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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系列報導國際商事法庭 為「一帶一路」保駕護航

2018-11-07余曉文

台商 2018年8期
关键词:國際商事法庭

余曉文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掛牌的照片在網路上分外引人注目。當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範圍、人員、法律適用等問題。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佈《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大陸針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首個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一個月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意見》的要求,基本完成「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各項籌備工作,在廣東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

涉外商事案件要求專門法庭

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通、貿易暢通和資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國際貿易、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物流等跨境商事糾紛不斷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涉外民商事案件20餘萬件,較過去5年增長一倍以上。

而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歐盟法研究室副主任葉斌介紹,此前涉外商事案件並沒有專門獨立的法庭。而在國際上,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已經成為趨勢。「如果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產生商事爭端,去外國法庭訴訟需要聘請外國律師和專家證人,僅僅法律成本一般少則100萬~200萬美元,還要加上幾年的時間成本。」

據介紹,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第一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第四類,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對於人民幣3億元以下標的額的涉外商事案件,《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不同地區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明確了不同標的額的級別管轄標準,如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首倡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

在葉斌看來,大陸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另一個亮點是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

《意見》指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應當遵循「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議選擇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除了大陸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以及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公共利益保留』是兜底條款,各國法律都有類似規定。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外國法律。」葉斌介紹。

「在國際商事糾紛中,當事人選擇其他國家法律來解決爭議是非常正常的。」 然而,國際商事案件實際辦理中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大陸缺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法律專業人才。「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需要查明、正確理解、認定、解釋、適用外國法律。」葉斌介紹,而一些法官只有國內法的知識和背景。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會各自請外國法律專家給出有利於己方的專家建議,然後交給法官,法官會進行認定;如果雙方給出的專家建議有出入,法官通常需要一段時間來了解。

「從過去的實務來看,內地法院沒有太多涉外案件,法官鍛煉機會不多。『一帶一路』倡議從內地向中亞、西亞,再向西延伸到歐洲,將來這些地方國際商事爭端可能比較多,這也是選在西安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的原因。」一位在涉外商事糾紛上有多年經驗的律師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在就《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答記者問也明確提出,「涉外商事訴訟中仍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法官專業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

而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彙集了包括中國在內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專家學者,在外國法律查明和認定上可以進行高效的工作。

劉貴祥介紹, 專家學者將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具有廣泛國際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專業性。劉貴祥列出了「門檻」:所選聘的專家委員應當具備在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等領域的深厚功底,在司法和仲裁實務界具有公認的影響力等條件。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已經有初步遴選的備選名單,也並不排除美國等國家的專家。

目前,大陸的法律尚不允許聘任外國法官、外國律師代理案件出庭。「專家委員可以接受國際商事法庭的委託,主持調解,就國際商事交易的規則進行解釋,以及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適用提供專家諮詢意見。」

「中國的國際商事律師人才也很缺乏。目前國內大約有30萬名律師,但是能夠處理涉外業務的大約只有3000名,這其中還有很多律師是主要從事涉外投資、併購、交易等領域的交易律師,能夠處理爭議的律師更少。」劉貴祥介紹,雖然外國律師不能出庭,但是可以作為外國法顧問參加仲裁。

推動國內判決的域外流通

劉貴祥介紹,目前國際商事糾紛主要的三個解決機制——調節、仲裁和訴訟中,仲裁使用最多,《國際仲裁公約》已有156個國家加入,仲裁結果能夠在國際上獲得廣泛承認和執行。

和仲裁在國際上被普遍認可不同,一國的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不一定能夠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目前要讓一國的判決在另一國得到承認,主要是通過兩國之間的法律互惠協議。」

2017年9月12日,中國駐荷蘭大使吳懇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該公約於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國際司法會議第二十次外交大會通過,2015年10月1日生效。公約保障國際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的有效性,被選擇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應當在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中國作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員國,全程參與了公約談判。目前,該公約還在等待國內批準 。不過,該公約還需要參與國就法律進行廣泛的談判,其正式生效還有待一定的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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