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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上的自律监管

2018-11-22许祥炜

商情 2018年48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

许祥炜

【摘要】2017年证监会发布了有关减持股份的规定,在新增的规定中指出,证券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不依据规范,私自减持股份的行为,有关部门会进行严重警告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减持股份的亮点之一是在证券交易体系和规则下已经明确限制股份投资者的地位。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了防止突发的市场波动对于持股人的经济造成严重损害设立的机构,推动正当投资的进行,能够有效的防止风险。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减持股份是属于一种特殊状态,投资者需要借助证券交易所的大平台系统,借助证券公司相关硬件的扶持,最终完成证券交易或者减持股份的整个流程。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属于枢纽作用,是为了集中系统的证券交易而设立的公共服务场所,能够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向上的平台,具有大数据作为基础支持。本文就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中的自律监管问题进行分析,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核心,要对于异常交易进行相应的限制,在自身体系的管理过程中也要进行相应的自律监管。

【关键词】证券交易 减持股份 自律监管

对于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减持新规”而言,现阶段的评论是有褒有贬,证券交易所具有规范减持股份的权利,减持股份的监管主要是由于不法的投资者会根据市场波动进行暗箱操作,导致原有市场的证券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受限投资者往往会依据内幕交易和减持股份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相应的波动,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股份持有较多的投资者都能够拥有公司的内部信息,一旦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很有可能造成不公平交易的现象,由于不正当交易导致公司破产甚至利益的负输出现象比比皆是,不正当买卖股票与减持股份两者间总是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二级市场呈现逐步走高的态势,因此很多不法的投资者利用相应的空缺,在首次发行的过程中大量的购买,在二级市场提价的过程中在大量的抛出,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在法律的层面上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在道德的约束上,却可以划分为不正当交易以及背信弃义的表现。

一、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上的公共职能分析

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的基础上具有监管的公共职能,在早期的记载中,证券交易所是私人自发组成的,不具有公平正当的评定价值,仅仅是为了约束和进行证券交易的小规模场所,能够笼络投资者适时进行证券交易,但对于公平性和系统性上而言,并不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能。现在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会员制和公司制,一体化进行管理和约束,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也相应具有监管的职能,在减持股份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主要实施的是自律监管,首先要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要成为承担更多公共职能的特殊监管者,之前的证券交易的场所转变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体系和证券交易的大数据平台。政府的推动和数据的支持都能够促进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上的公共职能,无纸化和电子化发展也逐步影响着证券交易的模式,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已经由从前的市场服务人员转变成现有的市场监管人员,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持市场的稳定秩序已成为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所在,更多的为公共事务服务,优化管理系统,完善交易数据和平台。

证券交易所的天然监管职能可以借助相应的教育数据平台,一旦了解和掌握相应受限投资者的减持股份效应,可以通过正在发生的股份减持对投资者进行限制和制裁,证券交易的自律管理可以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防范于未然的特点也可以通过股份减持来体现,自律管理相对于事后监管的行政措施较为柔和,所拯救的层次范围较大,能够在不公正交易之前及时制止,事后监管也属于刚性管理,只能够在交易违规发生之后对于后续进行评定和整治,不能够从本质上对于违规的发生进行制止,证券市场的不断创新,减持新规制度的公平管理,证券交易的新规则可以增强市场的可预期性和规范性,而股份减持政策是一种法律职责,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使自由贸易人能够根据自身的贸易需求进行证券交易和减持股份,减持股份不仅仅是证券交易的特殊形式,更是自由转让的一种理念,证券交易所作为自由交易的基础平台,就自律管理的职能不仅仅是交易的场所和服务者,更是监管者和法律的执行人。

二、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的法律职能分析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规定的自律监管法人,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执行相应的法律职能,针对不公平和不正当的交易,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对于受限投资人进行制约和制裁,现代证券法的核心理念分为三个方面,主要是公平、公正和公开,借助法律的依据,证券交易所能够行使相应的法律职能,当受限投资人无约束的自由减持股份的过程中,会对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扰乱和危害。当危及市场的核心法制监管效应时,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和自由贸易可以折射出自由监管职能。在证券监管的相应规定中指出若有重大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及交易额的大小,针对自由贸易人减持股份的情况和对于市场整体的扰乱程度进行惩罚,只有情节严重的贸易行为和减持股份脱节行为才会上升到法律层次。特定证券投资者指的是能够微观调控市场稳定的投资员,投资人员在投资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监管股份价值的职能,利用社会效应模式及时的调整,保证证券交易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处于公平且平稳的状态,股份减持的创新规则需要进行系统化的约束,在原有的法律基础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可以补充和修改相应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和证券交易所的大数据平台上,使每位自由交易人能够做到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设置证券交易所的初始目的即为统一进行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变成为一个监管的公共服务体系,但是证券交易所的理想化状态是通过宣传和限制使受限投资人能够主动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制止相应的不正当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和大规模的操纵市场,公司的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也能够依照相关的规定,合理和公平的进行市场竞争,防止在竞争的过程中利用股权交易扰乱整体市场秩序,造成证券交易的危机。

证券交易体系可以采用的披露制度,交易人之间能够互相举报,依据举报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筛选,举报人数较多的机构或者个人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平台进行统一的检查,投资人之间的相互监管,可以防止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持股大亨对于市场的股份进行抛出和售卖。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对于限制交易的規模进行适度的扩大,现阶段限制证券交易属于双向运营的模式,造成一定的市场动荡以及投资的不饱和效应,但是同样对于投资的监管和减持股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限制证券交易处于双面发展的状态,并没有过于明确的功能。慎重对待证券贸易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同时呼吁自由交易人能够选准时机。

三、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上的自律监管措施

制定合理的良性竞争机制有利于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自律监管,良性竞争指的是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优化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监管的规则,证券交易主要实行的是公司化改革,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和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的证券交易是处一种良性竞争的机制,维护自律监管的权威和宣传推广投资人之间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纠纷的解决和制度的建设,在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的今天,交易所不再像从前一样仅仅是维护会员的利益,更多的是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以及公平公正的选择市场交易的机制,为提高利润制定相应的政策,又因为不正当的提高利润而制定相应的监管机制,证券市场运行的高效性、经济性和持续性,大多数条件均依赖于自律监管措施,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虽然不断的引入正规的交易模式交易制度,但相比于西方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西方国家针对减持股份的自律监管的参与度相对于东方国家较大,电子化、体系化和贸易化的证券交易逐步的充斥未来的金融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增强推动系统的转型升级,证券交易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公平的体系解决问题。

四、总结语

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的过程中可以实行相应的公共监督职能以及法律职能,政府监管和贸易所的自律管理可以形成双向监管的体系和制度,在交易之前、贸易过程中以及交易后三个方面对于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创新和监管创新的磨合和结合体现有机的交易格局和监管治理格局,在自律监管的过程中,可以依据不正当交易的情节,适当的引入法律对于贸易进行规范,利用证券交易表达自身的制度,使投资人能够在证券交易的系统中利用证券交易所的平台和数据进行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股份中的自律监管过程的创新点仍然是今后的研究方向,也能够为证券交易市场的规范和平稳运行提供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志军,彭金彬,徐洪明.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以及自律体系规范[J],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04).

[2]罗培新,胡继之,李培刚.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分析以及法律体系管理[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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