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处罚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信息欺诈
2018-11-12苗卿华
苗卿华
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5日美国数家律师事务所宣布发起对京东的集体诉讼调查,并征集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参与调查以及后续可能的集体诉讼。至此,京东继实际控制人可能涉嫌刑事案件的事发后,由于可能存在的澄清信息不当再次陷入困境,股价持续走低。美国律所发起调查的起因是什么?其中一家律所在公告中指出,调查的重点是京东是否涉嫌发布虚假和(或)误导性陈述,以及(或)未能披露与投资者相关的信息,是否涉嫌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20(a)项规定,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10b-5规定。查看这些规定,其核心要义都是,上市公司如果发布可能引发投资者误解的信息就涉嫌证券欺诈。
那么京东的信息发布有什么不当?9月2日、3日,京东发言人在微博连续发布了两条涉及公司控制人案情的公告。公告内容称,“没有受到任何指控”“遭到失实指控”“未发现有任何不当行为”:这与美国警方公布的资料传达的信息口径不一致。公司对还在调查过程中的案子,用完全肯定的语气否认了警方发布的公司控制人可能所涉指控的公告,这种表态被认为发布了可能引发投资者误解的信息。这已经不是中国企业第一次遇到类似的问题了。2013年8月,兰亭集势因发布不实业绩前景预测,被美国3家律所指控“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发布一系列存在实质性错误与误导信息的声明”。2015年9月,分众传媒因被认定向美国证监会申报的文件中做出了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被责罚。经过为期两年多的调查,分众传媒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接受了总额高达5560万美元的和解金。
当然,这不是针对中国企业的特殊规定。2018年8月,特斯拉CEO马斯克在推特上宣布,准备以每股420美元的价格退市。美国证监会随即公布要对马斯克的说法展开调查,同时索取可能支持马斯克私有化计划的文件,其中包括对私有化对价720亿美元资金落实的证明性材料。与此同时,特斯拉遭遇了律所发起的调查,指控马斯克涉嫌证券欺诈,对投资人造成误导。这一事件最终导致马斯克被迫辞任董事长和赔偿2000万美元。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审慎性要求和违规的处理相当严格,即便是认识程度和表达方式导致的误导性陈述,美国证监会也是毫不手软。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审慎性认识不到位,常常把信息披露当做宣传公司形象和提升公司股价的手段,虚假信息披露成为导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二级市场证券欺诈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由此造成资本市场造假夸大业绩、粉饰财务报表或隐瞒重要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股价大起大落,导致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和监管机构失去信心。
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信息市场,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的引导下流动。高度审慎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决策投资的根本依据。只有掌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展开供求博弈形成市场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逐步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监管手段也从“事前审核”逐步转变为“事后监管”,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从实践效果看,监管理念的落地仍有很大距离。原因有二:
一是对信息披露失实危害的认定滞后。往往是造成严重危害才溯源信息披露的问题,比如今年退市的金亚科技、雅百特,直到退市的地步,才追究前者涉欺诈发行、后者涉跨境财务造假,这时对信息披露造成的危害早已无法糾正和挽回了。
二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欺诈处罚太轻。相比前述美国证监会对分众传媒的天价罚款数额,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则明显偏轻,其中对违规公司最高处罚数额为60万元,对违规个人最高罚款数额仅为30万元。这样的处罚,不仅让违规者难以从中汲取教训,甚至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造假,对其他上市公司造成了被查也无所谓的消极作用,对受到侵害者造成再次伤害。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建议立法者以及监管机构从国外证券监管规定中获得启发。一方面,抓紧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条文进行必要修改,在制度层面为信息披露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树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导向,把证券监管的工作重心放在监督上市公司是否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是否合规以及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上。要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提高案件调查进展的透明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重罚,给受害投资者提供事后保障。对失职的中介机构也不能放任,从根本上扼杀证券欺诈发生的苗头,以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风清气正,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