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党建入章:公司治理更透明的制度变革

2018-11-12

董事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H股董事会党组织

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设置党组织和党委可谓由来已久,但其可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不为人所知的一环。一项由亚洲公司治理协会2017年对外国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调查结果所示,大约五分之一的回复者表示并没有意识到党委的存在,其余的回复者则表示,希望看到更多有关党委作用和职责划分的信息。这种认知的缺乏是因为一直以来围绕党组织权力、责任及其与董事会和公司其他治理实体之间关系的透明度都非常低。公司法和证券法也都没有对这方面的披露提出要求。

中国在2010年至2017年间推出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巩固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也明确了党组织在企业的决策链中比董事会位置更靠前。事实上,党组织在民营企业中也广泛存在,不过主要的作用是集合党员,领导工会以及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近几年,在华经营的一些跨国企业也有许多做出了相应的安排。

2017年的改革首次要求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将党组织从幕后一下推到了台前。实际上这些改革可能使党在国有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党对民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变得更加透明。

法定地位

党章确立了保障党组织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运作的基本法律基础。2012版党章第三十二条简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而2017年党章(最新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则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如下说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至于民营企业,党章说明如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党组织的重要作用在公司法中也有提及。公司法1993年初版和2013年最新修订版的第十九条均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黨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上述法律法规对中国公司治理发展的图景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截至2016年底,已有约18.9万家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党组织,占公有制企业总数的91%。此外,约185万家非公有制企业中也已经建立党组织,占非公有制企业总数的约68%,较上一年增长16%。

加强党的领导

自2010年以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加强和明确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当中的核心领导地位。首先就是通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党委在企业中的集体决策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最早是1996年由中央纪委提出,具体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2013年,中央组织部和国资委共同发表了关于央企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应该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政策意见。该意见还强调了党委在人事管理方面,尤其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以及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领导作用。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党组织的政治重要性,并提出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交叉任职。指导意见还指出,到2020年,“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将更加巩固”。

2016年5月底,国资委在党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文章。文章的核心内容为亟需进一步加强党在国企中的领导地位,并首次提出了党委应该在董事会之前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正式讨论和审批(“前置程序”)的观点。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党建工作的核心思想是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策导向。这两项文件的主旨都是巩固党组织在国企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提出应该将党建工作写入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更重要的是,文件中还强调了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

对上述政策改革,持现实主义观点的人士认为,党组织一直以来都在国有企业的治理和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近期政策上的变化只是对既定事实的强调。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上述政策不仅会加强党在国企中的领导地位,从而改善企业的治理水平,还会从实际层面帮助控制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的贪腐行为。正如2017版党章所述,任何组织中的基层党组织都必须“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党建入章

从2015年底开始,越来越多的中国上市公司为了将党建入章而开始修改公司章程。其中,2015年12月就修改了章程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公司是最早一批将党建入章的上市公司之一。2016年1月,新疆天山水泥和中材国际紧随其后,也修改了章程。根据国际代理投票顾问公司ISS的统计,从2015年底到2017年6月,共有近180家上市公司为了将党建入章而修改了章程。

不过,这波修改公司章程的浪潮直到2017年才正式抵达香港——超过30家在香港上市(在内地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在这一年向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了将党建入章的议案。其中:

中石化的A股和H股股东分别以99.99%和99.68%的高赞成票表达了他们对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一致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东对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则反馈不一:虽然反对票的占比仅为总票数(含A股和H股)的5.7%,但H股股东投反对票的比例较A股股东明显要高得多。反对票数共计175亿,占与会H股股东所持452亿总票数的近39%。(虽然可能并非所有的反对票都来自H股股东,但由于国家相关机构在A股中的高占股比例,不难猜想绝大部分的反对票是来自H股股东。)

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东对章程修改议案的反馈又不太一样:反对票占到总票数的12.8%,但是这次H股股东投的反对票比例仅为13%。

重庆钢铁的情况则截然不同:在所有H股股东的投票当中,反对将党建入章的比例超过70%。

上述上市公司的股东对于党建入章议案的投票结果之所以如此不同,其中一个原因是各公司提出的章程修改范围不同。比如中石化只是对其章程做出了两项简短的修改,而工商银行的章程修改就要复杂得多。另一个可能原因是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程度不同——许多常驻香港的外国机构投资者都表示在2017年的股东大会高峰期来临之前曾被所投公司积极游说过,希望他们支持相关议案。当然,有些公司的投票结果也受到了国际代理投票顾问对此类议案投票建议的影响。

与此同时,国资委曾在2017年中宣布已经有100家大型国企按照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另外,国资委下属74家企业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所在企业的党委书记,反映了党在这些国企中更高的决策地位。据了解,有些正准备去境外上市、但国有股权比例低于三分之二的国企收到了地方国资委要求其暂停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以防议案遭到境外投资者投票否决(此类议案需要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面临的挑战

虽然政府推行这些章程修改的动机很明显,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仍然需要面对以下挑战:

决策沟通增添难度?

一些中国的企业家担心,将党组织和党委的角色规范化会降低商业决策制定的效率。他们指出,此前党委只是在原则上可以干预董事会的决策制定,而不是必须对具体事项做出正式决定。但在新政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讨论之前都必须经过党委批准。这将为目前企业内本已十分复杂的各治理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增添更多难度,无形中也增加了董秘的工作量,尤其是文书处理方面。

限制董事会的作用?

由于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许多党委成员同时是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的结果是同一个人在一家企业中可以同时担任两个职位,而“交叉任职”的主要结果是党委书记和董事会主席(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在有些企业中也会出现董事长是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书记是副董事长的情况。但就目前来看,最佳安排还是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以避免不同个体之间利益或者目标的冲突。

由于大部分黨委成员也会是企业董事会成员并拥有高管职位,显然,所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其实已经通过了这个内部团体的讨论。因此,在董事会的会议上,大多数执行董事无需多言,只需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传达一下党委已经形成的决议即可。这种设定会大大削弱董事之间本来可能会就重大决策制定进行的讨论,也由此减少了非执行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可以在讨论中为企业重大决策制定做出的贡献。

厘清职责分工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虽然新政策明确了党委应该对企业所有重大决策进行前置审批,但是可能许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仍然对如何明确界定党委与董事会之间的职责分工感到困惑。此外,还涉及某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当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要人事任命由党委安排决定,而党委只需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好像已经被人遗忘。

信息披露

正如2017年进行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调查结果所示,大多数外国机构投资者都期望看到有关党组织工作更详细的解释和更清晰的责任划分。事实上,目前所有香港的上市公司都应该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披露其党组织或党委的作用。香港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所有香港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守董事会治理原则,如未能遵守则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不遵守即解释”原则)。那么,该如何进行相关披露呢?

首先,目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就提供了一个现成的范例。党组织或党委的工作报告也可以包括成员的详细介绍、组织结构的发展情况和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活动等内容。

其次,报告还可以说明党组织或党委在报告期内如何参与“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定,并解释党组织或党委与董事会的关系和职责分工。

再次,企业还可以更积极地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比如向股东发放一些有关党组织或党委工作内容的简报,增进其了解。

境外机构人士谈党建入章

党委从幕后到台前

近期政府明确要求加强党组织(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我认为这个举措是有意义的。党委从幕后走向台前,增加了透明度。因为实际上在银行里,行长等核心经营管理人员都是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就是董事长,纪委书记也会参加董事会。党委在公司是有人事决定权的,重大事项都需先经过党委同意,再上董事会。但是这些事情在过去都是不透明的。你明明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所有人就是避而不谈,有一种空拳打在棉花上的感觉。大家都知道董事会是没办法选聘管理层的,都是党委的决定。但是即便是这样,是否可以让我们这些关心公司发展的人也了解一下这个过程是怎么回事呢?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如果以后党委走到了台前来,只是把实际上正在发生的事情放到台面上来了,我认为反而会更透明一些,我们至少可以有途径与党委对话了。

本文作者罗强系前国际金融公司(IFC)

全球金融市场局首席银行专家

明确党的作用将增加透明度

过去5至10年,国内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机会都有了很大的改善,而且我们相信这种发展的步调还将会继续。

从风险和机遇两方面来说,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可持续性都是我们投资决策过程中非常关键的考虑因素。我们相信治理表现更好的公司也能在长期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我们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指标来衡量公司的治理水平。定性指标包括管理团队的质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开放程度以及信息披露的水平等。定量指标则包括资本管理、高管薪酬以及关联方交易等。

至于党建入章的问题,我们在前期对此类提案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审查,并在经过多方权衡之后,制定了一套可行的投票方式。我们发现,提交此类提案的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本身就已经成立了党委或者党组织。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希望搞清楚这种改变是否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是股东的权利产生影响。

我们是根据我们自己的《责任投资政策》和投票指引行使投票权的。我们投赞成票的理由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党建入章是基于中国本地市场的法律框架,包括公司法和其他近期颁布的法规要求。是监管机构强制要求党建入章。

2.在我们看来,党委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作用和责任将有助于提高其透明度。此前,投资者几乎或者根本不了解党委在国有企业内部的运作模式。这项改革可以帮助国有企业优化其内部决策制定流程,并且规范党委的工作流程。我们鼓励公司用类似于现有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的格式每年对党委的活动进行披露。

3.另外,我们也从更高的国企改革的角度考虑了这类修订。本轮国企改革中包括了赋予公司管理层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国企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保护国有资产。

本文作者Jenn-Hui Tan系富达国际亚太区资本市场及公司治理主管

猜你喜欢

H股董事会党组织
对67个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巡诊”
交纳党费的过程中,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AH股折、溢价对比
党组织在正式党员减少为3人以下时如何开展工作?
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需“闯三关”
“三挂钩”管好村党组织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