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15条政策建议
2018-11-20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首都科学决策研究会 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房地产行业已经到了最危急关头。作为今年下半年宏观调控政策的“靶心”之一,7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负有主体责任,既要遏制房价上涨,又要防止大起大落。政策把控难度增大,一味地限购限贷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因城施策,精准调控
(一)主体责任要落实到市长。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系统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风险点。根据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库存情况,因城、因时施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调控房地产市场。对前期已实施较严格政策的一线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政策要保持定力。对本轮房价上涨过快的部分二三线城市,主体责任要落实到市长。在限购限贷的同时,更加注重采取市场化、正常化、长效化的调控方式。
(二)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配建、竞租赁住房、竞自持等方式供地。核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配建设施、租赁住房、自持房屋等开发建设费用,不得计入销售部分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严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新建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三价联控”原则,根据出让地块周边新建商品住房区片指导价格,确定土地出让最高限价,确保地价处于合理水平,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价格,稳定住房市场价格预期。
(三)实行区域联动调控。建立土地出让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定期沟通会商,调控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规模和节奏,实行相对集中供地,防控出现新“地王”。共享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出让信息。及时发布供地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和社会舆论。建立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联动机制,强化交易监管,加强购买商品住房资格审查。建立房地产中介监管联动机制,联动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行动,加大整治力度。
(四)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监管,防变相涨价。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税务、统计、价格等部门定期会商,一盘一评估,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片区控价目标,合理确定年度、月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将车位车库价格、精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以防变相涨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预售价格备案要求。
(五)及早应对风险,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高度重视金融领域风险、政府债务风险,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因城施策、精准调控,防止房价出现大的起落,避免调控过程中的次生风险。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处置机制。注重防范调控对房企带来的资金链风险,加强研判和应对,在调控的同时加快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为将来行政性调控退出做准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六)强化住房发展规划的约束和引导。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加快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从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
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 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和用地有效供给。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改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防止地价推涨房价。提高住房用地比例,住房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原则上按不低于25%安排。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多渠道增加各地区住房用地供应量,加快供地进度和时序。
(八)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供应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明确相关主体在房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共有产权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九)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规范租赁市场行为,增加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利用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向有融资需求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疏通投资渠道,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资产证券化工具引导投资。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租购同权。
(十)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合理安排住房供应中商品房、政策性支持房及租赁住房比例,持续增加保障性住房比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设,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打通保障性住房与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实现棚改安置对象出棚进楼。
(十一)依法探索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加快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农民宅基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抵押、担保等,结合农村“三变”改革,依法探索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强化小产权房的使用功能和住房供给作用,将其逐步引导到合法和规范发展的轨道上,成为城镇住房供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调控不力坚决问责
(十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把房地产行业企业纳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范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制定房地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失信房地产企业,住建、国土、税务、金融、工商部门联合惩戒,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
(十三)对未实现房地产调控目标的地方坚决问责。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完善对地方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评价考核机制,严格督查,对办事不力、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坚决问责。完善问责机制,健全问责体系,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房地产市场波动大的地区进行约谈和追责。
(十四)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对开发企业不执行“一房一价”、捆绑搭售、收取定金、捂盘惜售、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房源、发布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实行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十五)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建立住房供应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