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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说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2018-11-19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清风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检法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监察法的公布及实施,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监察法的实施,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这一问题现已成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两法”衔接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衔接中遇到的冲突和矛盾如何调整。

(一)“两法”衔接的内容和范围

1.监察法第3条关于监察职能和监督范围的规定:“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使主体,公检法人员当然属于监察和监督的对象。

2.监察法第4条关于“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这是执行“两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3.监察法第11条第(二)项关于“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该条第(三)项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该两项规定,一是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二是调查终结进入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即可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4.监察法第15条关于监察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即公检法人员作为国家诉讼权力的行使者,违法乱纪或违法办案,必然接受监察。

5.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的规定。本规定赋予监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调查机关应当执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6.监察法第33条关于“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以及关于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要求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其要求标准和刑事诉讼中刑事审判的标准相一致。

7.监察法第34条关于公检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公检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其调查权也归监察机关行使。

8.监察法第46条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在调查中的涉案财物,必须随案移送。

9.监察法第47条关于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的规定: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10.监察法第48条关于逃匿或死亡后非法所得财物的处理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1.监察法第66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监察机关执法中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之追究,要依刑诉法的规定进行。

(二)严格依法,化解矛盾,形成合力,落实“两法”

国家监察法刚刚颁布,“两法”的衔接要有一个磨合过程,对于难免出现的一些冲突、矛盾,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就是要全面正确地学习理解“两法”的有关规定,把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统一到“两法”的规定上来,一句话“要严格依法”,为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严格执行“两法”衔接中的法定标准,努力做到平稳过渡。2.公检法干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即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必须认真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监督。3.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坚持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原则和程序,正确履行司法监督权,以保障移送案件的质量,防范错案发生,以维护和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准则:

第一,坚持与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何谓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办案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条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有三个要求:1.有严格的证据:纪检证据的转化必须按照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依法转化;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3.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结合当前办案实际,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解决的几个原则:1.证明对象之确定;2.严格依法解决“九个环节”的问题,包括收集、固定、保管、移送、出示、质证、辨认、认证、认定等;3.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4.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5.充分认识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正确对待口供的价值和作用,尤其要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运用;6.证明标准的适用。

第三,以程序正义为指导必须坚持刑诉法的程序标准。一要充分认识我国调查权行使中的现状与问题;二要按照证明标准的要求,正确合法处理退回补充侦查;三要严格法定标准正确处置不起诉决定、涉案财产移送程序、非法所得财物没收程序,还有非法留置以及留置的转换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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