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中年 入深坑(上)
——老韩的故事
2018-11-14刘华健编辑清风
文/刘华健 编辑/清风
◆ 前言 ◆
老韩是我为增强文章故事性而作的称谓,平时电话沟通时多叫“韩总”。在经济下行的整体压力下,最近老韩的日子很不好过。但是,有些事情还是按照既定程序继续进行着。于我而言,是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但于他而言,则是“硬扛”。
据老韩自己讲,在2016年之前的日子,虽也辛苦,但基本上还算顺利,自己也算小有积蓄。眼看到了50岁的中年岁月,老韩想投资一个稳定的项目,下半辈子轻松一点,没曾想到反入深坑,现在弄得妻离子散,怎一个辛酸了得。
基于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深切感触及见证了诸多的光怪陆离与人间悲苦,为了给其他人以警醒和教训,经与老韩沟通,同意我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他的故事。
◆ 第一部分 相识与委托 ◆
最早结识老韩是2016年9月份,通过同事的介绍,当时他拿着一份法院判决书来律所咨询。我快速浏览判决书及简单询问沟通后,大致知悉了事情的经过。
(一)案情简述
2016年3月份,老韩在网上看到了一家品牌加盟酒店转让股权的消息,辛苦折腾了半辈子的老韩听人家讲“经营酒店基本是保本稳赚”,而且又是品牌加盟店,承接下来应该不会错。经去现场实地查看了解,整体上觉得还不错,便与转让方黄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总价280万元购买黄某在该酒店53%的股权。签约当天,老韩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万元,黄某也于当日将酒店交于老韩经营。至于酒店的其他股东,据老韩陈述,刚开始是同意黄某股权转让的,但后来在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又反悔,并抢走了签字的相关材料。然后,就股权过户变更因双方一直僵持而无法完成。
无奈之下,老韩自信有合同约定及在简单咨询律师后,自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黄某协助变更股权,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庭审中,黄某抗辩:“愿意配合,但其他股东不配合自己也没办法。”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因其他股东不配合,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黄某赔偿老韩50万元。
收到这份判决书后,老韩觉得莫名其妙,哭笑不得。他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股权,而如今只判决了50万的违约金,心中疑惑“那股权还是他的吗,付过的200万怎么处理法院也没讲”。此时,他也意识到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简单了。
(二)问题归纳
我们当时向老韩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关于其他股东不配合这一事实,不能只由黄某一人陈述,甚至即使老韩在庭审中认可也不行;程序上应当列他们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毕竟这一诉讼涉及他们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处分,他人不能替代表述。二是关于合同解除,即使认定合同解除正确,一审法院并未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比如200万转让款如何处理,酒店是否应交还等。所以,我们的建议是立即上诉,不然这个判决书一旦生效,后面的事情更难处理。另,我们解释到,因为程序法上的规定,二审中我们不能直接申请追加当事人,也不能调整诉求,所以只能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当时还开玩笑说,就是因为老韩之前没有请律师,诉状和开庭都是自己处理的,现在我们要花很大的精力通过二审法院把这个判决书撤销了,然后重新再来一次。
考虑到上诉时间的紧迫性要求及对我们分析意见的认可,经过简单商讨律师费后,老韩决定委托我们处理他这个案件。
◆ 第二部分 诉讼与对峙 ◆
接手案件后,我们便开始着手工作。但事情的后续发展真的是超出了最初的预想。在这一阶段因涉及多个诉讼程序及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和其他各方面的事项,真的是光怪陆离、复杂异常,这对我们律师和老韩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当然老韩背负的压力更大。
(一)二审程序
基于在二审程序中无法再列当事人的程序限制及不存在直接改判的空间,所以我们于规定期限内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作为唯一上诉请求的上诉状邮寄至一审法院。
记得二审开庭时法官还特意问了句“你们就只要求发回重审,不要求改判啊”,我们当时解释说在程序上无法直接改判,法官仔细看了材料后,也就默然了。在二审过程中,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其他三名股东也出席了庭审,他们坐在了旁听席,当法官私下征询他们意见时,他们坚持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他们现在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审开庭结束大概一月左右的时间,裁定书就出来了。基本符合预想,二审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法官在裁定书中也释明,股权的转让与变更,须有其他股东的参与,一审法院未列其他股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予以纠正。接着我们便开始下一步,准备重审后的诉讼事宜。
(二)重审程序
原先的预想是在老韩原起诉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诉求,即先确认其享有53%的股权,然后再要求协助变更。但后来与重审的承办法官沟通后,他坚持认为程序上不能再增加诉求了,而且我们诉求变更股权登记实际上内含了确认股权的请求。考虑到实体影响不大,也就没再坚持,我们只能围绕最初起诉时的主张进行准备。首先,程序上申请追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变更调整诉状的相关内容和调取提交当事人身份信息。其次,搜集其他三位股东先前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据及组织论证。同时,关于同意股权变更这一事项,作为被告的黄某与我方基本协同一致。当时因无直接的证据,而只能依其他证据的辅助,比如先前各方共同签署了委托经营协议,可以证明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知情及没有提出异议;另外,我们还提供当时为变更股权登记签字的转让协议的手机图片;还有代办变更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最后,关于变更股权签字的转让协议签字真实性问题,在法官释明后也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心中也怀疑无法鉴定。这一过程,开庭两次,另因涉及通知送达和鉴定,大概持续了近6个月的时间。
(三)控制权争夺
诉讼进行的同时,双方矛盾对抗激烈,展开了对酒店实体控制权的争夺。其他三名股东多次到酒店闹事,企图夺回酒店控制权。有一次,有名小股东还携带刀具威胁和驱赶酒店工作人员。当时老韩打电话给我,并请求我们律师也过去。之前我们就建议老韩,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际效用上,一定要保住酒店的实际控制权。试想,如果在股权变更诉讼形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酒店其他多名股东集体反对老韩经营公司,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让老韩退出,以方便整体解决纠纷。否则,后续肯定还会产生一连串的问题,毕竟双方矛盾那么严重,很难再一起合作经营公司。当时冲突最激烈的时候,我们律师也在场见证。一方面建议老韩找一些外面的特保公司维持秩序,并现场指导他们不要发生肢体冲突、不要造成身体损害,以及如何自卫和现场监控保存证据;另一方面积极报警,寻求法律保护。当时,我们还陪同一起前往派出所做笔录,鉴于我方强烈要求及对方小股东态度极为恶劣,承办警官当天就直接把那名小股东关在了派出所审讯室里。为了防止对方故伎重演,我们针对这一事项还准备了刑事报案材料,前往公安局要求立刑事案件,以期对他们有所惩戒和威慑。
(四)协商谈判
众所周知,刑事立案程序上很有困难。不过经过这次激烈冲突,对方也发现无法强力抢回酒店控制权。双方只能一方面在法院继续诉讼,另一方面坐下来谈判。经过几轮商谈,最终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在法院的重审案件正在办理,为了快速了结诉讼案件及考虑了现有证据的举证情况,最终对方在笔迹鉴定报告出来前,就一同前往法院承认了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仍认为公司没有开股东会没有同意股权变更。所以,后续的笔迹鉴定就没有再进行下去,事实上我们也知道,在只有图片的情况下较大可能是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的。如果对方坚持不认可,我方也会很麻烦。事后,回想着对方的那一次让步,也是有点深层考虑和后手措施的。他们表面上释放了诚意,实际背后在进行其他动作。
(五)其他事项
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还涉及与品牌方的加盟合同问题、拖欠房租问题、先前员工提起的工伤赔偿问题等。这些事项,老韩在我们律师的建议及参与下一步步地解决和处理。
最后,与品牌方协商一致,清退品牌方安排的店长,我方自行管理,只使用品牌酒店标识。为保持酒店运营,建议老韩先以借款的形式向公司补充资金,不能因为拖欠房租而被清退,那样损失更大;对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一方面还有时间,另一方面尽量核减金额。最后,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案件也历时一年有余,最终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当时,我方提出了一个内心觉得不太好意思的核减及分期支付方案,最终对方也同意了。可能他们也考虑到,如果老韩不出钱赔偿,他们从公司是拿不到钱的。此外,这一过程中,也涉及工商及税务的清查及卫生许可证的过期处罚的问题。
(六)后续预防
我们是在2017年12月初的时候,收到一审法院重审后的判决书,支持了我方股权变更的诉求,但法院认为股权变更的障碍源于老韩与其他股东的矛盾,被告黄某并无过错,从而没有支持50万违约金的诉求,整个又翻转过来。考虑到案件的整体进程和改判概率,我们建议老韩抓大放小,不再上诉。
接下来的事情,相对清晰,所以建议老韩,无论如何,得好好经营,让酒店盈利。不然,争取到的股权也是空壳。一方面先以借款的形式,补充公司资金,对酒店进行小规模地升级改造,另一方面积极向其他股东披露财务收支信息,防止他们后续提出知情权诉讼或者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至于工伤赔偿的钱,先不着急诉讼处理,毕竟我方还有80万的股权转让款未付,后续黄某可能还会起诉我方,到时再一同处理。
经过这一阶段,老韩在特保费用、经营改造费、工伤员工赔偿及诉讼费用等方面陆续投入了100余万元。其他股东不仅不分担这些费用,还在背后继续干扰,我方也无法在诉讼上直接要求他们承担这些费用。此时,老韩几乎将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酒店运营,也只能勉强维持不亏损的状态。他期望着,等股权过户完成,酒店进入5月份传统旺季后能够盈利。(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