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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刚:滥发“责任状”也是官场病

2018-11-1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党的生活(江苏) 2018年6期
关键词:责任状责任书应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下级单位或个人向上级单位或领导签署“责任状”,如目标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等,定下指标、时效、质量等,应该说是行政管理的一般做法。然而,本应该产生积极效用的“责任状”,现在却束缚了一些基层干部的手脚。

“责任状”多,评审检查就多,导致基层干部手忙脚乱,无所适从,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责任状”五花八门,涉及面广,举凡安全、环保、种植、养殖、水产、建设、防汛、抗旱、村道、烟叶、病虫害防治、劳动力转移等,上级政府部门各口各显神通,一系列的“责任状”在年初下达,到年底就纷纷下来检查,使“责任状”变“催命符”。

“责任状”过多使乡镇基层行政干部忙于应付,隔三差五就要准备材料、开会汇报、陪同检查,不堪重负,成了“无头苍蝇”,抓不到工作重点,多而滥的考评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实际效用并不好。

基层干部对于上级压下来的任务无法讲条件,分内工作应该做,分外工作也不敢推辞,且上级很多,难以应付,这就是基层干部的烦恼。如何应付呢?“责任状”太滥太多力不从心,只好敷衍塞责,做表面文章,甚至浮夸虚报、数字造假、报喜不报忧,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躲过“军令状”。不求有功授奖,但求无过不受罚,得过且过保住乌纱帽再说。

然而上级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过场,面上的“工作”做足做够了就行,并不追求实际效用。这就使干部的责任追究检查变质变味,反而助长了形式主义,造成虚假之风,这其实是官僚主义官场病的又一种形式。

我国当下正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对诸如滥发“责任状”等官僚主义揽权行为,决不能熟视无睹,不能任由其胡乱作为,对违背中央改革精神的部门利益和虚假行政,要加以坚决制止。当然,对各种“责任状”先要分清楚是否虚妄滥发,订立“责任状”并非都不可取,不切实际的滥发,只为走走形式,才是官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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