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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备案审查要“动真格”

2018-11-17

山东人大工作 2018年2期
关键词:动真格规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本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的一项历史性突破。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但法律法规缺乏规范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比如,近年来的“附条件逮捕”“超生就开除”“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等法规条文的出台,都有“违宪审查”的呼声。这次听取审议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首次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法规”的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以上“问题法规”。另外,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一些地方性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内容违法、不够合理、相互矛盾、甚至荒诞可笑等情况。不靠谱的“奇葩规定”“雷人文件”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亵渎了依法治国方略,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人大备案审查,就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法的准确、权威、统一、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目前我们习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但我理解,从严格意义上讲,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都应属于工作监督范畴,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规定。但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部分地区立法随意性大,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甚至还是空白。因此,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亟待规范和加强。

人大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机关,对于人大而言,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信春鹰提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努力把备查审查制度用起来、完善起来。审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让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硬约束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推动这项工作提供了蓝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监督日程,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走出职权虚化、闲置困境,激活备案审查并推进其刚性运行,真正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报告首次公开了多起公民、组织提起的审查建议案例。如律师苗永军建议审查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浙江省1名公民建议审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108名研究生建议审查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等。经审查后,相应规定或制度被予以修改或清理。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提起审查建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因此,要普及备案审查知识,公开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公布“带病法规”纠正成果,推动更多公民积极提出审查建议。要吸收公众参与审查,发挥专家作用,借助“外脑”解决审查中的专业性问题。备案审查只有让公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对问题法规的“有错必纠”,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才会更有影响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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