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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约翰·密尔的两张面孔

2018-11-09刘雨佳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刘雨佳

摘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一方面强调个人自由及其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又主张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为目的,并以功利主义作为理论建构的首要原则,从而呈现出两张不同的面孔。密尔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来的理论及其争论,也为现代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所继承,关于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问题及其思考仍然会持续下去,很难说有一个最终的答案。

关键词:《论自由》;个人自由;社会功利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8.08.047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8)08—0161—03

在思想史上,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被认为是一个承前启后的人物。他既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同时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转折又是从密尔那里开始的。作为一个承前启后的思想家,密尔的思想呈现了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法学领域的诸多重大争议。本文将关注密尔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一方面,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强调个人自由的重大价值;另一方面,密尔又把社会发展和进步视为一个重要目的乃至评判标准,并以社会功利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密尔如何权衡,又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会给我们思考这一问题带来何种启示?正如约翰·格雷所说的,密尔属于他的那个时代,但是密尔的问题在现代也同样具有意义。

一、自由主义的密尔

在《论自由》中,密尔更多地展现出第一张面孔——古典自由主义,即对个人自由和个性张扬的推崇和重视。如何确保个人自由?如何对施加于个人之上的社会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这是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讨论的主题。

在密尔所处的那个时代,个人自由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人们开始思考,对于施加于个人之上的社会权力如何进行必要的限制。途径有二:一是个人的抵抗权的正当性。每个人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天赋的权利和自由,加入政治社会并没有失去这些自由。如果统治权力对人们的基本自由加以侵犯乃至剥夺,那么,个人对这些统治权力的对抗,乃至于反对这种统治权力的行使,就被认为是正当的。二是在宪法或制度上做出一定的安排,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去,所以立法的结果被认为是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的结果。既然对个人自由的某些限制是自己对自己做出的,那么,也就不能说是对自由的剥夺了。因此,人民的意志也就具有了正当性,对人民自己的意志无须限制。

正是在第二个途径上,密尔却看到了问题的谬误性之所在。他指出,运用权力的“人民”和权力所施加于其上的人民往往不是同一的。在理论上,人人具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并基于这种参与权利形成自己对自己的统治。但是,所谓的“自治政府”以及“人民”意志,在现实政治运行中,不过是多数人的或者说是有意愿参与政治的那一部分最活跃的人的意志。这部分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了权力的行使方向,这就造成了多数人意志对少数人意志的压迫。密尔在这里,深刻地指出了“多数人的暴虐”。这种“多数人的暴虐”是社会权力压制个人自由的根源。这种“多数人的暴虐”不仅仅体现在政治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上,更是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形成了社会多数对少数,亦即对个人自由的压制。

正是由于“多数人的暴虐”可能对个人自由产生的压制,密尔才思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并由此引出其著名的“伤害原则”。对于密尔的基本问题,严复在最初翻译和引入《论自由》一书时,把它译为《群己权界论》,即“社会所能合法地施加给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可谓深刻地把握了密尔问题的要旨。

密尔的观点可以被概括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那么就没有理由被干涉。也可以被理解为伤害他人是合法干涉的必要条件、不伤害他人的行为就不应被干涉。这便是在密尔的思想成果中鼎鼎有名的“伤害原则”,也被称为“不干涉原则”。伤害原则确立了社会权力的边际和个人权利的边际,旨在为个人自由提供保障、为社会强制提供合理性来源。

为了捍卫对伤害原则的主张,密尔在《论自由》中论证了三个主题,即意志与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和群己权界。首先,对于意志与言论自由,密尔的支持是完全的、坚定的、彻底的,也是史无前例的。密尔认为“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而且言论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础,通过意志和言论的自由,才可以发展出个人的个性自由,才能衍生出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其次,密尔也赋予了个性自由很重要的意义,排开社会的压力、追求个人的幸福与价值有助于保持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保持民族进步的活力,自由、宽容的社会有利于天才和社会精英的出现,而在集权主义国家或家长制的统治国家,民众思想往往十分狭隘。最后一个论点为本文的中心意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即群己权界。表达了在密尔心中社会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准则——“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这便是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展现的“面孔”,在这张“面孔”中,密尔堅决地捍卫了个人自由的价值,主张基于“伤害原则”来正当地限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可以称得上是一位极致的个人自由主义者。但这仅仅是密尔的思想精髓之一,密尔还有另一张他广为人知的面孔——功利主义,即在功利原则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推崇和关切。

二、社会功利主义的密尔

密尔与功利主义的开创者之一边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密尔自幼跟随边沁学习,受边沁的影响颇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忠实追随者,亦写出了与《论自由》齐名的另一部传世之作《功利主义》,来为功利主义进行辩护。密尔与边沁都从功利主义来看待社会问题与个人行为,认为人的行为应当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认为一种行为如果能够带来幸福,那么这种行为便是善,反之则为恶;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

但是,密尔在继承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时,也对其进行了改造,使得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主张出现了诸多分歧之处。这样的分歧让密尔的功利主义相对更能包容个人权利。边沁和密尔虽然都是效益主义者,但在是否可以为了整体效益而牺牲个人权益的立场上,密尔持否定意见,而边沁则与此相反。他们在伦理学上的分歧延伸到了各自的哲学主张中,形成了不同的功利主义观念:与边沁认为幸福只有数量的累积,而没有性质的区分不同,密尔主张幸福的质和量是有本质区别的,人们寻找的不仅仅是幸福的数量,更是幸福的品质;密尔承认人们有偏爱,不同的人对不同的功利目标加附着不同的价值;边沁仅仅强调人们寻求愉快,密尔更加强调自我发展和社会情感。边沁的功利主义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目标,而密尔的功利主义更像是提供了一种算法。

但是,尽管密尔和边沁之间存在上述差别,其共同之处必然是,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幸福作为衡量善的行为的标准。那么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否能在追求功利主义“最大幸福”的目标的同时实现对个人权利的捍卫呢?是否能避免自身两张面孔的冲突呢?密尔本身对此是否有所察觉?

其实密尔对个人自由与整体功利的冲突是有察觉的。也因此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就为自己的功利主义主张埋下了伏笔。在密尔的论述中,任何与功利主义无关的抽象权利概念,即使是有利于密尔论述的也一概弃而未用,也就是说,密尔的功利主义目标十分广义,作为手段而存在的、保护自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久而久之也可以成为目的。

并且,在密尔那里,人作为个体的价值也被列为了功利主义的目标。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说道:“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换句话说,人的个体性的价值实际上也在获取幸福和促进社会进步,致力于提升个人福祉、维护个人自由,实际上也是维护功利主义的目标。密尔试图在此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功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当个人的自由就是功利目标时,功利主义便不再是与古典自由主义相对的概念,而是成为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基础。

但这是否能避免功利与权利的冲突呢,很难简单地断言。因为密尔的功利主义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密尔主张幸福既有质又有量,就会导致幸福的总数在实际中很难被计算;密尔将一些基本权利视为“特殊功利”的说法亦有些含混。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也招致了诸多批评,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争论,也从未停息过。

三、未竟的主题:在功利与权利之间

实际上,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功利之间关系及平衡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自由与功利的冲突,构成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对功利主义的现代批评主要表现为: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的分立性,否认了分立的个人的内在价值;功利主义对个人所享有的整体幸福的相对水平是否平等没有直接或内在的关切;功利主义抽空了各种分配问题;错误地将个人与社会进行对比等等。在诸多批评者中,诺齐克和德沃金是两位颇具代表性的人物,分别来自保守主义右派和自由主义左派,二者也因此拥有着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截然不同的思路。

诺齐克是当代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极力主张个人自由,認为政府不应为了达到功利主义的目标而对个人行为进行限制。德沃金则认为功利主义未能给予个人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在计算幸福时同时计算了内部偏好和外部偏好。比较二人观点,可以看出,诺齐克的反对意见较为极端,他的错误在于他反对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德沃金从平等与否来论证功利主义是否正确,忽视了平等与权利并不是一个关系性的问题。

哈特在《功利与权利之间》一文中,对诺齐克、德沃金的观点进行了一一批驳。哈特十分清楚功利主义的缺陷,但未像诺齐克那般走向极端,而是与德沃金一样并不全盘否定功利主义。他对功利主义的看法十分复杂。哈特认为权利理论不能放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进行探讨,二者具有着不同的价值,只有将二者分开来确立,才能使功利与权利的不冲突变为可能。但是究竟如何确定权利、如何对待功利主义,哈特自己也未曾作出说明,近现代的法哲学、政治哲学论争也未给出一锤定音的结论。

正如密尔自己所指出的,有关个人与社会之界限的讨论,远非什么新的问题,而是自古以来就在对人类进行着区分,只是在每个时代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因此对人类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密尔呈现出来的“两张面孔”,即其对自由的关注和对社会的构想,在世事变迁的150年后,仍然能够启发思想。

[责任编辑:盛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