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征求意见
2018-11-23
财经国家周刊 2018年22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20日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相关程序后,暂行办法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納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等等。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暂行办法较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减负力度超出预期,税收征管也力求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