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建议
2018-11-16陈甜尹博文
陈甜 尹博文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结构,能使无因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弘扬和鼓励中华传统的社会互助美德。
一、型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在中国现代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十分常见,那么相应的无因管理制度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又要阻止和避免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发生,那么十分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干涉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是以,在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明确何种行为得以构成、何种行为不得成立无因管理,为无因管理确立一个法律认定的标准。
现行民法体系中规定了“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构成三要件,在此基础上,还应加上“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这一标准才能更能符合立法宗旨。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是指管理人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通过推知可得的意思,符合本人的客观利益。若无这一标准,社会大众会存在一种意识——管理人可以假借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幌子,去侵犯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承担责任,这势必会扰乱社会秩序。无因管理的目的本就是为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害,如果更大的损失反而是这种管理造成的,那就与无因管理的目的和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无因管理的构成应增加“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这一要件,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二、增加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恶意处分人,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故意对他人事务进行处置,谋求处置前后的数额差利润,当本人请求返还原物或索求赔偿时,处分人只会按原价进行偿还,而超出部分则归于自己所有。从实质结果来看,由于无因管理制度法律体系还不完整,恶意处分人从恶意处分行为中获利却没有受到制裁,本人也无法追回超出部分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体系中亟待增加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立法,特别是规定不法管理应适用无因管理,使本人得以享有因不法管理所产生的利益,避免不法管理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诱使,顶风作案,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全面救济本人权利,惩戒恶意处分行为。
就立法形式而言,将不真正无因管理明确列入立法体系之中可以订立为:“管理人进行事务管理时所做的行为,既不符合本人利益,又不符合本人真正的或得以推知的意思,本人有权凭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原物及因事务管理而获得的利益。”
三、确定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构完整的无因管理权利义务体系,需要确定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义务,在適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的基础上,增加继续管理义务。一般来说,在一项事务完成后,管理人便能停止管理。但为了保护既存的、现有的合法利益,若管理人停止管理,会对本人带来更大的损害,管理人就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若负有继续管理义务的管理人失踪、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则由其继承人承担继续管理义务,以原继续管理义务为限。关于权利,管理人的权利应既包括狭义的支出必要费用、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应包含债务偿还请求权。其一,完善对“必要费用”的规定,将“必要费用”细分为必须支出费用、有益费用及自必要费用支出时所产生的利息、孳息。而必要费用的确定,应以管理行为实施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只要是在当时社会一般情况下所必须支出的,即使支出过高,也应视为必要费用;但若依客观情况,属于不需花费的费用,即使依将来而言是必需的,也不能将其作为必要支出的费用。其二,增添债务偿还请求权。社会倡导助人为乐的高尚行为,但若行使高尚行为会使管理人本身负担债务,就失去了原有的救助价值。是以,法律要在制度上给予管理人保障,增强对管理人的救济力度。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万 芳.论我国无因管理的司法实践[J].法律适用,2016(10):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