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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失衡:多维数据的验证*

2018-11-20郭丽娜

社会保障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供需居家供给

郭丽娜 郝 勇

(1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241;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3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作为当前受众面最宽的养老服务方式,居家养老一直备受政府及家庭关注,尤其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加速,需要被照料的居家老人不断增加。2017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7.3%(2.41亿),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1.4%(1.58亿),[注]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最新老年人口统计数据。预计2050年二者将分别高达36.8%(4.91亿)和28.0%(3.71亿)。[1]截至2015年底,我国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并且,我国90%以上的老年人是在家庭中养老。[注]数据来自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面对可预计的巨大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居家养老政策,也积极倡导多元供给主体参与,但因居家养老存在社会化程度低、政策操作性不强、服务供给的需求导向缺失等问题,其在实务层面推进缓慢,导致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失衡。实践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况究竟如何,失衡是否严重,本文分别利用全国统计数据、跟踪调查数据和学术文献数据,对当前我国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文献综述

学界对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独立研究较多,综合性研究有限,针对供需匹配或失衡的研究,也多是定性研究。

研究中,学者多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呈现了研究区域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现状,发现有需求的老人分布范围广、类型多,[2]养老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并向精神以及权益维护方面发展,[3]但也出现了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种类少、[4]重日常生活照料轻健康服务供给、[5]服务设施有限、[6]政策供给不足、[7]资金保障与专业人员缺乏,[8]以及城乡间、地区间、人群间供给差异明显的问题。[9]因受经济或其他条件制约,多数研究都认为养老服务供需存在不均衡和不匹配的矛盾。[10][11]同时也存在养老服务供给高于需求,但利用率远低于需求的供需矛盾。[12]其原因可能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13]政府责任不清,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和参与度低,市场调节度低,家庭敬老、养老和助老观念弱化等方面。[14]上述研究多局限于某一区域,视角较为单一,缺乏动态考察。

鉴于此,本文从服务的潜在需求和可供水平、3年动态的服务供需变化和多地区服务供需状况对比的三个维度,分别考察我国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的矛盾所在。

二、公开统计数据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分析

基于国家公开的统计数据,本文通过需求和供给两类相关数据来判断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需求和供给情况。

(一)数据说明

本文采用的国家公开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年鉴类、公报类和普查类数据,如《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等数据。

(二)数据描述

1.需求侧——从老年人口数据剖析其居家养老服务潜在需求[注]该部分所采用的数据均是城镇老年人口数据。

本文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归纳城镇老年人口的收入和家庭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的特征,以分析居家养老服务的潜在需求。

(1)基于收入和家庭状况的老年群体

基于对2005年小普查和“六普”数据的分析,我国60岁及以上城镇常住老年人口的生活维持主要依赖六种方式,如表1所示。其中,“离退休金、养老金”是第一生活来源,“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是第二生活来源,“劳动收入”是第三生活来源,并且城镇老年人口对“离退休金、养老金”的依赖逐步增强。老年人口在主要生活来源上还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老年人口的第一生活来源是“离退休金、养老金”(58%),女性老年人口的首要生活来源是“家庭其他成员供养”(43%)和“离退休金、养老金”(42%)。与2005年相比,2010年女性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覆盖面更广。尽管如此,多数老人的自有经济状况并不乐观,表现为低保障(养老金待遇)、弱稳定(依靠家庭成员)和一定付出(参与劳动力市场)。

表1 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的收入结构单位:%

数据来源:“六普”长表数据和2005年全国小普查数据。

对于老年人口的家庭状况(如表2所示),从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依据2005年小普查和“六普”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有配偶的老人占比约74%,成为老人婚姻状态的主体。其中,男性老人有配偶的比例高达84%。在未婚、离婚和丧偶等单身状态的老人中,女性老人比例达到36%。

表2 60岁及以上城镇老年人口的婚姻状态单位:%

数据来源:“六普”长表数据和2005年全国小普查数据。

从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数统计中发现(如表3所示),总户数“六普”比“五普”增长约136%。其中,“有两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占比由“五普”的29%升至“六普”的42%;“单身老人户”和“只有一个老夫妇的户”占比之和约32%,“六普”比“五普”提高约十个百分点。尽管老人与子女同住依然是主要的居住方式(见“其他”列),但老人独立居住(单身或与配偶)已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表3 65岁及以上城镇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单位:户

数据来源:“五普”(2000年)和“六普”(2010年)长表数据。

综合收入和家庭数据发现,家庭承担了赡养老人的多数责任,包括经济供给和服务供给,依然是老人生活得以维持的重要保障,这从侧面折射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薄弱的一面。若将同住青年群体的工作或生活压力考虑在内,家庭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可能存在不足,加之独立居住或困难老人群体的被照料需求,更需要社会性的养老保障予以补充或全部提供,包括提供经济保障的养老保险和提供服务保障的养老服务。这两种保障应视老年人的具体情况做相应程度的倾斜,如收入不固定且无家人照顾的老人群体应优先得到保障。

(2)基于年龄和健康状况的老年群体

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主要特征。在城镇老年人口中,这一增长趋势在年龄上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如图1所示):一是纵向角度,60~69岁的低龄老人是老年人口的主体,约占老年人口总量的60%;二是横向角度,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增加较快,平均增长率在90%以上,其中,9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增长率高达100%。

关于老年人口健康的整体性数据,多从历年人口普查数据中的老年部分获取,但老年人口的普查,仅从2005年开始。至2014年,关于老年人口的健康记录仅有两次,健康划分标准也有不同。在2005年的小普查数据中,将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分为3个等级——身体健康、基本能保证正常的生活工作和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另加“说不准”的选项。在2010年“六普”中,将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分为4个等级——健康、基本健康、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数据如表4所示)。通过观察统计数据发现,身体健康是老年人身体状况的主体,而且性别差异较小,但随着健康状况级别的变化,性别差异逐步显现。

数据来源:“五普”“六普”数据。

因健康等级划分不一,不能直接运用2005年和2010年的健康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本文把老年人口的身体状况等级缩为两大类——生活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数据如表5所示)。对于2005年的“说不准”人群,将其归入生活能自理人群。[注]若是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被调查老人会直接选择此项,而“说不准”多是老人处于基本自理边缘。

表4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生活自理状况单位:%

数据来源:2005年全国小普查数据和2010年“六普”长表数据。

根据表4,纵向对比两年数据发现,整体上,五年来城镇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相对稳定。虽然“健康”老人人口比例有所下降,但“基本健康”比例却有一定提升,且健康水平的性别差异在逐步缩小。这反映了在老人客观“变老”的同时,经济和医疗水平的提升恰好弥补了因年龄导致的身体健康的弱化。

横向比较两个年份的同年龄段数据(如表5所示):两个年份的生活能够自理人群数据大致持平,而且在80岁及以上人口中,两个年份的数据均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生活不能自理人群的差异明显,相比2005年,2010年女性的生活不能自理占比有所下降,男性的生活不能自理占比有所上升,处于60~79年龄段的老人尤为明显;另外,在80岁及以上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均呈现出较大的性别差异。与此同时,在每个年份高龄老人群体中,健康状况的性别差异十分明显,无论生活自理与否,女性老人占比均高于男性老人。

表5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年龄生活自理状况单位:%

数据来源:2005年全国小普查和2010年“六普”长表数据。

综合年龄和健康数据,虽然低龄老人和生活能够自理老人是老人群体的主体,但不能忽略快速增长的高龄老人群体,尤其是女性老年人口,国家养老服务应倾向此类人群。

2.供给侧——从面上相关数据剖析供给水平

围绕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对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进行搜集,整合出以下供给数据表格(见表6)。发现与居家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数据较少,目前可以搜到的指标多是间接反映其供给情况,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数、社区服务中心数、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数等,更多的是对硬件方面的统计,反映具体养老服务的内容几乎没有。并且,这些数据多是居家养老服务可供给能力的体现,从中难以判断其实际供给力和效果。

表6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情况一览表

指 标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数(万人)247.1349.3430.9576.4883.11257.71557.91719.62155.12355.4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个)—30.428.910.615.99.312.810.99.611.6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个)—3.63.84.04.14.44.29.411.6—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个)—14.614.615.316.020.025.231.136.138.6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数(个)17.216.317.515.316.020.025.225.136.138.6社区服务中心数(个)0.91.01.01.31.41.51.92.32.42.3社区服务站数(个)5.03.05.34.45.68.810.812.012.813.8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数(个)11.212.311.19.69.09.612.410.712.011.3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个)89.374.969.353.945.339.735.930.224.98.7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24.723.725.622.423.629.536.936.952.9—

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8—2017)、历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7)。

从数据的获取来源和完整程度看,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数据较为分散,分布于多个统计资料中,并且大多统计口径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如“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仅两字区别,其数据差异十分明显。在《中国统计年鉴2017》中,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界定是“报告期末设立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机构、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及其他社区服务机构,其具有面向老人,残疾人,儿童及其家庭的商品递送、医疗保健、家庭保洁、日间照料、陪伴服务等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和突出综合服务的职能”。但这是个综合界定,对其内部组成没有相应具体的解释。2017年民政部又公开了口径略有差异的数据(见表7),但同样也没有具体的指标注释。

表7 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指标表单位:个

数据来源:《社会服务统计季报》(2017)。

从历年数据来看(见表6),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供水平略显不稳定,主要表现在服务机构数量的急剧下降、波动中有所增加和稳定增加三种态势并存。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和其他社区服务设施数明显下降,有的甚至已至半数以下,社区服务中心数稳定增加,而其他供给数据均是在波动中有所增加。虽然有一些反映服务供给可得性的指标持续走高,如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数和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稳步增长,但服务的实际享用水平却难以获知。另外,数据显示服务可供水平的不稳定主要源于非政府管理或参与的养老服务供给机构的变化,如社会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偏市场化的服务网点。

综上,供给数据的弱获得性和供给水平的弱稳定性,实则反映了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上的不容乐观。

三、跟踪调查数据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分析

这部分主要采用北京大学健康老龄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的数据来研究居家养老的供需情况。

(一)数据说明

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的基线调查于1998年进行,随后的跟踪调查分别在2000年、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以及2013年进行。基线调查和跟踪调查涵盖了中国31个省份中的23个,涵盖区域总人口大约占全国总人数的85%。2005年后的调查将调查对象的年龄扩大到65岁以上的老人。为了保证跟踪调查的连续性与不同时点的可比性,在随后的跟踪调查中,对死亡老人,按同性别、同年龄的原则就近递补样本。有学者专门研究了不同年份问卷的调查质量,认为整体调查质量良好。[16][17]

在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中,从2005年开始问卷增设“社区社会服务”相关题目(F14、F15),如表8所示。其中,F14题为“您所在社区有哪些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服务?”,从题面看,直接表达的是服务的“知晓”情况,从中可间接知道服务的可供水平。故在本文中,将其近似等同于服务的供给。这里的供给可能会低于实际的服务供给,因为可能存在当地有服务而老人不了解的情况。然而,基于“不了解的供给不能形成实际供给”的思路,这样设定的供给是有意义的。[18]F15题为“您是否希望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下列社会服务?”,其直接表达的是预期,从中可间接判断服务的潜在需求,故将其近似等同于服务的需求。

表8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问卷中的题目设计

资料来源:从2005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问卷中摘录。

(二)数据描述

截至2018年,在可获取的数据中,共有3次跟踪数据,分别是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的数据。2005年城镇的样本量为6980,2008年样本量为6557,2011年样本量为4620。

从供给角度看,这3年的居家养老服务呈现出以下特点(见表9):整体而言,从服务的覆盖人群看,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十分有限,2005年和2008年服务供给的最大值约为20%,2011年最大值也仅为34%;横向看,比起其他服务项目,处理家庭邻里纠纷、组织社会和娱乐活动、上门看病和送药、提供保健知识等项目供给相对较多,而起居照料供给最少;纵向看,同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人对各类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日趋增加。

表9您所在社区有哪些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服务(多选) 单位:人,%

说明:“其他项目”选项填写人数较少,忽略不计。具体服务项目的统计中也剔除了“缺失”和“不知道”的样本。三年的样本量平均缺失率分别为0.12%、10.97%和1.46%。

从需求角度看,被调查老人的需求呈现出以下特点(见表10):整体上看,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程度较高,对各类项目的需求程度均超过了50%,需求程度最大值为77.7%;横向看,需求最为迫切的项目是上门看病、送药(平均70%左右),其次是提供保健知识、精神慰藉和聊天解闷,均是关于生理和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而日常购物是需求最低的项目;纵向看,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人对大多数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日趋增加。

表10您是否希望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下列社会服务(多选) 单位:人,%

说明:“其他项目”选项填写人数较少,忽略不计。具体服务项目的统计中也剔除了“缺失”和“不知道”的样本。三年的样本量平均缺失率分别为0.15%、0.1%和2.02%。

对比供给和需求,总体上二者的差距依然存在,但每年变化有一定差异:数量上,以2005年为基数,2008年各个项目的供需差均在提高,而2011年部分项目的供需差有一定回落;结构上,三个年度上供给最多的项目不是老人需求最多的项目,具体见表9、表10灰色标注部分。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有了一定的增加,但并没有改变供需失衡的根本状况。

四、学者文献数据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分析

该部分数据来源于学者研究成果中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研数据。文章尝试梳理近些年相关研究,从中筛选地区供需数据,以组合成数据集,反映全国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实践的现实。

(一)数据说明

1.选取原则

第一,尽量全面,可以反映全国整体水平。因此,在地域选择上,采用了统计局最新的区域划分标准,包括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具体所含范围如表11所示。在具体省市的选择上,首先倾向于居家养老实施较为成熟的城镇地区。若数据不多时,学者所调研或使用的数据也可以被纳入。第二,调查内容较完整,数据需能涵盖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两个方面。第三,调查要有一定的样本量的要求,考虑到数据的有效性,可纳入分析的调研,其样本量需在300份及以上。第四,考虑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过程,尽量选取近5年来的调查数据,即从2010年起开展的相关社会调查。

表11调查数据获取区域

2.搜集过程

本文以“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需求”“供需”“调研”等关键词,搜索相关文献,并提取相近数据,形成以下系列数据表(表12~表16)。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以问卷调查方法分析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的文献不少,但调研数据多集中于需求部分,供给部分的数据相对较少,并且多从当地宏观数据侧面分析或经访谈形式反映供给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供给调研的量化“难”,在统计口径上没有采用规范性或通用的统计范畴、类别或内容,这可能使得研究者无从具体调研、统计及表述,大多只能通过定性化的口吻来描述。

(二)数据描述

综合已有数据,多数研究者主要集中于“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考察各地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现状。经整理,[注]由于各地的服务项目名称略有差异,本文根据其内容的侧重,进行了项目名称的规整和统一。除2010年没有搜集到相应数据外,其他年份可获取到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数据如表12~表16所示,共涉及10余个省份。

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实证分析略多。研究略多的背后体现了两个信息:一是经济发展是推进养老服务的物质前提,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在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上可能已超中西部;二是从问题导向的角度看,东部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问题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急需解决方案。

表12 2011年浙江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查数据单位:%

数据来源:王萍、倪娜,《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困境——基于杭州市四个社区的实证分析》,载《浙江学刊》,2011(6)。

表13 2012年辽宁、北京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查数据单位:%

数据来源:李静,《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的供求研究——以北京市为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表14 2013年重庆、福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查数据单位:%

数据来源: 唐凤,《重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李小梅,《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调查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表15 2014年山东、云南、江苏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查数据单位:%

数据来源:庞亚莉,《潍坊市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对策研究》,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刘鑫,《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问题实证研究——以曲靖市FD社区为例》,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宋言奇、杨婷婷,《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的差异化态势及精细化策略——基于江苏苏南地区与苏北地区的养老调查》,载《上海城市管理》,2014(4)。

表16 2015年吉林、北京、安徽居家养老服务供需调查数据单位:%

数据来源:王洋、王西鸽、刘宇飞等,《长春市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满足现状调查研究》,载《中国护理管理》,2016(3)。

姜向群、郑研辉,《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北京市为例》,载《社会建设》,2015(4)。

贺文慧等,《居家养老的需求特征及养老服务供给对策——基于合肥市的问卷调查》,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2)。

在时间分布上,2014年的供需研究略为集中。伴随着当时批量政策的颁布与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被大力推进,各地纷纷开展“百花齐放”的实践,服务供需问题也逐步凸显。

在服务内容上,虽然将各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在类型上分为三类,但各地在具体项目的设置、名称、功能定位上依然有其独特性,如表12~表16显示出来续五个年度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在名称界定上较少有同名的现象,尤其是在医疗保健服务方面。

在供需匹配上,表12~表16的数据基本上反映出了各地在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上的现状。其中,生活照料和医疗保健服务是需求较高的类别。除个别地区个别年份上有个别项目供过于求外,主要服务项目的供需基本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

五、结论

综合上述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供需数据分析,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整体上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状态,且这种供不应求在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将是常态。具体来看,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需求上,我国面临较大的居家养老服务现实和潜在缺口,国家需提前做好能够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应对措施和策略。基于人口结构分析,我国老年人口中虽然低龄老人居多,但高龄化趋势明显;虽然有养老金保障和家庭供养,但仍有一部分老年人需要通过劳动收入维持生活;虽然多数老人与配偶或子女住在一起,但独居老人和纯老家庭在逐渐增加,同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也在增加。随着时间推移,我国老年人口的上述特征将会更加明显,相当一部分经济收入有限、健康状态弱化的老年人口的存在将会成为老龄社会的常态。这些老人的生活维持,需要家庭和社会的极大关注。

第二,供给上,居家养老服务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居家养老服务的统计数据难以获取和可供水平的不稳定。经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搜集,直接体现居家养老服务的数据较少,而相关统计数据较为分散,对统计口径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另外,可供水平不稳定主要表现在服务机构数量的急剧下降、波动中有所增加和稳步增长这三种态势并存。这种不稳定主要源于非政府管理或参与的养老服务供给机构的变化,这也反映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社会参与确实有限。

第三,全国跟踪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有所缓和,但供需失衡的根本状况没有改变。从2005年到2011年,需求上,老年人对各类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日趋增加,需求程度均超过了50%。供给上,从服务的覆盖人群看,多数服务项目的供给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服务供给的最大值也仅为34%。总体上,供给与需求的差距依然存在。

第四,多地实证调查也显示,虽然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进度不一,具体项目设置有异,但在主要服务项目的供需上却一致性地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基于文献研究发现,以问卷调查方法分析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的文献不少,但调研数据多集中于需求部分,供给部分的数据相对较少,并且多从当地宏观数据侧面分析或经访谈形式反映供给现状。这反映了供给调研的量化“难”,至少在统计口径上没有规范性或通用的统计范畴。

实际上,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平衡的实现,不能单靠所涉及主体自发完成,需要一定的辅助、推动和激励。面对老人需求偏好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需要在居家养老服务实务中重视需求表达机制。针对养老资源的供给,需要在居家养老服务实务中推出供给主体多元激励机制。另外,居家养老供需匹配的测量与达成,需要在居家养老服务实务中重视对供需数据科学规范地记录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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