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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市公司治理新准则如何有实效?

2018-11-12熊锦秋

董事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实控规范性准则

熊锦秋

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簡称《准则》),其中针对上市公司治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一些修订颇具亮点。笔者认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进行全方位完善。

证券市场制度规则按照效力划分为四个层级:一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三是由证券监管部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是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为非立法性文件;四是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本次修订的《准则》属于第三层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光修改《准则》作用有限,有些还需法律法规进行顶层设计。比如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重点是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其中一个修订就是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而现行《公司法》第147条仅规定了董监高的诚信业务,第149条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管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则》上述修订,将负有诚信义务的主体拓展到控股股东、实控人,无疑是一个制度创新或突破。

但《准则》效力显然不及法律,如果没有《公司法》等法律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诚信义务的跟进完善,即便控股股东、实控人违反诚信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在股民维权、监管执法等实际操作中,依然缺乏法律遵循,《准则》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其中相关规定甚至可能沦为空文。

《准则》不仅需要《公司法》等上层法律来撑腰,也需相同级别的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修订来配套。比如《准则》第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此规定过于原则,要落实这条规定其实是一篇大文章,需要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众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来保障;包括可考虑降低股东行使提案权需持股3%以上这个比例门槛,增加股东表决权限制条款、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搞一言堂,规定独立董事应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等。如果股东大会仍一味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如果在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中没有中小股东代言人,那么光靠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光靠大股东、董监高的思想觉悟,“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就是镜中月、水中花,唯有靠具体制度、靠中小股东代言人进入上市公司治理架构,才能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准则》修订后的落实,也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完善相关规则予以配套。比如《准则》新增第七章,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第八十条专门规定“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与效果”,这条规定有利于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透明度,让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能有效监督机构投资者,防止内幕交易等行为。而信披制度的完善,或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专门制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信披指引。

审视目前A股上市公司治理中形成“双头董事会”等特色奇葩问题的背后深层次根源,也多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等制度都可能存在缺陷。比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等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在改正前,相关信披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但何为“改正”行为尚未有明文规定,那么蒙面收购者何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不同市场主体自然有不同观点,这是形成“双头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原因,仅有《准则》修订或难解决“双头董事会”等奇葩问题。

总之,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而上市公司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准则》的修订,找准了提升A股市场质量的切入口,然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又远非简单修订一个《准则》就可解决问题,为此需要包括法律规章规则等制度的系统完善,这些工作可谓任重而又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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