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伦理审视
2018-11-11董中兰
董中兰
内容摘要: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暴力是基于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象征性的暴力。网络暴力的主体是人,涉入网络之中的主体之间充斥着关于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冲突,这些不同群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共同构成网络暴力的整体。本文试从网络暴力的伦理困境入手,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暴力 伦理 困境 出路
自上世纪至今,信息技术实现了飞速发展,互联网开始发展并融入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构成了全新的社会形态。而人们在获得了越来越自由便捷的网络表达和政治参与环境的同时,作为互联网发展的衍生品——“网络暴力”,一次次触及了社会伦理的底线,更有甚者乃至于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伤害事件。不同的价值观念在网络世界之中交流、融会、碰撞、冲突,新的道德难题也随之诞生。
一.网络暴力的伦理根源
1.主观原因。网络舆论的伦理失范问题,其使用者才是真正的问题根源,因为人才是伦理规范的主体。网络的开放、虚拟和匿名特性,使得一些人性中的弱点暴露无遗。一些人原本的阴暗面在现实社会的约束之下很少展现,而到了网络这样一个自由的地方就得到了充分的爆发。例如在“网络恶性炒作”现象中,很多网络红人的走红,都是通过网民推波助澜和幸灾乐祸式的起哄而实现的。朱大可教授提出在网络中有一批被称作“网络哄客”的群体,他们唯恐天下不乱,积极参与网络讨,进而推动网络事件的进展。哄客将起哄精神最大限度的张扬,自身却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任何责任。他们将他人的弱点赤裸裸的呈现于大庭广众之下,并反复践踏,这种低俗、不正常审美的大肆传播给广大网民带来的冲击和伤害。
2.客观原因。在网络社会中的自我表现完全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加之网络中存在一些鼓动人们释放本性的舆论,所以在伦理失范控制上,全凭网民的自觉很难,这时严格的外部手段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相对于网络起源的西方,我国接触互联网的时间更晚,对网络使用者的权力责任和隐私权等方面进行规范涉及甚少,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也比发达国家存在更多的缺陷。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性质的规定和说明,但是这些规定与说明因缺少前瞻性和全面性,对当下网络社会中新出现的一些伦理失范现象并不能够完全的进行控制制约。法律法规的存在不能够起到实际作用,网络失范现象依然在大行其道。
对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我们并不能够否认它的存在。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伦理标准发生分歧之时,我们应当及时的调整视角,选择正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而不应当混滑于多重伦理标准之中,助长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伦理规范
对于网络暴力事件我们不能全盘否认,也不能听之任之,要努力做到除恶扬善,尽可能發挥互联网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健全网络管理机制,文明上网是每个人应肩负的责任。
防治网络舆论失范现象,除了网民个人进行自身道德培育外,完善网络道德教育也是一种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网络技术如同飞一般迅速发展,占领着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许多大中小学生是成熟的网民,他们是现在或将来网络舆论的主要接受者和受众者,因此网络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中,计算机教育已全面进入了各个中小学的课程中,然而有关网络道德教育却几乎空白。在计算机教育普及的有利情况下,应当从重视思想、具体教学、改进方式等各方面加紧对网络道德教育的进程,提高以青少年为主的网络主体的品德修养。当青少年经过完善的网络道德教育后,在光怪陆离的网络世界中才能更有力的坚定自己的信念,面对诱惑才能自觉构筑道德防线。
网络舆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强化政府监管方面,除了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外还应该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权威的、体系完善的网络法规,而对于网络舆论之类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法律法规是网络安全与顺畅的重要保障,离开了法律这一强制性的规范,网络技术和网民行为都将会缺乏约束,即便是拥有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都是不可靠的。我们需要立法、司法来保障网络舆论朝良好的方向运行,使网民行为有法可依。
另外,要讲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具体问题,不能空泛而谈,缺乏可执行性。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