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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与现代法治模式构建

2018-11-15

长江丛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宗旨经济法原则

褚 航

一、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制度框架中社会整体利益

(一)经济法理论中的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中,社会整体利益是关键的基础范畴。早在多个世纪前,社会整体利益就受到经济法理论的关注,尤其是上世纪随着法学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经济法理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不断深入。通常来说,经济法理论研究最早源自空想社会主义,法国著名空想共产主义代表人物之一莫来里就在《自然法典》中谈到经济法反映对公有制的理想。19世纪三十年的法国空想主义德萨米也在《公有法典》中谈及平等分配的理念。可以说这些都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研究,以及经济法研究者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表现。这种关怀尤其表现在垄断时期,社会整体利益遭受破坏,经济法学者极力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认为经济法应当保障特定时间社会国家与个人的特殊利益。德国于1919年,在《魏玛宪法》中确立了“经济自由”与“社会化原则”,大量限制私有制,是社会本位法最早期的表现。

(二)经济法制度框架中的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制度框架下,主要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社会总财富量的增长,实现社会总财富的合理分配为总体目标。这种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观对于完善经济法法律体制非常重要。比如市场规制法中的《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事物价格应当由消费者、决策者以及利益相关者共同决议决定,防止因政府单独决策导致价格形成的过程中社会多方利益的损害,避免价格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此外,基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框架下,对经济发生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一)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

可以明确的是,经济法的主要宗旨就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协调与平衡发展。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体表现在自然平衡、人为平衡以及综合平衡。经济垄断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通过更积极的方式对法制进行改革修正,这是对传统民商法形式公平主义的摒弃,旨在推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促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完善。主要内容有:无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改为契约自由限制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改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原则,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与私权必须遵守社会公共福祉的责权统一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改为严格责任原则。总的来说,经济法立法宗旨就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平衡协调与公平,实现公平竞争与责权利统一,并强调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高速、稳定、协调发展。

(二)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维护利益

经济法制度框架下,通过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种调节性特征属于经济法的本质内涵,或者说是社会责任本位的客观需求。因为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着手,优化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并通过调节机制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调节范围具体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微观经济领域的协作。宏观方面,是为了满足经济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平衡与协调;微观方面,是为了满足统一市场的建立。通常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构建公平、自由、安全的竞争规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种是确定宏观经济管理准则,构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环境。这些都是通过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实现的,由此来重新确定经济主体行为模式,限定经济个体的活动领域。

(三)制度架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其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主体是政府与市场主体,或者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主要内容同样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比如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可持续关系等。其特点在于公共关系的公益性与国家协调性,这种关系强调的是,协调主体既不是国家,也不是政府,更不是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是有特殊既定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由此表现出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四)协调个体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保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除此之外,还要关注的一点,是保证经济个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和平等,而个体竞争过程中,也应当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为宗旨。经济法的构架建立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将自然平衡与人为平衡融合,换句话说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质也是指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宗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经济法在思想理念上摒弃了传统法律调控模式,改用奖惩结合机制来刺激经济,同时推动个体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三、结语

综合全文,法律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相比较其他法律,具有独特现实意义,其立足于社会根本,不为满足任何单独一方的利益,而是超越所有私人与政府的利益,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实现社会的公平。在经济法的制度框架下能够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稳定发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本位法。

[1]钱雪莲.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J].商,2016(18):203.

[2]李松妍.浅谈社会经济法的整体利益观[J].现代经济信息,2014(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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