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孀妇的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2018-11-13韩建业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韩建业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低下,一般没有宗祧继承权,其财产继承权也受到抑制。本文以孀妇为研究视角,主要是认为其地位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
一、娘家财产继承制度
出嫁女在有兄弟承分家产时,无权继承娘家的任何遗产,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且无在室女继承时,才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南宋沿袭北宋出嫁女承继户绝财产三分之一的规定。“户部看详,欲依本司所申,如系已绝之家有依条合行立继之人,其财产依户绝出嫁女法三分给一,至三千贯止。”可见,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只存在于户绝情况之下,并且可继承的户绝财产的份额比在室女和归宗女低。
二、夫家财产继承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财产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对于夫家财产的处分权。
(一)守节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制度
宋代提倡妇女为亡夫守节,根据她们和丈夫是否留有儿子,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子
在古代继承制下“子承父分”,只提孤儿,没提孀妇,根据《宋刑统》规定:“有男者不得别分,谓在夫家守志者。”尽管有“夫死从子”之说,继承家产的应当是儿子,妻子只能代子继承,但实际上却大都成为先于儿子的继承者。
对于其子孙未成年时,其不得处分其夫的财产,“在法孀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这并不是否认寡母所拥有的财产权,而是规定了和未成年的儿子对财产的共有关系,防止财产被侵害。
2、立继
在宋代,孀妇如果在丈夫去世后无子,原则上应该为亡夫立继,以便今后将遗产转移给嗣子:“妻得承夫分财产”,“立子而付之”。法定必须把遗产转移给嗣子。如果孀妇愿意立继,她有权选择立继人。且立继子所继承之财产范围为全部之财产。
3、无子
在宋代丈夫先于妻子死亡,夫妻又没有孩子,为了保障这种无子孀妇的合法权益,《宋刑统》卷十二 《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准”唐 《户令》提到:“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这条法律允许妻“承”夫分,同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后,其继承分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明确规定遗孀能继承亡夫的份额,是名副其实的继承者。
孀妇在没有亲生子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置她所承受的财产。宋代法律规定,“诸孀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这也是对无子孀妇的照顾。
(二)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制度
1、弃子改嫁
宋代孀妇若改嫁,则丧失对部曲、奴婢、田宅等资产的所有权。法律规定 “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孀妇出嫁不能带走夫家财产,若夫家无子,夫家尊长又没为亡夫命继子孙,则夫家财产按“户绝资产”处置。
2、携子改嫁
孀妇携子改嫁,可携夫家的财产改嫁,所携田产的法定继承是原夫家之子。改嫁后,后夫和后夫之子无继承权,若前夫的儿子死亡,孀妇所携田产做户绝财产而没官。
根据以上分析,从表面上看孀妇无继产之名,但实际上孀妇对夫家家产的处分,其地位和权利远远高于儿子,同时法律在某些前提下明确规定孀妇有财产继承权。因而,宋代孀妇是有财产继承权的,其继承权明显高于儿子,这些必须予以肯定 。
三、宋代孀妇财产继承的影响
(一 )经济影响
两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女性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家庭纺织业是当时主要的生产形式和纺织品的主要来源,一些孀妇在丈夫去世后,承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通过家庭纺织劳动自给自足,同时也为国家及社会提供税收和商品。这对两宋经贸和城市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也是宋代妇女权利扩大、地位提升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法上女子财产继承权的严重局限性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族社会。由于家庭、家族以男性为中心,因此在法律上必须服从于男方宗族,所以,孀妇作为弱势群体,在丈夫去世后无所依靠,对夫家财产的继承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更是对维护宋代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结语
宋代孀妇在娘家、夫家的财产继承上都享有一定的份额,并且相对比其他朝代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妇女的地位还是要低于男子。孀妇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当时社会女性的财产继承问题,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及研究人们的生存状况更有着独特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