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违章照样摊大事
2018-11-14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Q骑自行车逆行相撞
【案例】小贺骑自行车与骑电动车的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贺轻伤、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小贺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其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法院判决小贺赔偿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余万元。小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小贺与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小贺分期支付徐某赔偿款共计110万元。
A【说法】当下,我国相关法律并无非机动车强制保险之规定,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均不能投保交强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能由肇事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非机动车肇事碰撞强度远远低于机动车,但人的生命极其脆弱,特别是一些老年人根本经不起碰撞。而且,当前道路交通压力空前大,无论何种车辆,上路三分险,千万别把非机动车不当车,一旦肇事,损失惨重!
Q电动三轮车撞到宝马车
【案例】蔡某系个体送货员,常对朋友吹牛说:“开电动三轮车不考驾照、不用油,交通警察管不着!”然而,2017年4月初的一个阴雨天傍晚,蔡某在人行横道开着电动三轮车逆行送货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车。经警方认定,蔡某违章逆行,担主要责任;宝马车违章停放,担次要责任。宝马车主万先生因修车支付修理费63100元。万先生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偿后,其以蔡某为被告提起追偿权之诉,法院按55%的责任判决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人民币34705元。
A【说法】正常情形下,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通常为7:3。但对非机动车损害机动车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会依据“优者风险负担”原则,适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责任的一种纠纷处断方法。依据“优者风险负担”原理,机动车在对他人的危险性、防护自身的安全性、危险发生后获赔的保障性上均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正是基于此立法目的给予了弱势方适当的倾斜保护。
Q酒驾电动车被拘留
【案例】李某于十一长假期间,应海边朋友邀约去挂鱼。那天傍晚,喝得昏天黑地的李某骑着满载鲜鱼的电动车返回。经过市郊检查岗接受警方检查测试时,李某认为自己未驾驶摩托车,不会被处罚。结果经测试,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等于或大于80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事后,经警方查阅李某身份证信息档案,发现李某此前因骑摩托车违章,摩托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据此,警方对李某作出拘留10天、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A 【说法】司法实践中,两种情形下电动车按机动车对待: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经鉴定检测,其电动车的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车设计车速均超过20公里/小时),按机动车对待;二是,电动车驾驶人酒驾或违章时,如果该驾驶人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对其驾驶证按违章处理。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Q骑自行车撞人后逃逸
【案例】赵某骑自行车与对面骑自行车的汪某互不让道,又因雨天路滑,经赵某自行车刮碰,汪某连人带车摔倒进路边深水沟中,赵某见四周无人便逃之夭夭。汪某虽经他人发现,被送往医院,但腰椎严重骨折,构成重伤。赵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对赵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A【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因赵某肇事后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只能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见,骑自行车肇事后逃逸,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