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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边界

2018-11-19梁衡

当代贵州 2018年32期
关键词:越界公权力行使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公权力不得越界,私权利不得滥用。

《论语·为政》中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不逾矩”也就是指不越出规矩。权不逾矩,也就是说要认清行使权力的内在要求,自觉掌握好行使权力的边界,不越权行事。

按照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权,黄华木也。从木,雚声。”“权”的本意,原本是指秤砣一类的衡器,“黄花木,因其坚硬、难以变形,被用于秤之杆、锤之柄、拄之杖”。所以《孟子·梁惠王上》中说:“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对权力的使用加以防范的论述。如《道德经》中提出,“慎终若始,则无败事”,就是表达一种要严以用权的思想。

官员的权力,实际是一种公权力,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和公权力相对应的是私权利,就是公民所具有的个人权利,主要是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经常会被模糊混淆。

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社会现实中,公权力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性,会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封建思想的贻害,以及权力观念认识的模糊,许多官员还存在或由于法治理念的缺失,或由于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认识误区,会跨越公权力的边界。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公权力不得越界,私权利不得滥用。也就是说,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着明确的边界,这个边界,来自于法律制度的授权和规定。干部行使权力的空间必须有边界。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习近平明确提出,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谓是切中权力使用之时弊。

干部所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一方面,干部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社会成员绝大部分人的利益。比如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领域,就必须依靠公权力的顺畅行使才可以做好。所以,从整个社会大系统的运行来说,权力,官员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是整个社会健康运行、平稳发展的保障。如果公权力使用不当,小则会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中则会出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大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混乱以及一个政权的倾覆。

另一方面,行使好公权力,也是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保护。私权利虽然是公权力的源泉与基础,但是,私权利离开了公权力的强制力之保障也难以实现。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曾说:“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而出现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只有社会处于正常与稳定时期,一切社会关系正常运转,也就是干部的公权力运行正常、不越界,私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才会是最充分的。

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背后的动机,这是让权力得以健康运行的隐性影响因素。有些干部,行使权力的动机表面上是职责所系,其实可能更复杂,期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附加值。所以,正本清源,要使权力在社会系统的运行中发挥其正常的功能,就要先清楚用权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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