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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2018-11-15劳家驹任梓铭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丛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宪法哲学权利

■劳家驹 任梓铭/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与定位

我国当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书,基本上都是从“物质”的概念开始讲授,而且多数老师在讲解的过程中,多以哲学本身的概念出发,所举例子也都是去说明和解读书中的概念和基本的哲学原理,这使得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过于“沉重”,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和定位,如果将其作为纯粹哲学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地位不仅限于作为纯粹哲学,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哲学运用和推广,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就需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定位必须清楚。

要明晰这一问题,就不能孤立、单一的来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而应该将它的基础地位与对我国整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道德以及价值观等方面的构建上来加以认识。要清楚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整个国家的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并需要将所有的方面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融会贯通,而不仅仅去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基础、立场、观点和方法”这一结论。它应该是我们这个国家的逻辑起点。例如:为什么我们的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为什么我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什么我们德道原则是集体主义等几乎所有问题,都有其哲学基础,而这一基础正是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基础——“物质”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的形态有自然界、社会与人类,而“物质”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在我们思考问题时必须受制于物质即必须实事求是、在我们推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依靠人且落脚于人即要为人民服务、在我们宣扬道德时必须为了集体而非个人。

可见,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地位与我国现行制度、体制等问题融合起来认识和定位才能解决我国现行制度、体制以及政策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问题,也才能理解西方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与我们国家的不同,因为二者的哲学基础不一样。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宪法从1954年制定以来,经历了 1975、1978、1982年三次全面的修改。就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宪法来说,它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1988、1993、1999与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从其本身及其修改来看的无不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理念,当然在这两者之间更为根本的事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正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现行宪法具体对这一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首先,就宪法规定的内容而言。我国宪法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方面来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如: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另外,宪法在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从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学艺术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等具体方面对我国文化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而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其次,从宪法基本原则来看。随着宪法在发展各国形成了四大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利制约原则,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我国82宪法中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来体现这些原则,如:宪法第1、2条规定体现了人民主权;第33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为基本人权原则;第5条规定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为法治原则;第3条、第27条等从国家机构的设立于机关和公务员制度来限制权力。其中,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原则直接体现了人民权利的保障,而法治和权力制约则是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来间接体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最后,从宪法的修改与其内容结构来看。82宪法经历四次部分修改,修改内容有31条。例如,国家在宪法第6条对我国的所有制问题的修改,是出于对经济发展的需要,目的在于使得生产要素进一步发挥效率以提高、改善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从而保障人民的经济权利。再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这些都反映出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的理念;另外,82宪法的内容结构共有四章138条,在这四章中,82宪法把以前宪法的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修改提前到总纲之后成为第二章,可见在内容结构的布局上足以彰显宪法对人民权利的重视。

综上,我国现行宪法在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理念,而我国宪法为何会确立这一基本理念呢?而在一基本理念影响下,宪法的具体规范的根本依归又是什么呢?下面我将讨论这一问。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前已述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与定位,须将其作为我国现行制度、体制机制的基础来对待,而在这个基础内部,最为根本的问题为“物质”这一概念。可以说,“物质”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乃至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我国的现行的制度、观念都是对其的展开。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必须受其影响。所以,我们将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 “物质”相关理论,来谈其对我国宪法的诸多影响。

首先,对宪法基本理念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何者具有决定性将决定这个哲学体系以及由这一哲学所展开的社会。而我们认为“物质”具有决定性,它决定了我们会确立保障人民权利这一宪法基本理念。列宁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1],其具体形态主要为自然界、社会和人类。因此,在社会现实层面上,人类具有根本性,这就决定了,由人类这一具体物质形态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必须受其制约。宪法作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意识,当然就要必须服从和反映人类这一物质形态,所以,我国宪法必须是人民的宪法,其基本理念也一定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至于如何去实现和保障则这一理念是在社会不同内容上去进行的,比如在经济上、政治上等。

其次,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基础中,所有制问题是核心。因此我国宪法在第6条就对此就作了规定,把公有制确立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问题在于,为何会是公有制呢?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物质”的形态中除了“人类”,外还有“社会”,“社会不是不是有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这种“总和”与“类”就决定着在维系人们生存的生产资料的归属一定是人民的即公有制,而非个人的。从这点出发我们才可以解释:为何有的西方国家会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而在我国宪法第12条会写道:“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各自的哲学基础与起点不一样。

最后,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影响。在上层建筑中政治是主导,国家政权是核心。如前所述,社会的基础是“人与人”,非个体。因此在政治制度上,马克思主义的逻辑一定是人民的政权、人民当家作主,对此宪法第1条就对我国的国体进行了规定,第2条对权力的主体是人民予以了确认,同时在对其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起点“物质”及其具体形态的理论对我国宪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方面的影响作了说明。我们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一方面,就宪法而言,除了上述方面外,其他的相关规定也一定会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基础;因为,在另一方面,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一定是体系化和系统化的,确立什么样的哲学基础是制度、体制稳定与协调的关健,我们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的基础,这就从其制度选择、运用和最终去向即共产主义找到了逻辑根据。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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