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突起与方法转型:中国财税法学变迁四十年
2018-11-20
当代中国财税法学在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年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理论研究层面提出了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法治财税、财税法一体化、税收债权债务、纳税人权利保护等多个重要理论,制度建设层面为《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大量的财税立法提供了智识支撑,方法转型层面围绕问题意识树立了以领域法学为核心的研究范式。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财税法学科在过去四十年中曾经历过外界对其学科定位、教义范畴的质疑,但历史的实践表明: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在科学进步乃至国家治理中呈现勃勃生机和活力,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对中国财税法学科四十年发展历程的总结和反省,有助于正视学科发展的历史,并在此基础上寻找进一步发展的新领域和新范式。同时,对我国财税法学科发展经验的萃取和提炼,也将增益其他新兴、交叉学科的繁荣发展,共创我国新时代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同时,我国财税法学研究四十年发展之总结也将彰显学科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的纵深发展。
概览审视:中国财税法学四十年发展脉络
一个学科的学术发展史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转换的密切关系是不言自明的事实。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开始脱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漩涡,开启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变的序幕。与此同时,不断向前推进的经济建设亦对财税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期待。
(一)1978年至1993年:起步阶段的财税法学
我国在1980—1981年间颁布了三部税收法律,分别为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1981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随之而来的是,1983—1984年对国有企业实行的“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呈现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的局面。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总结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利改税不仅仅是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形式的改变,而且还涉及分配关系的重大变革。“利改税”也是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一次全面改革,它充分发挥了税收在取得国家财力,干预、调节社会经济中的杠杆作用。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可以制定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制定有关暂行规定的决定》,推动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尽管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已于2009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但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至今有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路仍旧漫长,仍需持续推进。财税法制改革进程的推进,为财税法学的漫漫发展之路奠定基础。
(二)1994年至2003年:发展阶段的财税法学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财税法学研究打开了新局面,那么在1993年之后,财税法学便开始进入体系化进程。在这一阶段,“财税法一体化”概念的提出,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财税法学研究组织的建立,无不彰显财税法学体系的初建。1994—2003年,财税法的发展进入了“体系初建”阶段,主要有以下几起标志性事件:
第一,在1993年至1994年期间,完整意义上的“财税法一体化”概念正式提出。强调财税法的一体化,是将收入、支出、管理的法治化统筹起来进行一体化研究。第二,为了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初,中央决定推出三项重大改革:(1)改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分税制;(2)改革税制,包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和改革流转税制;(3)以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两者分开为原则,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这三项重大改革可以说是财税改革思路的根本性突破,标志着我国财税改革步入了制度创新之路。第三,中国税法学研究会于1998年成立,开始进行全国税法的专门化研究。
(三)2004年至2012年:转型阶段的财税法学
财税法学体系建立之后,宪法修改、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成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提出与重要法律的出台,促使中国财税法研究的转型与升级。2004年至2012年,中国财税法研究进入了“现代转型”阶段,这一阶段不得不提及以下标志性事件:
第一,2004年《宪法》的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等概念第一次在宪法层面被明确规定。此后,不少学者开始从人权、财产权的角度研究税收问题。宪法与民法从不同维度对财产权利进行保护,但宪法财产权是取得民法财产权的基础和前提,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保护私人财产不仅有横向角度的民法,还有纵向角度的宪法,宪法的修改同时也为财税法研究的转型提供了基础。
第二,重要法律纷纷出台。2007年出台的两部法律——《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私人财产保护的意义非凡。《物权法》是从私法的角度来保护私人财产,《企业所得税法》是从公法角度保护私人财产。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现了并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也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构建了新的制度。然而,基于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内外资税负平等问题的指向却遭到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反对。2006年10月,笔者应邀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制专题讲座,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中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除此之外,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开民主立法之先河。在这次立法听证会上,国务院提出个人所得税起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至1500元。笔者有幸代表法学界参加这次全国性的立法听证会,提出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调至1600元,最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这其中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数额的多寡,而是在于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否定。
第三,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的成立。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成立后的早期,由于各种原因,研究会并未发挥较大作用。基于此,国内一些财税法学者高瞻远瞩,于2004年倡议组建“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并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了成立大会。可喜的是,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将理论界和实务界真正地有机组织起来,随后在全国多所大学举办了全国性的会议,影响力逐渐攀升。2008年,值“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之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被有机整合在一起,拓宽了财税法学科发展的平台,也为学科发展带来了新契机。
(四)2013年至今:创新阶段的财税法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财税法学的地位发生了突飞猛进的提升,并在中国法学体系中展现了不同以往的发展面貌。纵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概念源于十九大报告,但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时间节点来说,其应从十八大习近平当选为总书记时起算,这更契合中国当下实际。这个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层出不穷,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税体制“三大改革”(税制改革、预算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等。不难看出,从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到十九大,财税领域改革问题纷纷涌现,受到了中央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这也将财税提到了国家治理的新高度:“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法的功能亦应财税法治的要求,从单纯的宏观调控转变为国家治理。作为一种公共财产法,财税法的直接功能就是理好公共之财,既要“定纷止争”,又要“物尽其用”。规范理财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经济发展是财税法的三位一体功能。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全面改革,本质上彰显了对国家治理机制转变的强调与重视,这恰恰与财税法功能的变化相互契合。
教义立场:知识谱系的演进与变迁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的重心回到了经济建设上,经济学研究也随之泛化,由于税法自身所具备的经济性特点,导致从经济学角度看待税法的情况十分普遍,凸显税法的法价值与法功能成为财税法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又因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学界开始倡导税法与财政法的一体化研究,这就形成了统一的财税法学形态。随着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不断壮大,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的不断突破与创新,财税法价值与功能进一步锻造了其自身的特点。
(一)税法的经济研究法学化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学界对于税法的认识似乎仅仅停留在经济学方面,甚至税法的主要内容一度被认为是对于纷繁复杂的税收数字的计算或者技术规范。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费用减除标准”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的赵志耕谈道:“扣除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被全社会普遍关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工薪收入者的意见与建议,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专门就这一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可以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民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增设此种听证程序,也是税法的经济研究法学化的标志之一。此次个税法费用减除标准听证会,吸收了多数人提出的调整意见,是最高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的一个新突破,也是法治在税法领域的深入显示。
(二)财政法与税法研究一体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光的普照下,从我国财税法的内容发展来说,其成功实现了从偏向于经济研究逐步向法学化发展转型。而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财税法一体化”研究亦为我国财税法研究中收获的丰硕果实。在西方国家,税法一直以来都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财政法则是由宪法和行政法学者来研究的。其实,我国以往研究税法的方式与西方学者的做法别无二致。“财税法”这个概念是在1993年司法部组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统编教材《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中第一次出现的,并将财政法与税法独立成篇的同时又整合成一体,并以《财税法教程》命名,“财税法”一词由此进入公众视野。“财税法”这一概念作为一门科学的名称,恰当地表现出了该学科的整体性概貌,它既能涵盖学科的全部内容,又能突出学科的性质。同样是1993—1994年,理论界开始提出了完整意义上的“财税法一体化”概念,使得财税法的思维、发展空间变得无限之大。
(三)财税法与经济法研究区别化
尽管财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但惟有理论创新才能够使其不断焕发出勃勃生机。“财税一体化”研究范式的提出使得我国财税法的发展如鱼得水,走上了一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迥异的创新之路。除了找到合适的研究方式之外,财税法的学科定位也是一件关乎学科兴衰的大事,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认识财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尤其是与经济法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均会列专章讲述财政法或财税法。而且2000年之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基于财税政策的调控功能,普遍将财税法作为经济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财税法与经济法密切相关,这一点不可否认,但这也不妨碍承认财税法具有独立于经济法的学科地位。无论是经济法,还是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和国际法等,各法学学科的研究视角都值得财税法关注和借鉴,何况经济法包含财税调控法,更值得了解和鉴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经济法可能也会出现一个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的发展趋势,从中剥离出环境法、社会法、财税法等独立学科,而经济法也在从“负重累累”到“一身轻装”的过程中获得活力和生机。财税法与经济法绝非对立的关系,而应当是和谐共处、共存共赢。
本土贡献: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并重
我国财税法学科发展的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并重,既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了突破,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又在研究范式上进行了革新,推动了财税法学自身研究方法论的转型,并促进新兴、交叉法学学科群研究范式的创新。与此同时,这些发展又将通过教育模式的变革得到巩固与发扬,近期,教育部对财税法学的本科生核心课程的定位在客观上认可了财税法学的学科独立性。
(一)基础理论的突破
“基础理论是财税法学科大厦建设之根基。”中国财税法学发展一直非常重视基础理论的完善与深化,从而“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和学科自省”。2013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更是明确提出了“强化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建设现代财税法学”的倡议,2015年再次倡议“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获得了广泛响应。财税法基础理论也取得了许多成果,已经成为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内融外跨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法学学科以及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以法学视角研究财税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二)研究范式的创新
在研究范式上,财税法学界提出了“领域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新型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它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的有机结合,与传统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的核心特征为以问题为导向,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此研究范式要求以问题为核心,“建构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上并进一步拓展并深化其研究对象”,而又比部门法学“更具个性、更能包容、更接近实践”,为“反哺法律实践以应对具体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快速通道与行动指针”;另一方面,领域法学研究范式打破了原来“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突破了“背后的部门利益”。在交叉学科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情形下,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创新为推动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三)教育模式的变革
我国财税法学科发展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最终将通过教育模式的变革得到巩固与发扬。教育是国家大计,教育模式的科学程度将直接影响教育对国家发展的贡献度。有学者指出,“科学合理的、基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关键之举”。而旧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亟待变革。应对实践需要,财税法学学者及时对教育模式的变革提出了良策。在改进旧有法学教育模式鄙陋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模式,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发展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