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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伦理特色

2018-11-10周海燕

文教资料 2018年18期
关键词:发展过程表现形式

周海燕

摘 要: 中华的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特点是中国古代的法制是依靠两个中心发展的,即依据家族本位和义务本位,法制是以道德理论为中心的理论化过程。纵观古代历朝历代,在整个法制建设中,现代人应该站在客观的角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古代法制更多更好地影响并帮助现代社会法律完善的发展,更好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从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伦理表现入手进行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 伦理特色 表现形式 发展过程

1.中国古代法制伦理性的表现

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就建立起一套以家族为主体的法制体系,这就是我们熟悉的宗法制,当时的宗法制集法律、道德、国家、社会、家族为一体,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法律体系。该种法制的核心是人的身份等级,由于是等级的法制制度,很好地维护了当时等级制度,因此能够稳定当时的社会制度。一段时期的法律必定符合当时的社会统治,与治国安邦联系在一起,所以宗法制就具备了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特点。当时法律中的“三纲”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又是最高的道德体现。将“孝”、“忠”、“节”这三个道德方面的含义融入法律规章中。从汉朝以后,儒家思想被最高统治者认定为国家正统思想,是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集中体现。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道德伦理的影响,人们往往在法律面前依据的是道德观念,道德层面的约束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律无法突破发展的因素。法律建立在等级基础上,等级的基本原则是伦常,往往将自然存在的人伦关系引申到社会政治生活中,为处于不同等级及身份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准则,贵贱、老幼、尊卑、亲疏都是有别的。“名为不同,礼亦异数”,这正是法律差别性的体现。身份就是法律的特权,一种身份的获得就是对应权利的拥有,对应特权的拥有。总而言之,中国古代道德伦理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使我国古代法律披上明显的伦理性。

2.法观念和法规范层面的中国古代法制的伦理性体现举例

2.1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

“十恶”在封建社会中是最严重的罪行,这条法律的依据就是道德人伦,其中十条罪名中有一半以上是对道德层面违反的惩罚,其中有些罪名直接就是道德规范的标准。对于不孝的行为会给予严厉的罪行,因为在当时孝是道德理论的最高层次,忠是孝的延伸,孝的最高标准是“无违”,有一条罪是这样写的“子孙违反教令”罪、“无子听妻入狱”罪等。其中的存留养亲、放任复仇等都是道德方面的孝义在法律中的体现。

2.2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是我国古代法律中核心的法律观念,体现了君主的权利在法律之上,希望君主通过德礼教化百姓,德礼是主要手段,法律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该法律还是道德层面的延伸,即君主为父权的扩展,最高统治者对于子民的统治相当于父亲对孩子的教导,教子是父亲的首要任务,所以教民是首要的手段,在此基础上如果子民不服从管教,才会使用法律手段。

2.3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

法律本该是普遍适用的,但是“亲亲”法律中,体现的是亲属之间的控告无须举证,比如父母控告子女,无须举证,子女亦无申辩权,这种“亲亲”的法律社会中事实取决于家族的身份,不取决于事实真理。“亲亲”法律允许亲属间相隐,就是亲属间可以包庇罪行,法律对为亲人复仇的罪行采取宽容的态度。法官首先需要明晓五福亲制,其次需要知晓法律。

2.4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尊尊”

上面所讲的“亲亲”是一种血缘关系层面的法律,“尊尊”是一种政治等级层面的法制。进入封建社会后,具体法律制度的出现,将等级层面的法律细化了,更成了贵族、官僚等高层社会群体的保护伞。“尊尊”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只要具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身份的贵族、官僚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就享有宽宥的特权,不仅这些达官贵人享有这些特权,就连其相应的亲属也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在古代,官僚更多的是一种身份,而不是职位,所以获得了官职,也就获得了特权。

3.中国不同时期法制的伦理体现

3.1奴隶制时期的法制

我国从夏代开始,法律随着贵族阶层内部争斗的加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开始的法律以保护奴隶主权益为核心,后来转化为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核心,这种转变为后来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夏商时期人们的宗教迷信色彩较重,法律利用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及无知,将迷信和政治压迫与法律紧密联系,就是神权政治。宗法血缘直接表现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权与族权相结合,在神权政治中体现了“孝”的人伦观念的起源,其中“不孝不友罪”是奴隶制法上最严重的罪名,这在夏朝就已经形成了。夏商时期是神权观念罪盛行的时期,这对西周人的观念乃至西周的统治思想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西周时奴隶制法律的完善时期,“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主导思想,为以后封建制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时期的“尊尊”“亲亲”与“忠”“孝”的观念结合到了一起,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统一的,宗法为血缘团体的权利和财产的分配、婚姻家庭中的继承等提供了依据,古代就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尊尊”“亲亲”就是周礼的原则,尊尊就是忠,亲亲就是孝,这两个思想就是王权与族权的具体体现。西周时期的法制是以血缘为核心的宗制度,这些核心的思想构成了古代森严的等级制度及从属的关系。规定同姓不婚一方面反映了人类社会进步了,另一方面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家族的统治权利,这也是法律在伦理方面的体现。这时期的法律除了对如“十恶”这些严重危及阶级统治的犯罪行為进行规定外,还对共犯及家人等的犯罪行为,对危害到国家利益的只追究尊长的责任,这就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的法律体现。在古代,只有家长才享有完整的人格权利。

3.2封建制时期的法制

3.2.1汉唐封建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动荡阶段,经过这一阶段,中国的法制开始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封建的法制逐渐替代了西周的法制。该时期的法制对先秦儒家的礼进行了改造并且将法律中的血缘关系进行了改造,成为规范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准则。从汉代开始至唐朝初期,法律的核心是“三纲”,并且进行了完善。汉代以“引礼入法”、“三纲入律”等显著反映了中国法制史在伦理方面的体现。“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使封建等级伦理成为封建立法的重要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3.2.2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这一时期的法制是由秦汉时期过渡来的,这时,儒家思想成为法制的核心依据,这一时期的法制体现了浓重的封建理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制带有士族门阀统治的特点,在汉代引礼入法的基础上,这一时期进一步加强完善礼如律的内容。其中“重罪十条”就是体现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律紧密的结合。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等级特权及礼律结合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是在此时期形成的。五服制度是封建家庭主义在法律中的体现,为此后封建法律奠定了基础。

3.2.3隋唐時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制最成熟的时期,中华的法系就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唐朝汲取先前所有律法的长处,并将礼法融于一体,将礼融于法律达到了最高峰。这时期的立法依据是唐律,当然是维护伦理的强大武器,“十恶”的罪行就是这时期产生的。唐代的法律是以维护封建君权和家长的权利为核心的,以封建礼教为指导原则,由于其立法的高超技术,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律史上是非常著名的。

3.2.4五代十国至辽金元的法制

该时期的法制延续了前一时期,但是也有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变化,例如,将五服制度中的继承范围扩大到同居小功亲及出嫁女,这样更加合理。小的方面的改进更加具有时代性。

3.2.5明清代的法制

明代是封建皇权专制的最高时期,这时期的法律沿袭了前时期的法律,更加注重皇权的专制,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现了民族统一,适应统治多民族的需要,同时制定了符合不同民族的相应法律条文。明清作为封建统治的晚期,传统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稍有减弱,对礼律的施行有所降低,比如“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的唐律是服刑三年,而明律只需要杖责一百。

4.结语

中华的法系虽然在世界法系中已经消失了,但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在一朝一代的沿袭中,在现代社会中应该用客观的态度看待古代法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更好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冯曙霞.中国古代婚姻关系成立中的伦理量刑[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7(12).

[2]马立诚.“铸刑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件大事[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8).

[3]冯收.浅析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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