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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熏黑的灵魂

2018-11-19汤华江西新余

清风 2018年6期
关键词:宋某武汉市开发区

文_汤华(江西新余)

已逾花甲之年,本可以好好享受退休生涯;然而却因受贿犯罪而站上被告席;本是管理学博士毕业生,拥有广博高深的管理学识,但却不能保持最基本的廉洁自律,贪腐与贪婪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知道当他听到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时候,会有如何的悔悟?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长刚的贪腐行为污染了政治生态圈,而长期主持经济开发区事务的他,却没能算清自己的人生账——63岁的他,不仅要退出2000余万的受贿款,还要面临13年的有期徒刑,或许用“悔恨无比”也不足以形容他的感受。

贪腐使他走上不归路

罗长刚于1954年12月出生,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人,大学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是管理科学与工程,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他于1973年5月参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武昌区委副书记、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2003年4月任中共武昌区委书记,2005年10月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厅级),2012年1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中共武汉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贪污腐败让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正如他自己所言:“当省纪委领导同志对我实施‘两规’时,我就蒙了。由一个辉煌的政治高峰一下子跌到了人生的谷底。”他留给历史的是贪腐者的形象,而不是理应辉煌的政绩。他喜欢名牌手表的特殊癖好,以及利用身边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做法,成为当地街头巷尾的谈资。更为尴尬的是,他还留下了一个耻辱的记录——湖北省纪委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腐败问题最突出,作案手段最多样、受贿金额最大的厅级干部案件之一。

正如他在交代中的反思,他的今天,是他蜕变的人生观,还有扭曲的价值观、错误的权力观,以及淡薄的法纪观所造成的。也是放松约束、放弃改造,突破道德和法纪的底线,忽视党的纪律、党的规矩所导致的,他的灵魂已经被利益和私欲熏染了。

罗长刚受贿款中最大的一笔是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官某某所送的股权,而类似的受贿手段对罗长刚来说可是屡试不爽。2007年的一天,官某某得知罗长刚辖区有一块闲置土地要被收回,于是官某某就找到罗长刚,表达了自己想拿这块地的想法。罗长刚说,这块地是中石油华中管道局的,如果要,还得先跟对方协商。到了2008年,官某某和中石油管道局谈好以425万元拿到该地块,而且双方约定由官某某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中石油管道局则将该地块入股。官某某知道在经济开发区要把这块地运营好必须跟罗长刚搞好关系。2008年5月,他就向罗长刚提出趁要组建新公司的机会,送给罗长刚25%的干股。罗长刚答应并让他哥哥罗某某代为操作。之后罗某某就找到了陈某某代为持股,事后经鉴定,该股权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51余万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股权也是一样,为官某某这块地的运营,罗长刚可以说有求必应。项目开发之初,官某某资金紧张。但在罗长刚的支持和帮助下,2009年10月份,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同意缓交50%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来项目土地容积率太低,赚不到钱,罗长刚就跟开发区土地规划局规划科科长黄某打招呼,让他予以关照,后来土地容积率调整为4.36。

种种权力庇护之下,仅靠遥不可及的股权不足以吸引住罗长刚,官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都会以过节的名义各送给罗长刚人民币1万元,而在2012年春节期间,官某某则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不仅如此,官某某还多次以打牌钱、祝贺罗长刚生日等名义送钱给罗长刚,累计送出18万元;除了罗长刚本人,官某某多次以给罗长刚女儿红包的名义,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官某某去罗长刚家里,发现卫生间漏水,于是就提议给罗长刚重新装修一下。后来官某某带了一个做家装的老板过来,先是做了一个30万的装修方案,之后又预订了20万元的红木组合沙发,最后官某某以装修费的方式送给罗长刚60万元。

类似的方式也被武汉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所应用。2007年,王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罗长刚要求给予关照和支持,后在罗长刚的协调和帮助下,开发区给该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五年期的无息借款,又为该公司新材料项目提供了1000万元三年期的财政贴息贷款,有这种强力支持,王某某的公司得以迅猛发展。

2008年,王某某就向罗长刚示意,说让罗长刚入点股。罗长刚同意了,事后还安排他哥哥罗某某带人过去洽谈,双方谈好罗长刚可以投120-150万。之后罗长刚通过哥哥示意自己手头没这么多钱。而王某某本身就想通过这种方式送钱给罗长刚,于是他就先转了50万元给罗某某让他拿去入股。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打了30万元给罗某某。到了2009年1月,又一次以返还出资款的方式给了罗某某30万,就这样王某某以赠送股权的方式送给罗长刚110万元。

喜欢藏表的管委会主任

罗长刚喜欢名表的癖好为当时政商圈所熟知,很多房地产老板投其所好,用一块块名表搭建起权钱交易的桥梁。据统计,罗长刚仅收受的名表就有10块,价值人民币76.7963万元。而单新港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陆某某就送过罗长刚三块,价值21.4171万元。2007年,陆某某与罗长刚一起去欧洲考察,为了与领导建立好关系,他在巴黎住宿的宾馆里送给罗长刚0.3万欧元用于开支。2008年6月,罗长刚赴港招商,陆某某送给罗长刚2万港币。2009年9月,罗长刚带家人到香港游玩时,陆某某又送给罗长刚港币2万元。而罗长刚4次赴港招商期间,陆某某通过陪同购物等方式,先后为罗长刚购买了港币10多万元的“爱彼”金表一对,以及折后价为港币2万多的“萧邦”牌手表1块。

2010年9月,陆某某想成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当时政策要求很严,于是陆某某就找到罗长刚帮忙,并且提议让罗长刚入股。罗长刚答应入股但又说自己没这么多本金。陆某某是个精明的生意人,马上答应借400万元给罗长刚通过他人名义入股,就这样让罗长刚成功地借鸡生蛋。在罗长刚的帮助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并且盈利,陆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送出81.33万元。

当然,罗长刚也懂得权钱交易的道理。在2007年,他为缓解陆某某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意其公司“金色港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半年;2007年4月份左右,罗长刚又制定政策,陆某某“金色港湾”小区中法国街经营的商户给开发区所缴税收部分,开发区以企业发展金的方式给予三到五年不等的支持,这就带动了陆某某“金色港湾”小区的商业发展。2008年,为缓解陆某某的资金压力,罗长刚又同意陆某某“金色港湾”四期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应缴的人民币880万元配套费缓缴一年。2010年,则再次同意“金色港湾”五期项目应缴的人民币1100多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一年。

外界商人如此,下属也懂得投其所好。阮某为谋求职务变动,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陪同罗长刚游玩、外出考察时,累计送给罗长刚财物折合人民币61.6207万元,其中,美元8.6万元,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豪雅牌手表一块。而这些贿款也换回了阮某想要的回报——阮某于2008年1月调至开发区任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2月又被提拔为总经济师。

鸡犬升天式的贿赂

罗长刚除了让身边的亲友替自己持股,也通过打招呼等方式直接让老板们将钱送给自己的亲友。这种方式与其说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还不如说是把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拉入到了犯罪的泥潭;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有对党、对人民、对组织的忏悔,也有对家庭、对孩子带来的伤害,也有我给他们带来伤害的悔恨。真不该这样,我内心的愧疚感将伴随终生”。

武汉爱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某是在2004年年底认识罗长刚的,2007年,他找到罗长刚,说希望能开发一块房地产。在罗长刚的帮助下,宋某以高于底价50万元的价格中标,最终通过该项目获取了2400余万的利润。做完这个工程之后,宋某接着又承接了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起初他拆迁很不顺利,于是找到罗长刚,在罗长刚出面打招呼下,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们给予了大力帮助,很快就让原来的312户村民都同意了拆迁方案。到了2013年9月,开发区管委会给宋某公司又补偿了1200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

为了感谢罗长刚的帮助,也希望罗长刚能够继续帮助自己,2010年10月,宋某送给罗长刚女儿1.58万加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四次与罗长刚三兄弟打牌,然后以给打牌底子钱的名义送给罗长刚兄弟三人人民币共计6.3万元。2013年,罗长刚告诉宋某他女儿在国外开销大时,宋某就马上送给罗某女儿6万元。不久之后又送给罗长刚前妻20万元。而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罗长刚多次对宋某授意,说自己嫂子身体不好、哥哥罗某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希望帮助一下时,宋某于是马上以给罗长刚哥哥罗某某子女读书费用、看望其嫂子等名义送给罗某某人民币56万元。当然,宋某送给罗长刚的也不在少数,2010年年底,宋某又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给罗长刚一块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而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宋某还利用春节、端午和中秋的机会,分多次送给罗长刚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14年1月22日,据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消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长刚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月25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罗长刚市人大代表资格。3月27日,罗长刚被免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7月23日,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对罗长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罗长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罗长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罗长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4月16日,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罗长刚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6月26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罗长刚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公诉后,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罗长刚利用担任武汉市武昌区委书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承接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长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其坦白、立功情节以及退赃情况,2017年7月4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长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其已退缴的赃款,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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