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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立法之建议

2018-11-13郑宇飞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昆明650031

新生代 2018年14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郑宇飞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昆明 650031

1.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

1.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涵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所谓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就是对软件的总体拥有者。

1.2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2.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的对峙与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作为促进现代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在保障软件开发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各方利益中的作用,必须统筹兼顾,做好各项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理念、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1.2.2 软件版权保护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

虽然版权法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一般的文学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图纸等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人的听觉或视觉等感觉器官来传播知识或给人以艺术享受,而计算机程序则是按照人的意志指挥计算机硬件完成预定的工作来实现一定的功能。正因为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作品和工具的两重属性,有不少研究报告将它称为功能作品。可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实用和机能性质的创作物,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2.3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不足之处:

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并非容易:一是对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长,而软件的生命周期一般较短;二是各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审查标准和流程,因此要获得专利权较之获得版权要困难得多;三是高昂的专利维持费,增加了软件的保护成本。

2.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法之建议

2.1 完善软件著作权法一体化

原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以国务院以单行条例的形式实行特别法保护,这种保护模式效力等级低,保护的权威性和力度远远不够。《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当将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其他类型的作品纳入一体化法律保护中,将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法律规制的一般性作品加以保护,不再设置软件保护的特别法。

一体化的立法保护能够提高软件保护的效力等级,增强保护的权威性。制度设计上可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纳入《著作权法》的统一制度系统,将上述一体化保护理念贯彻到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切实建立一体化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法治机制。

2.2 加大软件盗版打击力度,提高软件侵权成本

软件盗版屡屡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软件侵权打击力度不够,盗版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为此,应当加强软件著作权的执法,合理设置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遏制最终用户盗版侵权,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制裁力度。软件著作权保护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遏制最终用户盗版侵权。目前,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盗版,特别是企业最终用户的盗版侵权行为,是中外软件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面临的严峻挑战。世界不少国家都依据WTO的相关协议通过国内立法对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侵权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震慑和遏制了企业最终用户盗版侵权行为。

2.3 完善证据保全措施,为维权取证提供便利

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人维权过程中搜集直接侵权证据困难重重,目前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如是否接受申请,何时接受申请赋予了法院,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全国各地法院的处理方法差异很大,难以为权利人将侵权行为诉诸于法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为便利权利人取得有关证据,更积极主动地采取维权行为,《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而不是现在规定的“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给予书面裁决并允许申诉和上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证据保全制度的效力,加强法律监督并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

3.结语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学界的一个年轻的话题,与计算机软件技术自身的发展及一个主权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同的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时会表现出不同的无奈。笔者认为应该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功效,并针对计算机软件不同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综合考虑其保护成本、保护效果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因此,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应该站在人权的高度结合社会科技发展背景,不断丰富其内涵。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知识产权在实践领域里的重要对象,应该力求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同时接受知识产权理论的指导,从而更好的完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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