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之错不能全怪职工
2018-11-21徐久儒
徐久儒
很多职业人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单位制度很多,很健全,但在有些事情的处理上,从上至下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或有所偏离,或有所违反,而且时间一长,大家觉得这种偏离或违背倒是正常的了。
本案中的老邱经历的就是这种情况。只不过,有些处于这种状况的单位和职业人还将错就错着,老邱则在将错就错一段时间后,摊上了事。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状况下产生的劳资纠纷呢?
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老邱没有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请病假,属于擅自休假,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旷工。再按照员工手册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相应的一条,他的这次旷工超过了规定的10天,按理说,单位完全可以依照规章,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老邱在仲裁现场争辩说:“我不是故意要违反规章制度,我跟两个级别的领导都请了假,他们都准了我的假,并没有提醒我还需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这个那个手续。不仅我请假时是这样,其他工友请病假、事假,也是这么来的,大家心领神会,在车间已形成了惯例,而且我们并没有耽误生产。要是会耽误生产,两个级别的领导也不会给你假。”
从日常角度看,老邱说的似乎有道理,那从法律角度看呢?
先看老邱单位的说法,他们认为,不能因为老邱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得到了默认,就全面剥夺单位对员工这类行为的规制权;单位作出与老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仲裁委则认为,任何过错都是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的复合体。在这起案子中,老邱请病假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但他并没有故意旷工的主观恶意。正是单位长期对批病假“法外开恩”的管理惯例,客观上免除了包括老邱在内的公司所有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纵容了员工长期不按规定请病假的行为,对此,单位负有更重要的管理责任。仲裁委的结论是:单位本身存在管理漏洞,老邱不應该承担全部责任,单位认定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雇的做法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