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相关知识解读
2018-11-15宋长太
宋长太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背景下,一些高密度水产养殖纷纷被禁止或限制,养殖尾水的达标排放问题必须引起水产养殖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所谓养殖尾水,就是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最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笔者根据相关标准,对淡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相关知识做一些解读,旨在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供养殖从业人员参考。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水域划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基本功能区划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禁止下列区域开展水产养殖:①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②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③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限制下列区域开展水产养殖: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②重点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三、《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中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分为三类水域。
1.特殊保护水域。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重点保护水域。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3.一般水域。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
四、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指标见表1。
表1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值
五、淡水养殖尾水排放主要指标解读
1.悬浮物。①定义:悬浮物质是指悬浮于水中,不能通过0.45µm滤膜且易沉降的细小有机或无机颗料物质。②产生的原因:淡水养殖经过一个养殖周期后,由于饲料的投入,养殖生物的活动(游动、摄食、排泄等),气象条件(刮风、下雨等)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养殖水体中的悬浮物质会有所增加。③超标及排放的危害:水域悬浮物质对光的散射与阻挡影响水色和透明度,从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谢,严重时会造成鱼、虾、蟹窒息死亡。如果含大量悬浮物质的养殖尾水排入水体,势必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产生危害。④标准值: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悬浮物一级排放标准为50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0mg/L。
2.pH。①定义:pH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种溶解的化合物所达到的酸--碱平衡值。②变化的因素。引起水域pH变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和生物残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时,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pH随之升高;当有机质分解时,消耗氧气,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③超标的危害:当pH<5时,水体呈酸性,会造成鱼类的酸中毒,pH>9时,水体呈碱性,对鱼有强烈的腐蚀性,使鱼体及鱼鳃损伤严重。④标准值: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pH为6.0~9.0。
3.高锰酸盐指数。①定义: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锰酸盐指数反映化学需氧量程度。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的生长。②影响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无机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机物,所以以化学需氧量作为水体受还原性有机、无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淡水池塘养殖水中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末被养殖生物利用的饲料的分解,养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种微生物的分解所产生的各种还原性无机物和有机物。③标准值: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中高锰酸盐指数一级排放标准为15mg/L,二级排放标准为25mg/L。
4.总磷。①定义:总磷包括有机磷和无机磷,它们存在于溶液、腐殖质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种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②淡水养殖尾水中的总磷主要来源:饲料中的添加剂、饲料分解物及养殖生物的排泄产物。③标准值: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中总磷一级排放标准为0.5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mg/L。
5.总氮。①定义:总氮是指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的总和,各种形式的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②产生的原因:水域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陆源输入,其次是大气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体腐解。当水体中的氮过高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产生水华(赤潮),破坏水体中原有的生态平衡。淡水养殖废水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饲料的投入、蛋白质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③标准值: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中总氮一级排放标准为3.0mg/L,二级排放标准为5.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