职业性”的。
2.英国
英国的企业承担学徒培训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中不算高,大约只有10%的比例。与德国不同的是,企业激励制度中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作用不大,为了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学徒培训,英国更多采取的是规制性的制度激励措施。
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英国政府一直认为职业教育与企业的结合应该是自愿的,政府对此并不强制。政府对企业培训也不会加以行政干预,职业教育发展也完全是市场化体制。英国的劳动力市场也完全是自由的,政府对此也不干预,企业员工流动性大,跳槽或挖人的现象极为突出。在这种自由劳动力市场背景下,企业不愿意参与到现代学徒制中来,因为企业培养的人随时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挖走。由此出现了明显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规范性要素的角度看,英国的企业也不认为自身参与学徒培训是其社会责任,在文化认知要素上也是如此,英国企业并不认可学徒是合格的自由劳动力,如果要招聘员工,完全可以从劳动力市场中获得。
鉴于在文化认知要素及规范性要素方面激励的不足。在推行现代学徒制开展过程中,英国政府逐渐开始放弃自由主义市场原则,在政府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选择了一条中间道路,实施准市场机制。所谓的准市场机制,就是英国政府以服务购买者的身份介入学徒市场,学徒在企业培训中的所有人力成本,是由政府支付的。[10]企业仅仅支付学徒的工资即可,实际上学徒工资可以折抵学徒在企业的劳动产出。如此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开展学徒培训的成本,也防止了学徒被其他企业挖走的外部风险。英国实施的这种准市场规制性要素,以公共财政补贴企业的形式弥补了市场失灵。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个准市场机制,英国在过去几年还出现了很多的学徒培训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职业院校招募学徒送到企业去培训,然后从政府处获得补助。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有效整合了企业与学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大提升了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效率。
3.小结
两国在企业激励制度的互补方式与学徒激励制度的互补方式上大致是相似的。德国在对企业激励的制度结构中,制度之间的互补比较均衡,其中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发挥了主要作用,规制性要素的作用反而较小。在英国对企业激励制度结构中,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要素比较弱,激励作用小,主要依靠的是政府强制介入的规制性要素来发挥作用的。从整体看,德国企业激励制度三个要素之间依然是相互加强的促进关系,英国则更多表现的是规制性要素对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弥补。但两者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制度互补的目的均是为了防止外部挖人的风险,德国通过较低的学徒补贴来降低培训成本,进而降低了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偷猎风险”;英国则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使得企业在学徒培训中保持收支平衡,同样规避了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偷猎风险”。
四、英、德两国质量保障制度互补性比较
1.德国
德国素以高质量的“德国制造”闻名于世,制造业产品的高质量与其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也是德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质量高的体现。
首先,德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质量高,其质量保障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通过联邦立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 框架教学计划”等与各州的立法为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制。按照法律的要求,德国企业有为学徒提供企业培训的责任,职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均能够招收学徒,只有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够招收学徒,这些条件包括企业师资、培训方式、专业计划、设备设施等,在招收学徒之前需要获得行业协会的认证许可。其中对企业师资的要求是最为突出的。一般的企业师傅必须要有在同一个岗位连续不间断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要毕业于技术大学或师傅职业学校,对技术技能传递过程及职业教育训练过程有明确认知的人。[11]此外,德国行业协会较为发达,与企业联系也比较紧密,对企业学徒培训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所有的学徒合同必须在行业协会登记注册。行业协会有组织对学徒进行中期考核及毕业考试的权利,经过行业协会考核合格之后,学徒才能顺利出师毕业。
其次,在规范性要素方面,德国企业有自觉的培训意识以及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德国企业而言,获得行业协会认可的“培训企业”称号是至关重要的是,是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对企业的认可。这就使得德国企业有培训学徒的动力,同时也有严格的质量监控,保证学徒培训完成之后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其三,从文化认知要素角度看,德国人本身的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渗透到整个企业学徒培训中。职业院校在课程设计方面是基于工具理性的要求来开设课程,对理论知识的培养有严格的逻辑进度。企业对学徒在生产技艺上的精雕细琢也是按照技术技能的内在逻辑进度展开的,在精益求精的过程中保证技艺传承的质量。
2.英国
近些年来,尽管英国学徒制在规模与数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人才培养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关键问题。英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障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
首先,从规制性角度看,规制英国学徒培训的主要政策是“学徒制框架”。这个框架体系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学徒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标准,而是由若干不同的国家资格证书组成的。标准本身也是导向性的,只是规定了人才培养的目标,而没有规定培养的过程及内容。面对这个政策规制的不足,从2009年开始英国用新颁布的“学徒制标准”来取得这个框架体系,但是结果导向依然没有改变,对学徒培养的过程及内容还是没有细化。此外,英国对招收学徒的企业资质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这是导致学徒培养质量不高的主因。中介机构在职业院校招收学徒,直接送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进行培训,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对企业资质不加认定,导致了很多实力较差、水平不高的企业进入了培训企业名单中。更重要的是,从对学徒考核及认证的方式看,英国也没有像德国那样的行会严格考核制,而是采取分散考核的方式,由国家认定的考核评估员分散到各个企业去考核,按照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考核评估员往往是企业人员或是中介机构人员,导致企业为了尽快使得学徒出师而故意“放水”,大大降低了学徒培养质量。为了弥补这一制度上的漏洞,英国从2010年开始推出内审与外审结合的考核评估方式,强化外部力量对考核评估员工作的监督。[12]2011年,英国政府在拨付企业培训补助的方式上也做了改革,不再是一次性拨付,而是分批拨付,如果学徒中途中止学业或是未能获得考核评估员的考核,余下的补贴就不再拨付。这种经济调控模式,对企业学徒培训过程起到了一定的监控效果,对提升学徒培养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其次,从规范性要素上分析,由于英国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影响力较低,行业协会对学徒培训也不够重视,进而使得英国企业在学徒培养质量保障方面缺少责任意识。但最近几年,英国政府在职业教育领域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中介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出于对自身名誉的考量,逐渐提升了学徒培养的质量,特别是中介机构与企业逐渐形成了一种制衡关系。
其三,从文化认知要素看,英国人并不重视学徒培训的质量。英国人的文化传统是经验主义,不喜欢形而上的逻辑思维,在学徒过程及课程设计方面,远没有德国人严谨。尽管中介机构对学徒的课程体系进行了设计,但由于缺乏课程开发能力,更多的时候依靠的是经验,无法保证学徒培训课程与社会需求的一致性。
3.小结
德国现代学徒制中人才培养的质量较高,质量保障制度中的三个要素的作用突出,特别是规制性要素,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资质、培养过程、培训标准、考核评价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大提升了制度的规制力,为人才培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尽管英国政府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面做了很多的质量保障改革,但三个制度要素之间明显不平衡,特别是文化认知要素起到的负面作用较大。当然,两国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方面采取的措施均是约束性措施,而不是激励性措施。
五、讨论与借鉴
现代学徒制无疑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国在试行现代学徒制过程中,无疑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不能盲目移植,必须要正确解读、理解英、德两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结构的互补性,有针对性的借鉴。
第一,现代学徒制的制度互补模式有相互加强与相互弥补两种形式。德国属于相互加强型的模式,三大制度要素比较均衡,通过类型与维度的加强,促进了现代学徒制的不断完善。而英国属于相互弥补型的,三大制度要素之间各有优缺点,需要弥补各自的不足,进而带动制度整体的发展。显然,就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看,与英国类似,均是受到外部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必须要从三大制度要素的角度来设计制度体系,弥补不同制度体系的短板。
第二,现代学徒制的相互弥补型模式,其关键要素就是规制性要素。三种不同的制度要素在英国现代学徒制构建中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文化认知要素最弱,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规范性要素在于个体或企业的责任感,改变也比较困难。而规制性要素属于外部强制性要素,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及奖惩制度加以实现,能够较快产生效果。英国最近几年的改革,基本上是从规制性要素方面来设计的。我国与英国的情况相似,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规制性要素的制定与设计,以弥补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不足。
第三,学徒激励制度互补性的关键在于能够为学徒提供一个良好的身份保障及职业预期。尽管德国教育体制实施中学分流制,但分流并未引起民众的反感,就是因为职业教育的学徒制能够给学生带来一个可预期的身份及职业保障,企业对学徒人才有高度的认同,整个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有普遍的尊重。英国也通过规制性要素设计,建立了阶梯式的学徒资格,改变了人们对学徒制出身的人的偏见,最终激发了青年学生参与学徒制热情。[13]就我国实际情况看,应该抓住学徒激励的核心要素,通过建立良好的职业及身份保障来吸引学生的参与,提升现代学徒制发展规模。
第四,企业激励制度互补性的关键在于降低企业参与学徒的成本风险及外部挖人风险。企业参与学徒制培训最大的担忧是成本过高,而自己培训的人才进入劳动力市场后被其他企业挖走。为此,英国、德国均采取了降低企业培训学徒的成本,降低外部挖人的风险。当然,采取的措施是有差异的,德国是降低学徒身份,进而降低学徒薪资;英国则是依靠政府补贴。我国也是如此,在外部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及自由度日渐加大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方法皆可以适用。
第五,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互补性的核心在于对学徒培养过程、标准、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德国在质量保障方面做得比英国要好,就在于其规制性的制度体系贯穿到学徒培养的全过程,同时提升了文化认知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的叠加效应。因此,在我国文化认知要素及规范要素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德国的规制性制度安排是可以借鉴的。
第六,现代学徒制的数量功能与质量功能在本质上是互补的。将英国、德国现代学徒制三个主要制度放在一起进行整体比较,就可以看到德国在学徒激励、企业激励、质量保障三个方面整体优于英国,就在于德国现代学徒制已经进入了良性发展阶段,各个制度之间,制度各个要素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而英国还处于改革发展阶段,重点是促进规模与数量扩张,对质量控制有所放松。但是随着数量的扩张,如果不注重质量,规模扩张也会受到遏制。我国应汲取英国的教训,在现代学徒制构建中,不应该单纯注重数量扩张,还应该注重质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