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2018-11-19杨小沛
文/杨小沛
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提出不得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医疗活动以患者为服务对象,求医者的病情、姓名等信息在通常情况下必须加以保密。在医疗卫生报道中,有时引用相关案例需涉及患者病情信息,如当事人不愿告知他人,则不可将患者姓名及病情等信息报道,否则即为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一、我国医疗卫生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闻界普遍认为进行正面报道不涉及侵权问题。然事实并非如此,此观念为对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混淆。侵害报道者的隐私权不以报道者的主观恶意为要件,侵害被报道者名誉权以报道者的恶意为要件。
患者是否愿公开其病情信息须取得当事人同意,媒体或相关组织不可主观推断其个人意愿。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够协调,当前我国贫困人口数量依旧众多,在罹患重病时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
通过新闻报道可帮助部分贫困者,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但同时应注意适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素,媒体若在进行卫生报道时忽略此问题则为违背社会伦理。
二、医疗报道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原因
我国有关法律未明确隐私保护的相关疾病,媒体记者认为素材为医疗机构单位提供,主观上并无侵犯他人权利的意图,因此,在报道中将患者信息进行直观、全面的公开。但此举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罪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不受他人非法侵扰。有时医院通过媒体发布医疗卫生新闻并非完全公益,而是出于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的目的,若医疗卫生报道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当事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刊登或播出报道的相关媒体等侵权方赔偿损失。
医疗卫生报道出于向大众宣传真实新闻的目的,应遵循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保护他人隐私权是法律及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要求限制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侵犯。新闻报道的任务是收集发布真实信息,在进行卫生新闻报道时,如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必须限制新闻活动中涉及到患者的个人信息范围及公开信息的透明度。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是法制建设的进步表现,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反映。卫生医疗报道在报道卫生事件时,应切实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医疗报道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我国各类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对保护公民隐私权有明确规定。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对隐私权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意见》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媒体披露被报道者隐私,使公众对其进行评价,导致被报道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本质上有较大差别,其各自保护客体不同,名誉权客体反映为公众的评价,具有主动性的特征,隐私权客体为客观存在的秘密或信息。
对贫困患者的报道中,媒体为获得社会对贫困患者更多的同情及救助,要细致地报道患者的个人信息,而为维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适当的保护。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很多媒体选择了牺牲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应为媒体与患者的无奈之举。美国是较为重视隐私权保护的国家,其媒体对此情况多以媒体企业名义向贫困者捐助,或发起基金会,对患者提供医疗救助,更好地维护了被救助者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也使得医疗救助覆盖面更广,为相关患者提供更多的帮助。我国媒体在进行相关医疗报道时亦可借鉴美国媒体的做法,通过建立基金会或直接捐赠的方式向患者提供必要的救助。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我国医疗卫生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国医疗报道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现象较为严重,不同性质媒体在侵害患者隐私权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研究关于我国医疗卫生报道中对患者隐私的侵权问题对加强患者隐私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应从法律行政及新闻职业教育等方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