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如何“多算”了公众的收入和消费?
2018-11-17王志平
文/王志平
很多人看了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会觉得自己“拖后退”了,或者认为自己再次“被统计”了。一个基本事实是,大多数人到手的钱和花出去的钱,确实没有统计局公布的那么多。问题出在哪里?原来,统计局计算居民收入和消费的范围和内容,要比公众通常自己计算收入和消费的范围大得多。
为何公众感觉“被统计”了?
(一)平均数和中位数的奥秘
居民收入和消费,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也是政府部门把握经济运行态势、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依据。然而,每每有居民收入和消费方面的统计数据发布,总免不了一系列的诟病。看了统计局发布的人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等数据,公众中认为自己“被统计”“拖后腿”的不在少数。
以往,我们习惯将出现上述公众不满的原因,归咎于统计上的“平均数”问题。统计部门公布的是平均数。由于住户或居民的收入、消费水平分布不是线性平均的,因而多数人的收入消费水平会在平均数之下。面对上述问题,用“中位数”补充“平均数”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中位数是按人数分布取中间位置得到的数据,代表的是样本群体中间位置的水平。目前我国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布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时,已改变过去仅公布平均数的做法,而同时使用人均水平和人均水平中位数两个指标。如,201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21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0883元。如此按收入水平分组公布居民收入状况,比单纯公布收入平均数更能说明问题。但是,依然会有相当部分居民“发现”自己收入水平处于“下游”。中位数的公布似乎并未解决多数居民“被统计”“拖后腿”的疑虑。
(二)虚拟收入和虚拟消费的奥秘
统计口径决定统计结果。其实,造成许多人感觉自己“被统计”“拖后腿”的根本原因,是统计部门设定了一般居民并不知情的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统计好比撒网捕鱼。统计范围犹如渔网的大小,统计方法犹如网眼的疏密。原来,几乎所有国家统计部门使用的皆是与公众想象不一样的统计渔网。
如果说“税后工资”往往低于“税前工资”已越来越多地为人知晓,那么有一块被统计局称为“虚拟收入”的东西,一定是99%以上的公众所不了解的。在经济学专业人员和统计局工作人员中,知道这档子事的人也属少数。本文所称“虚拟收入”,与打电脑游戏获得虚拟货币无关,而是一个经济统计概念。虚拟收入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你住在自家房子里,不用支付租金。统计局认为,住在自家房子里相当于房主向自己提供住房服务,同时向自己收取“租金”。由于这个租金支付和收取实际并未发生,仅仅属虚拟折算而已,因而统计局称之为“折算租金”。在扣除有关成本后,折算租金变成“折算净租金”,被统计进入住户的可支配收入范围。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约2000元。这笔收入属于虚拟收入,很少有住户会将它记入自家收支账户。统计局这般处理,的确也有道理。其内在逻辑是,如果当期你获得一个消费品(包括服务)而没有货币支付,即免费获得消费,与别人相比你就等于获得一个收入。我国农村居民如果研究统计局的数据,会发现自己的收入(平均而言)被明显扩大了。其中一个原因,是统计局将农民自产自用农副产品当作农户收入处理了。
与“虚拟收入”对应的,是“虚拟消费”。同样,本文所称虚拟消费,与花钱上电脑打游戏或给网络主持打赏无关。统计局认为,居民消费除了直接用货币购买货物和服务之外,还包括未经货币支付获得货物和服务,统计局称之为“虚拟消费支出”。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受雇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如餐食、住宿);住户自己生产并消费的货物(如自产自用农产品)和服务(仅指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媒介服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住在自家房子里,获得自己向自己提供的住房服务而没有发生货币支付,从收入角度统计局给你算一个“虚拟收入”,在消费角度则给你算一个“虚拟消费”。2015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在居住方面支出10350.2元。看了这数据,或许80%以上的北京居民急了——咱家同人家距离怎么这么大?确实,北京老百姓在居住方面直接感受的真金白银货币支付远没有那么多。2015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在居住方面的现金支出只有2426.0元。原来,统计局给北京市居民人均计算了将近8000元的“虚拟租金”。在北京市居民的居住项目上,平均而言统计局“虚实结合”计算的消费支出,是老百姓通常自我测算结果的4倍多!
统计局如何计算你的收入和消费?
(一)统计局眼中的居民收入和消费
目前世界各国统计部门都是通过两种途径,来统计居民的收入消费情况的。一是通过微观层面的住户收支调查,将样本数据“放大”为全国(地区)的平均数据,统计结果即所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二是通过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核算,确定整个国家(地区)范围居民、企业和政府三大板块的初次分配结果和再次分配结果,以及三大板块的支出状况,由此得到居民整体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初次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按要素贡献经市场形成的分配(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财产收入、营业盈余、支付税收和补贴),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结果上依据法规经转移支付、所得税和社会缴款等形成的结果。在宏观层面,“资金流量表”负责发布“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居民消费”。居民消费支出数据也在支出法GDP中得到体现。
微观层面的住户调查(发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宏观层面的资金流量表(发布“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最终居民消费”)、支出法GDP结构数据(发布“居民消费支出”)并非简单是个体平均和总体总量的关系。由于它们定义的居民收入和消费的范围、内容并不一致,因而不能简单将住户调查中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上全国人数,得到宏观经济核算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居民消费支出”。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两种统计方法的统计结果的吻合度之差,超出常人预料;二是两种方法都“多算”了常人眼中的“居民收入”。
(二)住户调查与居民收入和消费
自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一体化调查实施之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统一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现金可支配收入”两大指标。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类似于先前的人均纯收入。改革后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项构成。
在林林总总的住户调查统计口径变化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的突出变化,应该说是“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的引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指现住房产权为自有的住房(含自建住房、自购商品房、自购房改住房、自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继承或获赠住房)的住户为自身消费提供住房服务的折算价值扣除折旧后得到的净租金。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属于实物收入,是典型的虚拟收入。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现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8310.8元和17114.6元,差额为1196.2元。这个差额代表非现金的实物收入。统计局口径下“实物收入”中的“实物”,既包括柴米油盐等物品意义上的实物,也包括未经货币支付而得到的服务。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代表了居民获得自有住房服务的净价值,是居民自己从自己那里得到的实物收入。
2013年开始,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中,都增加了一块与现金支付无关的消费,那就是“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前文提到的“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多了个“净”字)是收入概念,这里的“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是消费概念。你住在自家房子里,意味着你消费着自己向自己提供的住房服务。尽管,这里没有实际的货币交易发生。是否计算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对于认识居民消费水平及相互比较,意义显著。假设居民甲和居民乙都是住在自家房子里的邻居,居民甲住是四居室,居民乙住的是二居室,除住房外他们的衣食行等现金消费是差不多的。如果不考虑居住消费,可以认为甲乙两户居民的消费水平是相当的,并由此可以推断他们的生活水平是相当的。但是显而易见,他们的生活水平的确是“不相当”的。这里,住房条件无疑是决定性的因素。“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在国际上的通行称呼是“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简称“虚拟租金”(imputed rent)。作为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在居民消费统计中引入虚拟租金的概念和方法。
目前世界上常见的自有住房虚拟租金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叫“市场租金法”,一种叫“成本法”。市场租金法的基本思路是,你住在自家房子里,如果你在市场上租到同样条件的房子需要多少租金,这个租金就是你住自家房子的虚拟租金。于是,虚拟租金就是市场参照租金。当住房租赁市场比较规范和发达时,市场租金法是最好的方法。但是,如果住房租赁市场不够规范、不够普及,即自有住房缺乏足够租赁市场加以参照呢?则可以使用成本法,即计算使用自有住房的成本。采用市场租金法还是成本法,以及具体如何设定市场租金法或成本法的口径方法,人们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我国统计部门2017年之前根据城乡住房市场二元分布的现实,采用成本法折算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租金,其成本构成项目包括维护修理费、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
2013年,我国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3220元,其中自有住房折算租金为1793元,占13.6%。由于城市居民的居住成本较之农村居民更高,因而城镇居民的人均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明显高过农村居民。2013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分别为18488元和7485元,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折算租金分别为2698.1元和808.0元,在居民消费中分别占14.6%和10.8%。
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现金消费支出之间的差额为3034.5元。这个差额大致就是2013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虚拟消费。在城镇居民虚拟消费中,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为2698.1元,占88.9%,成为虚拟消费的绝对“主力军”。医疗保健和食品虚拟消费在虚拟消费中的占比分别为6.0%和3.6%。
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不同于城市。2013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与现金消费支出之间的差额为1506.4元。同样可以认为,这个差额大致就是农村居民的人均虚拟消费。在农村居民虚拟消费中,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为808.0元,占53.6%,成为虚拟消费的主要构成。食品的非现金消费支出为515.6元,占虚拟消费的34.2%。
关于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进一步思考?
(一)重思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目的
首先要重思的,是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的服务对象。政府统计居民收入和消费,其初衷在于让政府掌握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妥善制定经济社会政策,但它也应当成为老百姓了解自己生活水平的途径和参照。为此,有两项工作必须同时予以更多关注,一是政府的统计更好地接近和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的真实状况,二是政府有责任让百姓了解和理解政府有关居民收入消费的专业性统计。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有关居民收入消费的统计,在数据的丰富性、易达性方面,改进的空间还是蛮大的。面对百姓“被统计”的抱怨,统计部门有必要更多思考自己的责任。
其次要重思的是,居民收入消费的统计,是要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的水平,还是居民日常生活的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两者有密切联系,但确实不是一回事。收入消费水平是统计的结果,生活水平是比较的结果。这里,反映生活水平更重要。口径和方法不一样,居民收入消费统计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效果就不一样。由于实物收入和实物消费的存在,局限于现金范围的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确实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居民的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消费统计是最直接、最基础的民生统计,必须要让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目前我们的一些民生统计,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专业研究人员,也未必能轻易看见和看明白。要让百姓减少“被统计”的抱怨,民生统计的数据和信息,的确需要在透明、易懂方面进一步改进。
(二)虚拟处理何以真实反映百姓生活水平
对自有住房服务虚拟租金这一虚拟处理,已经形成国际共识。虚拟租金的处理方法的确能较好体现了自有住房的收入效应、消费价值以及生活水平内涵。但是,国民经济统计中影响居民收入消费统计结果的虚拟处理的运用范围该如何界定,理论上、实践上都还存在许多有待探索的问题,然而几十年来并没有获得大的进展。比如,自有住房可以折算其虚拟租金,那么家用汽车为什么不能折算其收入和消费价值?对于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为什么不能虚拟其收入和消费价值?
1993年以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直承认并核算自有住房服务、农户自产自用农副产品、居民从政府或雇主那里获得实物等虚拟处理项目。2013年起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开始将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纳入收入和消费统计范围。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国民经济统计中的虚拟处理是符合国际流行规范的。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中的虚拟处理,也的确存在值得改进的空间。比如,自有住房折算租金的处理,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现行统计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的成本法,已有条件改用市场租金法替代。相对而言,市场租金法更能真实反映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二是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一体化”并不彻底。在城镇,自有住房服务折算净租金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在农村,自有住房服务折算净租金的虚拟结果皆被简单地处理为零。显然,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影响了城乡居民收入的相互比较、合成的科学性。
(三)如何计算存在虚拟处理的恩格尔系数
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恩格尔系数是一个能有效反映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用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来表达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过去城乡分开进行住户调查时,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就是食品烟酒现金开支在现金消费中的占比,与虚拟处理无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计算,分子分母中皆包含实物消费因素。因而,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既不能简单同比,也不能简单合成。2013年一体化住户调查之后,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可以比较和合成了,但是新的问题出来了——在城乡居民消费都计入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的情况下,今天的恩格尔系数如何才能与过去的恩格尔系数相比?今天恩格尔系数的下降,除了经济发展因素之外,是否还存在统计口径方法变化产生的作用?统计部门应当拿出说法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