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共享包装装潢权益判决谈我国商事审判理念的发展

2018-11-10李依朔

商业经济 2018年9期

李依朔

[摘 要] 实践中,我国法官运用独特的商事审判理念解决商事纠纷,不仅对探索我国商事审判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也对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格局起着指导作用。共享包装装潢权益判决的出现,使得当事双方接受并不断思考资源整合等问题,这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广民族凉茶产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商事审判中,审判理念的运用影响着判决结果能否被商主体及社会公众所接受,是否具备司法公信力。法院工作需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审判理念,其目的在于促进法院司法导向作用的发挥、促进商主体之间良性竞争发展。法官应把握好商事审判理念的时代性特征,优化商事审判方法,加强商事司法导向,从而完善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经济市场稳健运行。

[关键词] 商事审判理念;商事审判;商主体;司法能动性

[中图分类号] DF59/D92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9-0132-03

一、作为审判指引的我国商事审判理念

理念是行为的指引,商事审判理念基于商法特殊性以及商事活动多样性而形成,法官对于其的把握是全国各级法院进行商事审判工作的基础,也是对于商事司法需求的回应。针对商事审判理念的运用,我国各级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发挥与否,关系到商事审判工作能否契合商业发展规律、指导商业实践,也关系到司法能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是否对法院审判工作感到满意。

因此,作为审判指引的我国商事审判理念,其内涵在于:

(一)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

商主体的营业自由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基础上,我国商事审判以尊重其意思自治、商业决策为前提解决复杂多元的商事纠纷,可更好对于商事案件进行裁判,促进商事活动稳定发展,维护商主体既得利益[1]。

(二)体现公平的商业判断

司法介入商事活动是以维护商主体合法利益为前提,具有审慎性。一般而言,商主体具备专业能力和注意义务来进行商事交易行为等,司法若介入其后纠纷,应给予商主体平等保护,注重商业判断以及实践中的商事交易规则等。

(三)保障商业交易安全、便捷

法官在进行商事审判时应尽可能促成交易,注重对交易效力的判断以及法律的适用,其中理念的運用更是应明晰企业责任、适用商业实践中的外观主义等,以促使审判效率和交易便捷[2]。

(四)体现司法规范意识

商事审判中规范意识的体现,可适当降低商业交易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通常而言,商事案件的判决影响着对之后商主体从事商业活动行为的指引,以及其能否促使市场行为的调节和规范。

但司法实践中,我国商事审判理念的运用也存在局限性。社会经济差异因素以及商业发展因素,使得法官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适用商事审判理念深浅立见,同时也因商业实践发展迅速、风险增多,致使法官理念运用的滞后,欠缺在审判中准确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安全之间的矛盾等。而司法局限因素,基于审判组织欠缺专业化水平等,使得实践中出现法官裁判依据空白或裁判受到质疑等情形[3]。

二、共享包装装潢权益判决的司法导向

针对我国商事审判理念的运用,而观去年社会公众所关心的共享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一案,此案是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针对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纠纷,最高院的终审判决给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新思路,而这也从审判实践层面折射出对于我国商事审判理念运用问题的审视。最高院此次裁决带来的审视在于其司法导向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审判思路需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考量,体现公正司法

最高院法官基于审判原则,在判决中针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和指向,以及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进行了紧密论证。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最高院赞同此案一审法院所作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虽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对涉案权益归属,即产生于许可使用期间的衍生利益归属,作明确约定的认定。基于平等保护原则,法官综合考量已有判决内容对凉茶经营者的认定,以及当事双方的发展和影响力,并未直接得出哪方为涉案权益唯一享有者的结论,避免显失公平。而加强产权保护是当前我国开展“大众创业、万种创新”的需要,体现在民商事审判中,法官需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类产权进行研究分析,以确保产权保护合理边界[4],避免当事主体权利冲突。在确定权益归属的论证中,法官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制度的规定,对于“王老吉”品牌在历史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加多宝公司在对该商品经营时形成的包装装潢权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与公平原则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最终判定双方共同享有此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以化解当事主体的利益冲突。

“共享”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思路,于实体公正层面看,法官的处理结果既从微观上全面考量影响因素,又从宏观上明确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前提下,尊重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对此,投射到我国商事审判中,法官在审判理念引导下作出的裁决结果需全面考量案件事实,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保障冲突各方的利益最大化,秉承机会公正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审判理念需体现正确价值导向,彰显司法能动性

公正司法是法律价值的体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基于社会主体对法律价值的选择,而对于社会主体的指引需依靠法官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价值考量。因为价值考量需要法官把法律规范的应然与案件事实的实然相结合,从而针对不同主体进行公平的利益分配。

该案中,最高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基于价值考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其裁决结果对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劳动成果进行了肯定,以及要求权益被保障的当事双方秉承相互谅解精神,善意履行判决,发挥企业应有社会责任的同时,更为当事双方、社会公众所接受。“共享”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思路,其体现的价值追求是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保障和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打击相关侵权行为,力争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体现的司法导向则是法院可发挥其司法裁决的评价、指引等作用,引导社会公众遵循社会管理秩序,以规避日后纠纷的发生。这体现着我国商事审判理念发展的共性,可为商事审判发展所借鉴。

因此,投射到我国商事审判中,法院需秉承能动司法理念,着力解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例如坚持契约自由以保障交易安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更好处理“僵尸企业”等,从而完善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经济市场稳健运行。

三、我国商事审判理念的时代性发展

法与时代符,则治;理念与时代符,则用。共享判决虽以个案方式出现,但其契合于当前社会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不仅体现着商业精神,也展现着人文关怀。我国司法审判应是构建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运行不能破坏或违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5]。具体到我国商事审判中,法院工作需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审判理念,其目的在于促进法院司法导向作用的发挥、促进商主体之间良性竞争发展。

(一)立足商业实践特性

商事法官运用审判理念处理商事纠纷,需把握好商行为的独特性。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审判中法官注重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追求实质公平,但商主体进行商行为本质是追求效益,商事纠纷的发生更多体现在营利性的商业交易中[6]。以合同的订立来看,我国民事法官更多的是探求双方合同关系背后的法律属性,而商事法官则是站在商主体的立场注重其签订合同的商业获益,维护其正当权益以及市场交易秩序。共享判决能为当事双方认可和遵循,是因为其提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尊重劳动者诚信经营积累的社会财富,维护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且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法律预期,公正合理解决纠纷。

因此,一方面我国法官在审判时应兼顾树立商业交易效率、安全、公平并重的理念。尊重我国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建立保障企业营业自由及效益的意识,这体现在慎重调整商事合同违约金;注重适用企业维持原则,不轻易解散公司等方面。而且,商事审判要注重外观主义、公示主义等,加强对于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交易双方既得利益的保护。同时,法官应综合运用政策、价值考量等,在商事审判中公平对待商主体以促使机会公正,保护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交易的商主体,以及妥善处理金融等领域的纠纷,避免商业风险发生。另一方面,我国法官在审判时应注重商业判断,树立尊重交易惯例的理念。作为补充适用,法官在进行商事审判时应尊重行业交易规则、组织章程等,以作为审判参考而平衡现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由此,立足商業实践特性是法官进行商事审判的前提,以僵尸企业的处置为例,为认真落实党中央等的部署决策,当前法院在推进审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同时,需要与我国探索预重整制度做好衔接等。

(二)优化商事审判方法

部分法律条文在时代发展进程中总会显出其相对滞后性,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运用法律同时,将政策、价值因素等纳入考量标准,可促进司法公正。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方法时,从体系化层面出发,在适用法律基础上通过逻辑论证解释法律,以实现结果公正的裁决。当然,能动司法也需遵循现行法律规范、法治原则,在合理职责限度内进行,避免法官越位审判等情形发生。因此,能动司法的理念就体现在了商事审判方法的优化中。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方面更倾向保护商主体的利益,注重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而法官在裁判时要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需要其关注公共政策、案件蕴含的社会价值等多重因素。例如民间借贷问题,法院在审判时需实际考量区域市场发展变化、中小企业正当投资需求等因素,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经常放贷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以更好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因此,在商事审判中,公正的审判结果对企业对外行为、市场交易制度完善等都具有直观指引作用,这离不开法院及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审判方法的完善。当然,公正高效的商事审判制度的确立,更离不开审判组织自身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与培训。

(三)加强商事司法导向

商事审判理念不是绝对化加以运用,而是要体现个案公正的适用性。法官运用商事审判理念作出公正合理的商事裁决结果,是法院对于案件司法导向、行业发展秩序的考量与保护的体现。以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案件为例,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应由广药集团享有,加多宝公司无权享有。两级法院对此裁决之所以不同在于,最高院在价值取向、利益保护倾向上都有所侧重,其秉承珍视商主体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这有着对法律价值、社会价值的重视。对此,映射到商事审判中,法官立足于商业实践、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的审判理念,其不仅促使审判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以及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同时在立法与监管尚不能制约商事纠纷发生时,个案公正判决的出现可为解决新型商事交易模式下产生的矛盾、判断市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指引,增进司法公信力。而且,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本身就是回应性司法,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众司法需求之上,不仅指导社会主体行为,也展现着司法的功能和效益。而这也就赋予了商事审判理念的时代性发展特征,司法导向作用的发挥就蕴含于此。

四、结语

共享包装装潢权益判决的出现,使得当事双方接受并不断思考资源整合等问题,这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广民族凉茶产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商事审判中,审判理念的运用影响着判决结果能否被商主体及社会公众所接受,是否具备司法公信力。法官把握好商事审判理念的时代性特征,不仅是法院审判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治理商业市场乱象等的需要,影响着当前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1):54-64.

[2]王保树.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J].山东审判,2010,26(2):8-11.

[3]彭春,孙国荣.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商事审判理念的反思与实践——以基层法院为调查对象[J].法律适用,2012(12):68-72.

[4]杜万华.当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九个重点问题[J].法律适用,2016(7):5-14.

[5]叶林.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J].法律适用,2007(9):17-20.

[6]俞秋玮,贺幸.商事裁判理念对审判实践影响之探析[J].法律适用,2014(2):2-7.

[责任编辑:潘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