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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8-11-17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3期
关键词:认定书商品房债务人

夫妻单方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左右,张某与一男子王某相交甚密,后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之间,张某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王某汇款合计590万余元;我于2018年年初发现了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同时质问并要求王某归还张某给他的巨额转款,王某声称张某给他的转款属于张某个人的赠与行为,拒绝归还。请问:我能否要回全部汇款?

北京 曹志顺

曹志顺读者: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张某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其收到的590万余元。

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借款18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到其个人的银行卡账户上。同日,我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3月7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投资失败等理由多次推脱拒绝归还到期借款。后我通过亲戚了解到,李某是故意拖欠借款,其为了逃避债务于2018年4月2日将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其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李某以名下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归还借款。请问:我能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债权?

浙江 张志豪

张志豪读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现您与债务人李某的借款已到期,若李某现在无清偿能力,且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存在恶意逃避债务即无偿转让其个人名下房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李某将房产赠与其哥哥的行为属于法律认定的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依法可以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建议您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李某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以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房子配备设施和宣传的不一样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14年时,我儿子要结婚,急需要买房。当时看了几家售楼部,其中有一家自己还挺满意。咨询时,售楼部工作人员给我发了一本宣传手册,里面写该楼房配有健身房和篮球场,小区住户可以免费使用,当时觉得还不错,所以就买了这家售楼部的房子。可我2016年搬进小区后直到现在,一直没有看见宣传手册中的健身房和篮球场。请问:该种情况属于欺骗吗?

山西 周一鸣

周一鸣读者:

您所说的情况该出卖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上班途中骑自行车发生意外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18年7月,一天早上我骑着共享单车在上班途中停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被迎面而来的自行车撞倒在地,当时觉得身体并无大碍,就没怎么在意,各自走了,回到单位后发现手指不适遂去医院检查,医生鉴定为骨折。请问:我这算工伤吗?

四川成都 王可

王可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您的情况因为事故发生以后没有交通警察进行事故勘测、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无法认定责任大小,有可能会被工伤认定部门驳回。建议您首先找到具体侵权人,收集当时现场的证据,结合交管部门在当地的录像以及侵权人的证词,请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补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带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去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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