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学的伦理批评的几点思考
2018-11-13◎章辉
◎章 辉
一
人们常常认为欣赏文学作品会促进读者的道德水平,使人在道德上成为一个更好的人,但是经验观察反对这种想当然的观点。设想阅读文学能够在道德上对人们有所提升和改进,那么,说阅读文学在道德上导致人的堕落也是可能的。如果有人阅读《汤姆叔叔的小屋》获知种族主义的可怕和宽容的可贵,那么他也可以从T.S.艾略特作品那里知晓犹太人对他人的不可救药的掠夺从而学习之。如鲁迅说的,不同的人从《红楼梦》中看到的东西不一样,在内容宏富、结构复杂的文学作品中,到底人们从中看到了什么东西,是难以明确的。
如果文学能够影响读者的道德,不论是好还是坏,这是如何发生的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呈现了生活和行为,告诉我们人们在以某种方式行为的时候,会有某种结果,这是行为者必须负责的。悲剧创作揭示了这些行为潜在的道德意义,这可能是观众没有意识到的。相比而言,普通的日常生活或非戏剧性的历史叙述难以做到这些。但是即便文学能够通过展示人类生活的道德维度而激发读者的想象,读者如何行为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弗吉尼亚·伍尔夫说:“为什么很容易谋杀另外一个人的原因必定是,这个人的想象是如此迟钝以至于不能明白他(被谋杀者)的生命对于他意味着什么。”这种解释对于谋杀者的动机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伍尔夫没有意识到,恰好是这个人想象另外一个人失去生命的后果的能力导致了他想去谋杀别人。因此,如果一部文学作品让读者明白,某个人的生命对他意味着什么,这可能抑制可怕的激情,也可能导致谋杀。我想杀某个人的欲望可能被我的想象所激增,即他将不能享受儿孙之乐,不能从他的追求中获益。我也可能设想,我将享受他的死亡带给那些爱他的人的痛苦。即是说,如果文学能够丰富人们的想象力和敏感性,它将导致何种行为则是不确定的。美学上优秀的作品不能保证道德善的效果,比如人们注意到,有些纳粹分子是有高度文化教养的人,今天的中国有大量优秀的传统艺术,但中国的社会道德堪忧。
艺术既然是诉诸读者和观众的意识性活动,必然对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产生某种影响。某个作品可能具有广泛的社会后果,这些后果有时可预见,有时不可预见,作品的社会影响可能好也可能坏,或者好坏并存。我们可以从伦理的角度评价作品,说这个作品具有某种潜在的伦理性的后果。但这并非说作品所有的后果都相关于其伦理评价。诗句“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谴责了社会不公,大量的知青小说批判了“文革”对人性的摧残。在这些作品中,人物包括作品中的叙述者和作者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某部作品表达了一种伦理观点,诸如宽恕或谴责某种行为或实践,支持或拒绝一套价值观,或者把某种类型的人视为可羡慕的、有瑕疵的或可鄙的。我们能够从伦理的观点评价这种态度。那么,这也是作品艺术价值评判的一个方面吗?应该说,当某种伦理态度属于某个作品时,它是属于那个作品而非其后果,即不是对观众和社会的影响。但是,态度和后果在评价的时候是难以分开的。除了结果和态度,作品还有其他的方面能够从属于道德评价,比如有时作品具有一定的题材,如性、暴力或歧视等。美国当代美学家罗伯特·斯特克分析了其中的复杂情况:有时候,某个叙述者或某个人物可能传达一种态度、一种观点、一个信息,这是艺术家意图以作品去表达的。当意图去表达的与实际去表达的重合的时候,相关的态度和观点就是作品本身的了;作品也可能表达非意图性的态度,比如某些艺术品表达了性别主义或种族主义态度,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态度归于艺术家,这是因为只能把这种态度解释为艺术家的无意识中的东西;还有一种情况是,表达在作品中的伦理态度既非艺术家表达的,也非其拥有的,这种情况可能是艺术家有意地给予作品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不同于他自己的,其目的是看这种观点是如何看待事物,而不是对此作出评论;最后,一种态度不是有意地表达在作品中,更多的是因为艺术家的疏忽。
在阅读作品的时候,读者会想象性地投入其中,人们担心这样的投入会导致读者的堕落,比如暴力作品会导致读者会更为倾向暴力行为,柏拉图就持这种观点。人们也希望好的作品会有有益的效果,使得读者成为更好的人。但这种希望或害怕所基于的信念在社会学上是不确定的。但如果作品确实具有这样的后果,它就需要予以道德评价。而且,当我们评价表达在作品中的态度之时,我们要考察的是,这些态度是否推动了道德理解,是否有助于理解我们以前无法获得的观点,或是否能够激发同情之于那些在某种实践中发现了价值的人。一个在道德上有洞见的或很敏感的作品具有传达道德洞见或提高其读者的道德敏感度的能力。这个时候,作品的道德特性与其产生效果的能力不可分。艺术品有时能够对文化和社会产生强大的影响,比如凯鲁亚克出版《在路上》之后,许多年轻人效仿主角吸毒酗酒,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许多报告文学作品推动了社会思想的变革。这样的后果,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与作品的伦理价值相关吗?要说凯鲁亚克的作品无意图于其评价,这是不妥当的,诸如《汤姆叔叔的小屋》这样的作品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这是肯定的。也有人可能反驳说,一部小说的社会效果是非常偶然的,它们依赖于许多超出作品之外的东西,诸如社会环境和政治权力结构,而且社会效果与作品的审美价值关系不大。但是,如果作品确实产生了社会效果,那么,从道德方面评价它就是合适的。
二
把艺术和审美价值放在一边不谈,某个作品表达了某种伦理态度,在什么时候具有消极的或积极的道德价值呢?答案似乎是,如果这种态度在道德上是可嘉的,即肯定善良、谴责不义,它就有某种积极的道德价值;如果它是道德上受谴责的,它就具有消极的道德价值。但这种看法似是而非。一方面,道德上可嘉的行为常常具有模范性的道德价值,但道德上可嘉的态度的表达,可能并非具有好的影响,因此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这里可类比于真理表达的认知性价值。如果我说,你穿了一件红色的衣服,我表达了一个真理,因为我确实看到你穿了一件红色的衣服。但这个表达缺乏认知价值,因为它没有促进知识或理解的增长。类似的,当表达了某个道德上可嘉许的态度时,这并没有促进美德和伦理上善的行为,也没有促进道德理解的增长,有时还会显得迂腐不堪,我们就不能把这种表达视为具有任何积极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作品中表达的在道德上不确定的态度,或者是可谴责的态度,也可能具有良好的效果,比如,可谴责的态度可能使得我们坚决反对基于这种态度的行为,或者使得我们意识到事物的复杂性,以便指导我们的行为,而这可能帮助我们思考生活中的某些道德上令人困惑的事情。虽然可能有这么多好的结果,但这个作品不能因为这些而被肯定。某个作品如果是有意图地帮助我们思考道德上的难题,这才是值得赞许和肯定的。
关于艺术的道德价值,当代美国美学家诺埃尔·卡罗尔提出了“净化论”。针对怀疑论对艺术的道德功能的否定,卡罗尔认为,艺术作品可以增强我们道德判断的力量,他举例说,奥斯丁通过爱玛对哈里特爱情生活的干预,让我们应该避免仅仅为了我们自己的目的去对待别人这一道理变得鲜活了。因此,是小说所唤起的介入过程而非被构造的新的道德准则具有教育意义。艺术品磨练了我们进行道德判断的技巧和能力,这就扩展了我们对环境的敏感能力,让我们对可变的东西保持恰当的警觉,并把这种能力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去。艺术,特别是叙述性艺术,是发展这一才能的主要的文化途径。此外,艺术品能够激发和培养我们的情感包括道德情感,能够通过定向的实践指导我们的情感,以恰当的理由和合适的程度去爱和恨某些事物,扩大我们同情的力量,引导我们关心那些我们会忽视的人,比如其他种族、性别、民族、老人等。“因此,与怀疑论相反,把那些扩大我们的道德情感或巩固我们真正的道德情操的艺术作品评价为一定程度上的道德上的善,把那些腐蚀我们情感的艺术作品评价为一定程度上的道德上的恶,是有意义的。”理解能力的提高,有具体性和特殊性。这种理解,包括情感和态度的拓展和澄清,是投入作品的重要方面。理查德·埃尔德瑞兹认为,“最宏富的叙述性文本最好理解为人类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在世界中的道德和自我理解的寓言。”艺术在道德方面的贡献,并非证实或提出新的道德教义,而是呈现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和可能性。如卡瑞·汉森说的,艺术具有保持特定的道德视角的鲜活性的能力,即便这些观点与我们当前的道德观点歧义深刻,也能够帮助我们对生活的可能性和我们自己的潜力保持警觉,这既非仅仅是美学的优点,也非仅仅是道德的优点,而是两者兼具。
因此,不能低估虚构激发同情性理解能力的潜能,这是通过生动地呈现人物及其处境,强迫读者去感受一个人在这样的情景中会是什么样子而达到的,这就能够增强我们的人际理解的能力,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活跃这种能力。但是,存在着一个道德教化的悖论。设想某部作品展示了道德关联的复杂或微妙,阅读这个作品的人能够从中获益。那么这需要一个读者有多少道德聪敏去辨识这种内容呢?如果它需要读者有很多敏感性的话,那么情况就是,某个读者要么是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高度的道德敏感性,这就不需要这个作品,或他在道德方面是迟钝的,因而不能从这个作品中受益。情况似乎是,为了让虚构作品有效,必要的条件是,读者不能对现实生活中展开的事件作出充分的反应,但仍然有能力对作品作出回应。读者的文学能力和道德辨识力处于发展之中,文学作品又恰好具有一定的道德探索能力,这个时候文本和读者的相遇可能对读者产生良好的道德效果。
三
在整个艺术史上,艺术与道德的关系是多样化的。早期艺术服务于宗教目的,不仅要求尊敬神灵,而且要阐明道德原则。从柏拉图开始的哲学家都承认艺术的社会意义,都主张艺术的社会学批评,认为艺术的伦理批评是没有疑问的。柏拉图认为,艺术激发非理性的部分,因此是对正义的巨大威胁,诗人必须被驱逐出理想国。柏拉图的道德主义是绝对的道德主义,这种观点认为,艺术具有道德维度,能够基于其对道德的贡献而被评价。此外还有两种道德主义即乌托邦主义和可变的道德主义。它们都认为,所有的艺术都能够予以道德评价,但观点有差异。柏拉图主义认为所有艺术在道德上都是有害的,乌托邦主义的观点与柏拉图主义对立,认为所有艺术都能够提升道德。乌托邦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当代美学家马尔库塞。马尔库塞认为,艺术本质上都是好的,艺术能够虚构和再现,能够把世界呈现为另外的样子,这就鼓励了人们改变世界的信念,而这是道德实践和伦理复兴的前提条件。但乌托邦主义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存在着大量道德上声名狼藉的艺术,比如纳粹宣传影片《意志的胜利》。柏拉图主义需要面对的是,并非所有的艺术都提供了角色模型和道德认同,比如纯粹的器乐就没有这种可能。柏拉图的意思可能是,所有艺术都诉诸情感,但并非所有的情感在道德上都是可疑的。可变的道德主义的代表是托尔斯泰。托尔斯泰认为,所有艺术品都是道德评价的合适的对象,但评价是可变化的,艺术既非都是好的也非都是坏的,有些艺术品在道德上是好的有些在道德上是坏的。这种观点当然比前面的两个要合理,但这仍然是一种绝对的道德主义,因为对于任何作品,它认为要么好要么坏,虽然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观点以对艺术品的设想的结果去评价其道德优点和缺点,比如这个电视节目是坏的,因为它会导致暴力行为,或者这部小说是好的,因为它提升宽容精神。艺术品也基于它们在读者中产生的道德信念而被批评。一部种族主义的或性别主义的电影是坏的,因为它鼓励观众接受特定的道德观点,而一部戏曲设想所有人是平等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就是道德上好的。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认为艺术品在读者中产生了相关的道德信念而会导致某种行为结果。但上文分析可见,道德主义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的读者,具有一定的道德辨识力和行为能力,并非被动接受文学作品中的道德观念。
事实上,伦理与审美难以区分,也不应该区分。道德考虑常常影响到审美,比如某个人的道德上的邪恶会影响我们对其外表的审美。审美也常常影响到道德,比如德国纳粹美化暴力,不爱红装爱武装,推崇军人的雄姿和服装,乃至领导人的发型、语调、步伐、服饰等,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堕落。
艺术中的伦理价值在于对人类善的促进,对人类义务和某种行为的尊重。关于人类利益,存在着许多善的概念,我们推崇艺术品对这些不同概念的敏锐的探索,这些作品使得它们生动、可感。另外有很多事情几乎是所有的人都赞同是坏的,诸如精神痛苦、身心伤害、杀人越货等,因此我们要认识一些我们必须尊崇或限制的道德义务,文艺作品在此承担了重要的使命。艺术能够影响我们的价值观和态度,但艺术对成人的影响是很小的,因为他们的人格已经形成了,艺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大。可以设想,由家长和老师告知未成年人哪些该看哪些该读要比由政府和其他权威机构告知他们的更好,因为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本身可能对幼小心灵造成伤害。即便如此,设置一个有限的审查机构,比如限制一定年龄群的人接近某些电影,仍然是必要的。审查制度限制了表达自由,历史经验表明,艺术家在其中自由地表达和创造的社会要比公民被保护不受可能有害的影响的社会要更好。成年人能够控制其对艺术的反应,我可以选择不去看暴力电影。即便我看了,我也能够有意识地不卷入其中,或者是反对其影响,提醒自己我是反对暴力的。审查的必要性要比柏拉图所设想的弱得多,因为表达自由是有价值的,而且艺术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也不是不可抵抗的。概而言之,文学作品可以做道德的批评,但其道德影响是不确定的,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释:
[1]CurtisSittenfeld.Review of Virginia Woolf:An Inner Life by Julia Briggs,New York TimesBook Review,2005,November 20.
[2]Robert Stecker,Aestheticsand the Philosophy ofArt,Lanham: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p.208-209.
[3][4]【美】彼得·基维主编:《美学指南》,彭锋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111页。
[5]Richard Eldridge,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Ar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221.
[6]Karen Hanson,How Bad Can Good Art Be?In J.Levinson(ed),Aesthetics and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20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