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2018-11-07郭磊
摘 要:本文通过对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案件进行法医病理学特点分析,以期为法医鉴定相关案例提供有效的鉴定经验和法律依据。通过系统性法医尸体解剖,详细研究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情况,并进行详细的法医病理学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例进行法医病理学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空坠落;颅脑损伤;法医;病理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46-01
作者简介:郭磊(1980-),男,汉族,甘肃华池人,本科,任职于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研究方向:法医损伤。
在法医病理学分析中,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较为常见,也是研究案件法医鉴定中的重要伤亡类型之一。人员由落差2米以上高度坠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均可称为高处坠落事故。在此期间,颅脑损伤由于受到机械性外力损伤颅脑组织而导致死亡。通过病理学分析高空坠落造成的颅脑损伤情况,能够为案情分析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案情資料
(一)简要案情
死者刘某,男,57岁,于某日12时许,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死亡,经现场检验房间内地面有大量的血迹,房间物品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且死者头部有伤,身体卧于地板上,有被杀的怀疑。
(二)现场勘验
死者家中为二层复式结构,在一层与二层之间的木梯旁地面存有143cm×155cm范围的血迹,血迹有明显的擦拭痕迹,自木梯至卧室有地面有连续的血迹和血足印,卧室内床上物品有显著翻动的痕迹,刘某卧于卧室床侧的地板上,地板处有大量的血迹,床上被褥有少量血迹浸染。
(三)尸体检验
尸体被发现后进行尸检,尸体的左眼睑结膜充血水肿,左眼眶皮肤有青紫肿胀现象。右眼睑眼球结膜苍白。口腔和鼻周围区域有大量的白色泡沫。头部前额左侧皮肤有一处2cm×1cm挫裂创,除此外,在左侧眉弓处有一处3cm×2cm的挫裂伤,其深度可达2cm,直至颅脑。创伤内有一定的组织间桥,创伤表面的边缘皮肤有部分剥落。根据外观检验结果,法医对死者的颅脑进行了解剖,发现其头部左侧表皮下有大量的血肿现象形成,左侧的颞肌出血,且左侧的顶、颞骨位置有一处4cm×3cm范围的颅脑粉碎性骨折。该处骨折由颞骨处向后放射至左侧颧骨。锯开颅脑后,发现左侧硬膜下有大量的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区域出血,由此导致脑疝的形成。死者鼻背左侧有0.5cm×0.4cm范围的表皮擦伤痕,鼻腔内有少量血迹附着,气管内有可见性血性液体及泡沫,肺部两侧均有可见片状紫红色板块,切面有血性液体流出。
(四)实验室检验
经现场指纹和DNA采集比对,房间内的所有足迹、足印、指纹和血迹均为刘某一人所留。
二、讨论
经现场勘验,案件现场较为复杂,仅依靠主观判断和案情描述,很容易主观判定为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易造成案件误判。但经法医病理学分析,死者颅脑损伤主要由于头部受到外界直接暴力传递至头部而导致脑组织严重损伤,并造成颅骨一定程度的异常变形。通过尸体检验和现场情况,并结合实验室检验结果,得出法医病理学结论:该案件为一起失足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事件。主要存在以下特征:死者身体表面损伤较轻,内部损伤较重,损伤主要集中在左侧颅脑位置,基本上符合较大范围平面撞击造成创伤的特点,由一次性外力形成,着力点为左侧眉弓及头部左前额处位置,可见该处有较大面积的挫伤。以死者创伤、创口、创缘等位置看,存在较大的区别,除头部位置外,身体其他部分没有较为严重的外伤,仅有少数位置存在擦伤、表皮受损等情况;衣裤有大量的血迹,被褥及床侧倒地位置有大量的血迹,由此可推断死者应系在楼梯下行过程中,不慎滚落,并在坠落时左侧头部位置着地,造成左侧颅脑出现粉碎性骨折和损伤。颅脑损伤后部分颅脑碎片刺破头部皮肤,并形成前额左侧皮肤创伤,导致头部流血形成连续的血足印和血迹。死者在撞击后,由于当时清醒自行对血迹进行了擦拭,然后进入卧室,在躺床休息时身体不适,倒地并卧于地面,并在床上和地面留下大量的血迹,由此,可判定该案件是由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一起案件。
通过该案例可知,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案件进行法医病理学分析时,首先应对死者的家族病史、生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确保死者生前未患有颅脑损伤方面的疾病;其次,在对颅脑进行解剖时,应重点检验外作用力的大小、位置和颅脑损伤程度等,以确定死者致死的关键原因。本案中即由颅骨粉碎性骨折和创伤等问题判断死者的关键原因。为避免死者在法医鉴定后出现法律纠纷,还应依据死者的颅脑损伤情况,在法医鉴定中对死者的死亡时间进行精确的推断,尽量排除法医病理学分析相关因素的影响。
三、结语
在处理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案件时,一般情况下,死者的体表无其他显著的外伤,容易造成一定的假象,易导致案情判定失误,因此,在进行法医病理学分析时,应当结合死者的案情现场、具体临床资料、实验室检验和病理学检验等,全面综合分析得出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从而为案例鉴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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