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中国民事立法40年
2018-11-17
中国民事立法用短短4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从改革开放40年的民法发展历程来看,基本上可以将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至《民法通则》的颁布;第二个阶段,从《民法通则》的颁布至《合同法》的颁布;第三个阶段,从《合同法》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第四个阶段,民法典编纂的启动与《民法总则》的颁布。
民事立法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主要成就
(一)形成了基本齐备的民事法律制度
1. 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国家所确认的享有权利的资格,也是承担义务的基础。因为民事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没有民事主体就无法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甚至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权利义务存在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民(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都从特别法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民事主体的规则。《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而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
2. 物权、债和合同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法的所有权制度直接反映并维护所有制关系,但也和交易关系有内在的联系。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交易的前提,也是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条件。交易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所有权的转让,无数的交易总和构成了市场,债和合同是财产交易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最一般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大多是规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重要的有名合同,构建了合同债权的基本规则。《物权法》明确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其发挥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界定和制度规范功能。
3. 婚姻继承制度。《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曾将家庭与所有权视为民法典的两大支柱,由此也说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1980年颁行了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并在2001年进行过重要的修订。《婚姻法》明确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等。而且,该法就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另外,我国于1991年颁行了独立的《收养法》,从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各个方面规范了收养关系,为通过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我国1985年制定了《继承法》,明确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落实了《宪法》第13条第2款确立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法还就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4. 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对于鼓励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满足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在加入了WTO以后,立法机关根据WTO的规则,全面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总体上,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于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和专利制度都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对于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5. 民事责任制度。“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民事责任就是全面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督促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的基本规则抽象出来,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这是大陆法上的重要创新。《合同法》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二)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提出要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从而明确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种经济体制是否属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要看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健全。民法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要求,1999年颁布《合同法》将三个合同法合一,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法的规则,为市场交易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的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因为交易活动又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也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都是交易的基本规则,《合同法》鼓励交易、保障合同的严守与履行,这些都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交易的发展,并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物权法》是另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一是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二是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三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等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四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了用益物权制度。
2017年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推进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总则》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民法总则》确立了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市场经济之间的平等交易;同时,该法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立了营利性法人的一般规则,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从而将有力地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市场行为规则方面,《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该法详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具体规则,并对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理规则。在交易客体层面,《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如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民法总则》强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注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每个阶段的进步都伴随着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步和作用的发挥,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果,与法治的保障作用不可分开。总结改革开放40年民事立法的成就,对其在经济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
(三)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以确认和保障私权为己任。众所周知,法治内在地包含着“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因此,通过民事立法保障私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40年来,我国民事立法贯彻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体系的思想,逐步确认和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以及保障民事权利的机制,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撑。
《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从而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由于《民法通则》确立了人格权,我们第一次在法律上享有了名誉权等权利。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合同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债权的体系和内容,确认了合同当事人享有的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自由。《物权法》规定了完备的物权行使和保障规则体系,具体列举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确立了平等保护各类物权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实现了对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保护。该法第2条宣示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通过构建完整的责任形式,为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济。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民法总则》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确认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私权保障功能。
(四)确立了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理念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伴随着改革而逐步转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社会事无巨细的管控而转为市场调控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性、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的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民事立法的理念也逐渐发生重大变化,从改革开放初期否定私法自治,甚至把民法等同于公法的理念,转变为逐渐承认财产自由、合同自由、权利行使自由等理念,逐渐承认了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40年来中国民法的实践,就是一个规范重建与价值重拾的过程。
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建立的法律行为制度,则为私法自治的实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合同法》全面确认了自愿原则(实际上是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谈判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选择违约责任方式的自由以及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物权法》虽然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也确认了物权特别是所有权行使的自由。《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行为制度,其中贯彻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行为概念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内涵,增设了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落实了私法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在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就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规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确定诚信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树立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才能建立诚信社会,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并为法治的推行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维护了家庭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法继续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合法权益,坚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所具有的不可取代的价值,并按照民法的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促使家庭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注重结婚和离婚的自愿,强调家庭内的男女平等,明确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平等,承认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等多元化的家庭形式,进一步保护家庭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家庭所具有的繁衍、教育、抚养、赡养等社会功能。
民事立法展望:新时代呼唤民法典
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与民事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密不可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这就对我们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民事促善治保善治,需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分阶段、分步骤展开民事立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重要经验,但此种模式也存在其局限性,因为不同时期的立法受到当时立法政策影响,很可能使得这些法律带有不同时期的时代精神和印记,从而影响民法典的价值和逻辑的一致性;而且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对民事立法进行整体性、体系性的考量,这就难免导致各个民事单行立法在规则、制度甚至立法价值理念等方面产生冲突。因此,编纂民法典就是要通过价值整合和制度整合的方式,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如何才能制定出这样一部民法典?
首先,我们的民法典应当立足于中国现实、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回应中国现实需求的民法典。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向世人展示我们依法治国的新形象和我国法制文明的新高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这部民法典应当吸收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有效地回应中国现实问题,反映改革成果、推进并引领改革进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法典。
其次,我们的民法典应当体现时代精神。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弘扬人的价值的世纪,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科技爆炸的时代。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
再次,我们所需要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体现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必须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21世纪是现代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这些高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的形式,但也给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风险。所有这些都应当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回应。
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定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