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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2018-11-17

社会观察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法国际化知识产权

改革开放四十年,是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四十年,亦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以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成果与运行经验为基础,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并朝着法典化、现代化与国际化的方向进发。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之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各行各业百废待兴,社会转型稳步进行,但是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仅有1950年颁行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以及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寥寥几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主义路线探索的偏差,更是使我国原本发展缓慢的知识产权法出现停滞。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快车道”,《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初步启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在立足本土需求并参考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相继于1982年、1984年、1990年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规范,初步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则。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于1992年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促使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作出了第一次修订。同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也于1993年出台。至此,我国已完整勾勒出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

20世纪末,为融入世界经贸体系,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纷纷作出修订。截至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2001年修订)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均作出修改。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分别于1997年、2001年、2005年出台。至此,我国初期构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尤其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知识产权更是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7年再次作出修订,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专利法》的第四修订,以及《著作权》的第三修订正在进行之中,相关修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势必会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制度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法运行经验之总结

在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所取得成绩感到欣喜的同时,更应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法的运行经验进行梳理与总结,以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定位,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方式,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定位

1. 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无体物理论”,是“知识的财产化革命”的重要产物。《知识产权协定》明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1984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已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以专节(第三节)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其与物权(第一节)、债权(第二节)、人身权(第四节)等其他民事权利平行。2017年,我国出台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民法总则》,该法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明确宣示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2. 知识产权法是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肇始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知识产品基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拥有合法市场垄断,进而获得竞争优势。随着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了市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法对于市场竞争的推进作用也愈发明显。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涌现出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与网络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运行,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

3.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相关战略实施的基本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作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实施的基础与保障。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公布实施,标志着知识产权在我国开始从一项法律制度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过去10年间,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推进,战略规划日趋完善,战略实施效果良好,取得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成果。随着2015年《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运行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更加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政策工具作用,实现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运行规律

1. 知识产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

知识产权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从17世纪产生至今,经过了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4次科技革命,知识产权法的每一次的重大发展变革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恰逢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以网络技术、基因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次科技革命。层出不穷的科技成果引发了诸多社会变革,也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2. 知识产权法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改变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都受到其经济背景因素的强烈制约。从各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知识产权法采取了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保护标准,但是为保护本土弱势产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对很多领域有所保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也成为了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创新发展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

3. 知识产权法随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

知识产权法作为激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也是一项知识产权政策。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先后出台,从政策层面上看,这些立法活动是我国推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20世纪末,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相继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新型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政策安排。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新一轮的修订,则是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政策的重要回应。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冲突协调机制

1. 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的制度目标,在本质上是与基本人权中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科学技术创造自由等内容相契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实际运行中,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也时有显现。为化解这一冲突,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以《世界人权宣言》《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为依据,运用“法益优先保护”原则,根据价值位阶确定权利的保护顺序,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

2.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健康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健康保护之间的冲突,随《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大幅提高而日益凸显。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开启了多哈回合谈判,并在达成的《多哈宣言》中明确承认了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是不可减损的权利。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药品研发方面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共健康问题在我国也表现得尤为突出。为化解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健康保护之间的冲突,我国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引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保障必需药品的供给。

3. 知识产权法与遗传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法与遗传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是在遗传资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后产生的。为解决这一冲突,《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了各国对于本国范围内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并设置了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我国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但生物技术却相对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因而,为保护遗传资源,我国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增加了对遗传资源利用的专门规定。

4. 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冲突,则由于知识产品对传统医药和民间文艺等传统知识的应用而出现的。为推进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冲协调,我国开启了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关于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学者提出了专利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特别权利保护等多种保护模式;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主要有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两种观点,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国知识产权法未来愿景之展望

为适应未来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法也必须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为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趋势

1. 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之“入典”模式

知识产权法“入典”,即是指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在民法典中设置“知识产权编”。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入典”的理论基础。作为我国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在第123条中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属性的原则性认定。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对知识产权作出基本规定,为主流知识产权学者所倡导,这不仅是民法典时代性的重要彰显,更是民法典结构性的关键补充。

2. 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之“成典”模式

知识产权法“成典”,则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体系化的汇编形成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在当下我国各类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立法层级差异,行政管理多头的条件下,将各类知识产权规范汇总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实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原则上的统一,保证各行政管理机构采用统一标准来实施法律,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即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奠定基础,以法典化推进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的一体化。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化变革

1. 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的现代化改变

在知识产权主体层面,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法律现代化变革,主要体现为主体界定标准的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智力创造的主体将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与法人,虚拟人、机器人,甚至是将来可能出现克隆人都可能进入到作品创作、发明创造等智力活动之中,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2. 知识产权客体利用方式的现代化突破

在知识产权客体层面,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法律现代化变革,主要体现为客体利用方式的突破。在实践中,这一突破有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是在科技发展的影响下原有知识产权客体利用方式的改变。例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开启了文字作品在线创作与音乐作品在线传播等新型著作权客体利用的方式,并带来了新型的著作权商业运营模式。二是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及相应的新型客体利用方式。例如网络游戏产业的日益繁荣,带来了游戏软件、游戏画面等新型客体的著作权保护与运营的问题。

3.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模式的现代化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法律现代化变革,则主要体现为权利保护模式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将人类社会带入了一个信息飞速传播、海量存储的网络时代,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产业的蓬勃发展。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极大推动生物制药产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专利保护中基因提供者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的难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走向

1. 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机遇与挑战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即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一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积极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战略,其本质在于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本性来实现科技成果的利益化和经济发展的知识化。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则既是制度的挑战,也是发展的机遇。片面的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模式,难免会带来对于本土产业经济的发展制约。因此,面对知识产权法国际化进程的机遇与挑战,针对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应当制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

2. 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光荣与梦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已不再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入场券”,而是转变为中国产品、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保护伞”。当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已经开始逐步向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中国化”转变。因此,未来我国应立足本土国情,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实现知识产权法国际化层面的规则创新,为中国创造、中国品牌走出国门走向国际经贸竞争的关键领域和市场前沿提供制度支持,并以知识产权法的新型国际化发展,参与全球竞争,提升综合国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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