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室内专业美术基础课教学改革思考
2018-11-15魏鸿浩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魏鸿浩/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美术基础教学,能增强高职室内专业学生对事物的形体、结构、空间、透视、色彩等的综合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的手绘表达,为学生的审美创新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从高职室内专业教育目标及美术基础教育的特性出发,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提出改革设想,以促进基础美术在室内专业中的教学效果。
一、高职室内专业的培养目标
高职教育培养具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注重学生的个性张扬和创新能力培养。室内专业主要培养热爱生活、品味生活,具备现代设计思维理念,富有美的想象力和创新能力,有较好艺术素养的高技能人才。
二、高职美术基础教学的作用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基于专业培养目标,室内专业的美术基础教学课程既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相融合,又要与专业教学要求相结合,以培养学生具备较为熟练的图形手绘能力、室内设计艺术鉴赏力和创新能力,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五点,一是学生不能充分认识美术基础教学课程在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二是教师教学缺少理论知识的深入引导,单纯强调学生临摹练习;三是忽视学生专业审美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四是教材内容、教辅资料陈旧;五是学生普遍不具备美术基础,这给美术基础教学带来很大难度。
三、改革教学内容
针对高职学生普遍缺乏美术常识和绘画基础的情况,教学内容尽可能安排简单、易懂和易于掌握的内容。如内容模块一:“石膏几何体结构(明暗)素描临摹、写生”,在这个模块中,要解决“线条认识、透视原理、结构表现、明暗空间表现”等问题;内容模块二:“室内陈设临摹及速写训练”,重点了解室内陈设的比例、形体、结构、材质,并能较为熟练和快速的加以表现;内容模块三:“色彩基本理论学习、训练”,重点了解色彩常识,掌握色彩规律;内容模块四:“室内陈设、室内空间的色彩表现”,重点突出室内陈设的色彩、材质及室内空间表现训练,使学生学会运用色彩表现陈设的形体、结构;内容模块五:“艺术素养和审美能力引导训练”,引导学生通过比较的学习方式,对室内空间艺术效果进行观察、了解和表现。同时,引导学生了解美术及艺术设计史知识,引导学生进行优秀艺术作品赏析,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美术作品展览观赏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艺术的意境和魅力,从而帮助学生提升对美的正确认识,丰富学生的艺术内涵, 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创作能力。
四、改变教学方法
美术是造型艺术,要引导学生学会观察、比较,加深对于对象形体、结构的分析、理解和表现,要向学生强调透视知识,对于一点透视、两点透视、三点透视、圆的透视等知识要熟练掌握并学会运用。要加强结构素描的训练,培养学生的空间想象力和基本造型能力。还要加强明暗素描的训练,帮助学生理解和表现对象的明暗层次、空间及质感等,这对学生以后的色彩空间表现有非常大的帮助。此外,还需教会学生如何进行理性分析和感性认知,因为绘画或设计创作表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理性与感性相互结合的过程。
五、创新考核方法
(一)平时成绩考核
学生平时成绩,不仅要针对学生的到课情况和课堂表现,更重要的是要将课后表现纳入考核(如课后是否有主动完成额外的习作或富有创意的艺术或设计类作业、主动进行交流等)。作为任课教师,应对上述学生的每一项表现进行登记、统计和打分,以此作为学生期末考试成绩评定的一部分,占总成绩比例的30%。
(二)期末实训周考核
实训周规定作业完成时间、作业尺寸、作业数量、技法要求、考核内容(安排1-3项不等)及评定标准等,对学生进行理论、实践学习方面的综合考核(实践能力检验),要求学生在实训周的上课时间现场完成,防止学生找人“代画”作弊的情况发生。该项考核作为期末考试成绩评定的重点部分,占总成绩比例的50%。
(三)艺术审美能力考核
俗话说“眼高手低”,只有具备良好的观察、分析思考和审美判断能力,才能指导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美术基础教学课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逐步引导培养、增强和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审美能力,帮助学生在掌握美术基本技能的同时,增强欣赏水平和创新能力。在该项考核中,可以通过组织学生进行现场艺术作品、室内设计作品图片欣赏后书写艺术赏析文字的形式进行,并依此进行打分,以占总成绩比例的20%纳入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六、结语
美术基础教学作为室内专业重要的基础课程,为今后的专业课程教学和学生的专业学习服务。作为美术基础课教学教师,应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教学新内容、新方法,教会学生基本的美术、手绘技能,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引导学生提升自身文化、艺术综合素养,不断增强审美创新能力,为培养合格和高水平的室内设计师打好坚实的基础,为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育高技能人才做出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
[2]胡伯忠.艺术设计专业素描教学研究[J].沈化美术大观,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