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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宪法学的回应与贡献

2018-11-17

社会观察 2018年11期
关键词:学界宪法学术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宪法学在基本原理、宪法制度、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权力运行等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其理论贡献是多方面的。其中,从1978年宪法颁布到整个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者为改革开放的正当性与新宪法秩序的构建而作出的贡献尤其值得认真梳理与探讨。

探寻改革的理论逻辑

在80年代,中国社会的核心词是“宪法”,1982年宪法的颁布以及82年以来的宪法宣传与理论探讨丰富了充满活力但急需理论依据的改革现实。

当时的宪法学界的主要工作是:设计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体制;把握新宪法的精神与构造;为新宪法的实施做好理论贮备等。1985年以前学界的主要任务是普及、宣传宪法知识,传播宪法观念,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从1985年以后,学界从知识转向宪法原理的理性思考,把研究视角转向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研究,即从知识的普及转向理论的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家始终处于建构与转型期,宪法学界没有充裕的时间做体系化的基础理论研究,过去的宪法生活又缺乏稳定性,基于宪法文本的理论研究受到限制。到了80年代中期,基于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与宪法秩序的建立,社会发展需要宪法理论的解释与建构。可以说,80年代是中国宪法学寻求自我、探寻理论逻辑的时期,出现了迄今为止仍然保持学术影响力的学术精品。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对学术的宽容与开放的立场,成为双向互动的机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大量的实践问题要求宪法学理论的回应与创新,而新的宪法理论又为改革实践的发展提供新的学术活力,深化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关注变革中的世界,为学习世界有益的法制经验提供平台与途径。在开放的背景下,学术研究更加自由,学术精品不断出现,不断为国家发展提供活力与动力。

重建宪法秩序

在80年代,特别是从1978年宪法向1982年宪法的转型过程中,宪法学者们关注宪法秩序的建构与宪法实施。从1980年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到1982年12月4日宪法的通过,在长达两年多的修改宪法时间里,宪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直接参与修宪过程,多数学者参与各种形式的讨论。这是整个80年代具有标志性的宪法实践与宪法学研究。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何华辉、吴家麟、廉希圣等老一辈宪法学家亲自参与了宪法修改过程,为民族的未来和人民幸福生活设计宪法体系与制度。从宪法结构到内容,从制度设计到条文的安排,宪法学界的参与是广泛而深入的,尤其在部分重大制度的设计中,宪法学者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理论支持,确实凝聚了一批宪法学者的心血。

从1982宪法颁布到1983年8月期间,出版了13本介绍宪法的小册子,发表了400多篇文章。从1982年到1999年,共发表宪法学论文总计约2900篇,出版专著226本。这一时期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围绕着1982年宪法进行学理的阐释和分析,宣传与解释宪法精神与规定,力求以宪法为纽带凝聚共识,增强人们对“新宪法秩序”的信任与期待。

根本法地位

随着人们对宪法生活的期待,如何建构具有共识性的宪法概念是当时急需回答的实践问题。为了回应实践的需求,这一时期宪法学界探讨了宪法概念、宪法地位以及宪法效力等基本原理。

在1982年宪法的实施中,学界强调宪法应有的“法律性”,力求合理平衡政治性与法律性价值,提出以法律性为基础的开放性、综合性的宪法概念。如1982年出版的《政治与法律丛刊》将宪法定义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许崇德认为“一个国家有很多法律……宪法只是其中一种,但是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可以说,塑造宪法的法律性,以法律性重新解释宪法概念是当时基本的学术倾向。

何华辉、许崇德在《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宪法与民主制度》等论著中阐述了如何理解宪法的问题。如在《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中,他们将民主纳入宪法概念之中,认为“宪法是以民主事实为依据,并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主义宪法是最高类型的宪法”。针对宪法形式与实质问题,许崇德认为,宪法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要从根本法意义上解释80年代的宪法。

从总体上看,80年代宪法学研究强调宪法的法律属性,强化其实效性,这一思考在进入9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对于解释和研究新宪法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争鸣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展了“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主与法制”等问题的讨论。这些学术问题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对于寻求改革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学者积极参与讨论法学界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讨论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这场讨论的意义在于,突破5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研究禁区,在“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问题上形成共识,并对“立法上是否平等”问题争鸣,推动整个法学研究。讨论的焦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当时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二是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上的平等,立法上是不能讲阶级平等的。

蒋碧昆等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应该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从概念上等同起来;张光博在《也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资本主义的提法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词句虽然相同,实质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这个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与国家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程辑雍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不能割裂》一文中针对“立法上阶级不平等”和“司法上阶级平等”观点,明确提出“任何不同社会的法,其制定与实施是统一的,立法与司法是统一的”。这场学术讨论在80年代初产生了重要学术影响,体现一种宽松、自由而民主的学术氛围。从1979年到1980年围绕这一问题发表的论文和文章就40多篇,是一场改革开放前期的学术启蒙。

改革的宪法界限

整个80年代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如何处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成为焦点问题。当时,在宪法与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三个问题,即改革入宪问题、宪法规范与社会发展冲突的解决方式以及改革的宪法界限。80年代出现的“关于宪法无形修改”的讨论集中反映了改革时期如何平衡宪法价值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1984年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学界开始考虑如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宪法依据。但宪法规定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并不一致,特别是在“计划经济”的理解上出现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提出“无形修改”观点,认为“即在不变动宪法典条文,而更换其中某一条或条文中某些词语句的内容,使宪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新的含义”,由此判断“宪法第15条的计划经济规定已因该决定得以修改,这种修改并非违宪,而是为了使宪法保持科学性,更加符合现实的一种方式”。“无形修改”的看法引发学界的讨论,有学者认为政治上的权威、法律上的权威与理论上的权威是不同的,无形修改的看法不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现实上有危害性。在改革初期出现宪法与改革问题的讨论是正常的,体现了学界在改革中如何保持宪法权威与界限的一种学术“焦虑”。198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形成了两条修正案,从宪法实践上结束了争论,但对宪法变迁的探讨仍未停止。

当时,宪法与改革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选择宪法修改方式。面对80年代改革的现实,宪法学界积极寻求规范与现实相对平衡的方式。1988年2月27日,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案时,彭真副委员长提出: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彭冲副委员长和王汉斌秘书长对实行这种修宪方式作了说明。采取这种修改方式,得到了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赞同。从此,这一修改宪法方式被肯定下来,1993年、1999年、2004年与2018年的宪法修改均沿用了修正案模式。采用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方式的重大创新,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开放性。

宪法监督

80年代是改革开放政策全面实施的10年,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越要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如何使宪法保持生命力,有效预防和解决违宪现象是全社会,尤其是宪法学界特别关注的问题。

1982年宪法修改时,宪法学界的多数学者希望吸取文革的教训,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以加强宪法监督。许崇德在《宪法修改十议》中提出宪法的监督和实施问题,认为这次修宪“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有权解释宪法?二是由谁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否需要设专门机构,给以特定权限,按法律程序开展监督?”此后宪法学界发表了大量的宪法监督、宪法诉讼、宪法实施相关的论文和学术著作。代表论文有:胡锦光《论宪法监督制度》、于浩成《一个极其重要的建议: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陈云生《现代宪法保障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许崇德《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实施》、王叔文《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几个认识问题》、蔡定剑《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探讨》等。

1985年第一届宪法学年会上,学者们就讨论了在中国如何实施宪法问题,表现出对中国实践问题的极大关切。今天,中国宪法学仍然面临着如何建构宪法监督体制机制的问题。整个80年代,学界为宪法监督的制度建构与理论的体系化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积累了丰富的学术成果。

宪法释义

宪法解释学的形成体现了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深化。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1982年宪法再次确认这一宪法解释体制。由于当时环境的影响,80年代学界对宪法解释体系化的研究是不够的,但对宪法条文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的学术自觉。

从1982年到1985年学界进行宪法的释义、宣传与介绍的工作,对宪法知识的启蒙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历了长达10年“文革”的国人期待着人的尊严与自由,希望稳定而安全的法律秩序。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赋予中国宪法学深沉的责任与使命感,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或许历史造就了中国宪法学的生活观与哲学,它除了理论诠释功能外,还担负着信仰与信念的塑造功能。因此,这一时期的新宪法的宣传,应理解为宪法生活化的过程,其作用不仅仅是知识的普及。张庆福编的《宪法学研究述略》一书是最早以学术综述的形式对宪法学进行专题性研究的专著,对80年代宪法理论研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

为宣传宪法精神,学界以释义、解释为中心开展学术工作,客观上起到了以条文为中心的宪法解释功能,可以说它是宪法解释学或者释义学的初步思考。1983年出版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在谈到宪法概念时,将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结合起来进行说明,提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对具体条文的涵义进行权威性的解释;二是确认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该教材同时认为,解释权是“宪法条文和法律条文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者用单行法加以规定”。

可以说,没有80年代对宪法文本或者条文的解释性宣传,就不可能出现今天具有共识的解释学方法论。当时学界在宪法文本问题上也处于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冲突,既注释文本又怀疑文本,承受了学术与现实政治的双重压力。如今解释学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方法论,虽然需要进一步体系化,但其理论探讨源于80年代的学术探索。

教材体系

这一时期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为国家制度与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80年代的宪法学还没有完全摆脱“意识形态化”,主要围绕“以秩序为本位的制度”建设,学术的积累主要体现在宪法学总论与教材建设上。全国各地法学院的恢复与法学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使宪法学更加注重知识的梳理与传授,宪法学整体的知识创新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吴家麟于1983年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宪法学》,成为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学教材的基本框架与体系。

在比较宪法学与外国宪法学研究方面,为了适应开放的政策,80年代宪法学界率先介绍、翻译与研究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特别是以1982年宪法的修改为契机,宪法学界注意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宪法现象,自觉地把中国宪法体制置于世界宏观的宪法体系之中,寻求宪法的公共性价值。代表性著作有:罗豪才、吴拮英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何华辉著的《比较宪法学》等。

198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作为一本外国宪法的教材,八章内容基本囊括了当时外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历史、体系与运行。但这本书并没有以国别宪法介绍为体例,而是在每章内容中分别介绍相关国家的制度,并做比较,使学生在了解一国国家具体宪法制度的同时具有比较法视野,获得宪法知识的整体感。因此,这本书既作为外国宪法教材,也可以作为比较宪法的教材,是80年代具有学术影响力的比较宪法教材之一,在外国宪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方面具有学术特色。

1987年陈云生翻译出版了《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这本书提供了宪法学研究的新信息,即定量的分析与实证研究。该书的销量达到13000多本,创下80年代专业书籍的记录。作为新中国第一本系统的比较宪法学译著,正如作者所说的那样,该书之所以得到学界的关注与广泛引用,也许是作者提出的学术观点引起中国宪法学者的兴趣,即“我们主要目的是更充分地了解宪法说了什么,同时通过收集信息和将之系统化,对成文宪法这一现象本身更为深刻的洞察。我们只想让宪法说话”。从这本书产生的学术影响看,80年代学界已开始关注宪法学方法的多元化与实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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