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囚徒困境模型视角的P2P行业监管升级研究
2018-11-10王朝华
王朝华
[摘 要]P2P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是英文“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的缩写。这个新生的金融中介跨过了传统借贷中的中介机构—银行,取而代之为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的直接交易形式。本文试图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出发,尝试在2017年下半年资管新规对P2P行业监管政策再次升级的背景下,对P2P行业在博弈论困境囚徒模型中的内生风险进行解读。
[关键词]P2P;囚徒困境;政府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6.053
[中圖分类号]F224.32;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6-0-02
1 P2P网贷行业概述
网络间借贷,其借助的中介模式为P2P公司开放平台,由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在最原始的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流、资金需求信息价值认定、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实质上不参与借贷利益链条,资金共需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P2P平台则向资金供需双方各取一定的中介费维持运营。
2006年以拍拍贷成立为标志,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进入了快车道,提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及风险,据统计,2014年为P2P快速发展元年,诈骗跑路平台有122家,到了2015年诈骗跑路平台达1 302家。到了2016年,2016年上半年平均每个月有30家P2P公司跑路,赤裸裸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2 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现状
对于乱象丛生的网贷行业来说,政府也已经认识到及时监管的必要性。近年来,国家发布的监管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31日,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正式发布。在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及外汇管理局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P2P监管行业的资产端进行从严加管,特别是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由此P2P平台在诸如“本息担保”的安全保障宣传也会受新规的影响。
3 囚徒困境概述
假设两个罪犯甲和乙入室盗窃被公安抓捕。公安的统一政策为:如果1个嫌犯坦白他盗窃的事实,交出赃物,那么此次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两嫌犯都被判为入室盗窃罪。但是两个嫌犯的证词会导致不同的判刑,如果两个嫌犯做认罪相同的供述,此种情况二嫌犯同判8年;如果1个认罪,1个嫌犯抵死不认,则以妨碍公务罪判刑10年,而另外1个坦白的嫌犯将因戴罪立功被减刑释放;如果两个嫌犯同时不认,则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转而以私闯民宅罪将2人同判1年。囚徒困境如表1所示。
在囚徒困境中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假定每个当事人在做决定的时候都能周全地兼顾其所面临的局势,能够做出相应的决策;第二,每个人会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处理问题。
4 囚徒困境模式下P2P各方行为分析
4.1 P2P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相互博弈
对提供民间中小额贷款服务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而言,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中介平台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但是商场如战场,很多时候一味地寻找和发布合规的贷款信息标定并不一定能获得利益最大化,导致很多平台不断发布高风险高、不合规的虚假信息来骗取资金供给者的钱财。
假定有两家提供相同服务的网络借贷公司,在监管不严的前提下他们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情况,发布真实的贷款信息。假定二者在同一个市场中没有任何共享的贷款信息,本文将对两个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在囚徒困境模式下做出预估,对这两个公司的分析如下:①网络借贷公司甲和网络借贷公司乙用i=1,2表示;②每个参与公司的战略经营空间为:Si={Sij}={发布真实合规的信息,发布违规的不良信息},i=1,2,j=1,2。两个网络借贷公司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从表2的收益矩阵可以看出,如果两个网络借贷公司都选择发布真实的贷款信息标的,则收益为A;如果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选择发布不良和伪造的贷款标的,则收益为B,如一个网络借贷公司选择发布不良或伪造贷款标的,而另外一个会选择发布真实合规的贷款标的信息,那么前者就会获得较多的利益,在同一市场上甚至影响到对方的收益。用C表示发布不良和伪造贷款标的信息的网络借贷公司获得的利益,D表示发布真实合规信息的网络借贷公司获得的利益。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到D>B>A>C。
分析这个静态博弈可得,发布S*=(S*12,S*22)(发布违规的不良信息,发布违规的不良信息)是该囚徒困境的纳什均衡解。即在D>B>A>C的前提下,两个P2P网络借贷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发布违规的、甚至伪造的贷款信息。这一后果直接产生的原因不是公司本身的原因,而是在这种监管的前提下,两家公司之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所导致的:合规公司正常的利益会被不合规公司侵占生存空间,要想改变这种境况就必须改变不合理的博弈前提规则,为了实现这种预期,双方的利益所得就要相应地调整为:C>A>B>D。
这样的结果才能使合理合法的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由以上得出的均衡分析可知:能否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使发布真实合规的贷款信息标的企业生存,关键取决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能否改变。
4.2 P2P网络借贷公司与政府的博弈及结果
通过分析网络借贷公司和政府以及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行为可知,各方的利益并不一致,网络借贷公司把企业收益最大化作为其终极目标,在这两个目标之间,政府和网络借贷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规制与反规制的博弈。规制均衡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①假设博弈双方都了解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益或支付;②政府对相关公司的策略为惩罚,惩罚不力和不惩罚,政府的策略可以设为(严惩,不惩罚);②网络借贷公司的策略有两种:发布真实合法的贷款信息标的或者发布不良和伪造的贷款信息标的;③虽然存在监管部门,但是监管部门不可能查出所有的违法信息,只要违法信息不被查出,对于违法公司就不存在抗法成本。综上所述,就能得到规制博弈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表3中r、q分别表示监管部门严惩的概率和网络借贷公司违规被发现的概率。D、E、F分别表示P2P网络借贷公司违规被发现受到严惩时的收益、违规被发现却未受到严惩时的收益和合法经营时获得的收益。不难看出,E>F>D。
假定网贷平台无论发布还是不发布不良贷款信息贷款和伪造信息,对于平台来说都一样的话,那么就有以下公式。
[Dr+E(1-r)]q+E(1-q)=F(1)
式(1)简化得:,其中,E-F为网贷平台发布不良贷款信息贷款和伪造信息,未被发现与发布合规贷款信息相比的增量收益;E-D为网贷平台发布不良贷款信息贷款和伪造信息,未被发现与被发现并受到严惩相比的增量收益。当网贷平台发布不良贷款信息贷款和伪造信息并受到严惩的概率时,网贷平台选择发布真实合法贷款信息,否则会选择发布违法和不良贷款信息。从式(1)可以看出,为使网贷平台发布真实合法的贷款信息,需要尽量提高r、q和F的数值,尽量降低D的数值。而换成文字解释就是提高违法被抓的概率和被抓严惩的概率,尽量提高违法者规避监管的成本从而降低其违法收益。
5 结 语
从囚徒困境模型分析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在风险方面有其内生的缺点。2017年底的《资管新规》再次升级了对P2P行业的监管,正好印证了囚徒困境,加大对此行业监管力度,才是减少内生风险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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