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探讨
2018-11-16程惠
摘 要 知识产权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且所涵盖的群体和环境复杂多变,所以会引发各类的利益冲突。因此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对其存在的利益冲突、具体的平衡架构以及优化平衡利益冲突机制的策略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于探索实现知识产权的公正与协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利益冲突 平衡
作者简介:程惠,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48
長期以来,利益就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苏醒,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也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人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会同其他利益产生冲突。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与利益冲突的平衡,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 知识产权法存在的利益冲突分析
(一) 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法中明确了知识创造者具有垄断智力成果的法定权利,然而社会公众对于创新性的智力成果有着合法需求,这就构成了矛盾双方主体。现阶段,存在知识产权私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化,在一定程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两者间的关系越发难以调和。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义务在分配上存在差异,使得知识产权法中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难以避免。从人权基本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最初的设定旨在维护弱势群体、保障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配置的平衡设计。
(二) 创造者同传播者、使用者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权利是在传播过程中形成的,基于此,想要实现良好的平衡,既要重视对创造者的激励,也应重视传播者与使用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实现对智力创造者的激励,然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传播激励机制,不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效应。虽然知识产权法明确了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性,但是也设定了相应的限制,进而导致创造者同传播者、使用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利益冲突。
(三) 创造者、使用者、管理者间的利益冲突
创造者群体主要涵盖了全国各高校、科研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等,创造者的利益主要在于争取到经费、实现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等,而企业的利益在于通过技术的创新及运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扩大品牌效应,取得经济效益。管理者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获取管理绩效,以此来强化国家竞争力。针对知识产权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管理者会将政策重点放在社会整体效益上,从而导致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被忽视和损害。此外,创造者、使用者与管理者间存在相互交叉的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四) 管理者内部存在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管理者,其构成多样化,如行业协会、服务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代理事务所等,针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管理期间,会通过协调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关系,来发挥其职能。从管理者的内部角度讲,由于各自的职能存在差异,在行使权利与义务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基于知识产权参与到管理的各个组织首先会从自身角度考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而拒绝。反之亦然,此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维护。
二、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途径
(一)及时矫正利益冲突状态
我国任何法律的建立均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目的在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如果知识产权参与主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的状态。如此一来平衡机制被打乱,因此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失衡的状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利,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所需担负的责任与赔偿标准。如果存在任何一方违反了规则,损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则必须依法承担应有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权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进行责任的预设,针对侵权行为需要进行全面考察与辨明,以此来明确该行为究竟是违背了权利还是义务,以此来判定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是还应考察违反者的意识活动,从而明确违规行为是出于主观意愿,还是仅仅就是善意的违背。同时,还需针对违规所涉及的价值进行实际考量。综上,实现对违规者行为的全方位评定,以此来明确所需肩负的责任。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例,在进行考量过程中,为了确保评判的科学性,需要从各角度进行细致的评定。其中的商标权仅代表了财产利益,只需针对这一方面进行重点考量即可。而著作权则包含了精神财富和财产利益,考量过程中需要兼顾这两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灵活应用,在考量过程中可以将主观意愿及善意侵权的行为当做辅助考虑因素,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制定相应的赔偿与责任细则。
(二) 构建多元化的动态平衡体系
想要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的平衡,必须以知识产权法作为依据,从公正、公平、利益等多个角度来进行全面的考量与权衡,以此来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要求必须在知识产权法中,构建多元化的动态平衡体系。以更加顺畅的秩序规范,为公平提供有力保障,提高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与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站在公平的角度来调配与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在进行知识产权法的设定过程中,需以全局眼光,来权衡多方利益冲突,进而明确正确的价值取向,通过有效调配多方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新时期,时代发展瞬息万变,因此平衡体系的构建也应重视动态性,同以往的单一静态的平衡不同,动态平衡凸显了动态的重要性。通过实现平衡的动态化,进一步保障了个体利益,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均衡,强化秩序的重要性,并将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为工作核心。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法也实现了与时俱进,打破了陈旧落后的秩序,构建了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动态化的利益平衡体系,从而有效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多方利益。
(三) 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想要实现知识产权的科学布置,有效协调与平衡多方利益,要求必须重视立法工作。法律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起到了指导与约束作用。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到社会的现状,真正做到法律与现实生活的有效连接,健全和完善立法体系。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从当前现状着手,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全方位分析与研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中不详尽的部分进行合理拓展,对于法律空白处进行有效补充,对于法律中不合理、落后的部分予以剔除,而知識产权法律就是在经过这样一个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主体同客体间所发生法律行为均是法律重要构成元素,因此在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将其纳入考虑范围,进行逻辑性分析,进一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划分。也就是说,想要提高知识产权法的科学性,必须对所设计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以此来突出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提高其公平性。此外,从另一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法作为权利法中的重要分支结构,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定的联系。因而在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法时,还应对其相关权利体系进行重构,从而确保法律管理的合理性、逻辑性。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对其标准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划分权责,为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行为的判别提供法律依据,以便于及时有效的进行问题与行为的处理。在过去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处理流程过于繁琐,时效性差,问题解决通常会耗时许久。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将会使企业的各类侵权行为更加肆意猖獗,未能充分发挥出法律的震慑效应。因此,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知识产权涉及群体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均衡。
三、 知识产权法平衡利益冲突机制的优化策略
(一) 合理限制专有权利,构建利益平衡机制
虽然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属于创造者的专有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力量,即对智力成果的接近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不应只重视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还应考虑作为社会公众的使用者的相关利益。所以在创建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平衡机制过程中,应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某项知识产权能够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享受保护,一旦过了这个保护期限,此项智力成果应广泛普及于社会公众领域。与此同时,还应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此一来,社会公众只要在限定范围内使用智力成果,将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需要经过相关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通过此种方式合理限制权利人的垄断权利,给予社会公众公平接近智力成果的机会。我们应充分认知到,知识创新能够为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注入全新活力,然而知识创新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离不开社会现有知识基础。如果一味的侧重于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保护,将会制约知识的再创造,违背了知识的发展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还会激发各方的利益冲突。所以想要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平衡机制,必须对专有权利进行有效的限制。
(二) 完善知识产权占有与传播、扩散机制
我国社会知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知识的有效传播与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的智力成果的出现创造了先决条件。如果缺乏完善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者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通常会进行智力成果的保密处理,影响了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使用。然而知识产权法打消了智力成果创造者这一疑虑,通过明确权利人的垄断权,并借以法律手段将其落实,使其能够合法获得创造收益,激发其创造热情。与此同时,还促进了治理成果的公开普及,通过传播与扩散,实现智力成果带来益处的高度共享。知识经济时代,更加重视知识的大量产出,对于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通过适度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传播、扩散机制,以此来权衡知识生产与传播间的矛盾,有效兼顾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三) 创建经济性法益与非经济性法益平衡机制
站在经济学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较为稀缺,通过保护专利人应有的经济性法益,能够显著增加专利人的收益。但是知识产权生产的动因并不仅仅是经济性法益,还包含着大量非经济性法益,如荣誉权、发表权、署名权等,非经济性法益实现了智力信息的外化,对于促进知识产权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权衡经济性法益同非经济性法益的关系,实现对专利人经济性法益的合理限制。同时,采用非经济性法益来打破这种限制,从而实现二者的平衡。以期通过优化平衡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是抵消限制所引发的负面影响。
四、总结
综上所述,之所以需要平衡知识产权与利益冲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在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内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益冲突的平衡途径,进一步优化平衡利益冲突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知识产权存在的矛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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