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随意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2018-11-25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1期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实行计件制,每月必须完成基本生产任务,未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报酬。由于诸多原因,两个月来,我均未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我不能完成基本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
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谢雪琴
谢雪琴:
公司的的决定是错误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也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支付最低工资。所以公司做出“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的决定,明显与之相违。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