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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行业发展及监管研究

2018-11-07石睿

经营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平台风险监管

石睿

摘 要 目前,美、英、中三国成为全世界P2P借贷市场主要分布国,而中国已成为全球市场最大的P2P国家。中国P2P行业的蓬勃发展不仅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创新的标志之一,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重要产物。中国P2P行业的起源与发展,旨在普惠中国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难问题,满足银行的“长尾”人群的融资需求。但P2P行业的发展,尤其是行业处于自由化激烈竞争时期,行业问题及风险也随之爆发,监管当局如何积极引导中国P2P行业朝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在支持与监管的博弈中,将中国P2P行业真正地引入到绿色、创新的金融发展体系中,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P2P行业 监管 风险 平台 出借方 借款方

一、中国P2P行业主要运营模式

中国P2P行业运营模式主要分为4种方式。第一种是纯平台模式,也称为线上模式,平台在运营中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提供信息咨询的中介,只是发布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相关信息,并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级,自身不参与到交易当中;第二种是担保模式,这种模式的P2P平台不仅提供信息咨询中介服务,还提供各种方式的贷款担保;第三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这种模式通常是平台将自身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打包成投资标的,将各标的分散后重新组合,出售给资金出借方,当信贷到期后,平台将所收回的部分信贷本息当作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收益返还给资金出借方;第四种是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能够缩短借款人筹资时间,提高筹资时效,但是这种模式需要大量的线下专门信贷人员审核借款人资质,同时还要需要大量的销售人员向出借人出售该债权。

二、中国P2P行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P2P行业的起源与发展,源自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市场缺陷,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中小微企业的难题,中小微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他们难以像大型企业或者央企、国企一样,能够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融资来源。

正是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出现这些大量资金需求者和资金盈余者,中国的P2P行业也开始萌发,从此中国的P2P行业开始了近11年的蓬勃发展。在这11年里,按行业发展规律划分,分为行业发展初期、行业发展高峰期、行业发展稳定期,目前中国P2P行业开始进入行业发展的稳定期。

(一)行业发展初期

中国P2P行业的监管空白期是从中国第一家P2P公司成立开始,即2006年5月。直到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第一次出台关于中国P2P行业的指导意见文件《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在此期间,尤其是2010年以前,中国P2P公司发展得较为缓慢,随着市场红利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平台及公司加入中国P2P行业之中。从2010年开始,中国P2P行业的平台及公司数量呈倍数增长。

(二)行业发展高峰期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第一次出台关于中国P2P行业的指导意见文件《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中国P2P行业发展进入了监管警示期,同时中国P2P市场已经形成规模效应,市场红利不断地继续增大,不断涌现出新的平台或公司。从2010年到2015年,中国P2P平台数量增长了数百倍,截止到2015年12月,正常运行的平台总量达到3437家,中国已经成为全球P2P行业规模最大的国家。

(三)行业发展稳定期

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中国P2P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P2P行业进入监管探索期。随着监管的主体明确、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市场红利的逐渐减小,中国P2P行业的平台总量也在不断减少,截止到2017年10月,中国网贷之家的行业数据显示,目前中国P2P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为1975家,远低于2015年12月的3437家。

三、中国P2P行业发展现状

从2016年8月起,中国P2P行业发展进入监管探索期。下文从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平台成交数据、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行业各参与者所面临的风险等方面进行介绍目前中国P2P行业发展现状。

(一)正常运营平台数量

数据显示,中国P2P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从2015年的3437家锐减到2018年的1836家,并且这种下降趋势仍在延续。随着市场自由化竞争进入尾声,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监管以及市场红利的逐渐减小,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必然呈下降的趋势,最终市场上留存下来的平台必然是合规的。

(二)累计问题平台数量

从数据可知,2014年中国P2P行业问题平台数为122家,2015年激增到896家,2016年到达峰值1727家,2017年数值有所下降,问题平台数为563家。2017年问题平台数下降的原因很大部分是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8月颁布的关于中国P2P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监管。

(三)行业各参与者所面临的风险

中国P2P行业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一是信息、资金等中介的平台方;二是资金盈余的出借方;三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方。

第一,平台方的风险。中国P2P行业的运营模式一共有四种,不同运营模式的平台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不尽相同。其中以纯平台的运营模式的平台方所面临的风险最小,除系统性风险以外,这类平台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对借款方的信用评级及综合资质的评估的精准程度,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借款方提供虚假资料造成逆向选择风险。而担保方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最大,这类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出借方道德风险造成资金的损失,如面临巨额担保赔偿或者信贷资产难以偿还的风险,这类风险对平台持续平稳的运营造成巨大冲击。

第二,出借方风险。出借方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出借资金的本息甚至仅仅是本金能否安全收回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平台方,平台的出借方所出借资金得不到保障,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第二,来自借款方,出借方难以根据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掌握借款方的真实信息,出借资金的收回面临风险。

第三,借款方的风险。借款方的风险主要来自平台方和自身。借款方来自平台方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平台方的套路口径宣传和实际借款成本的计算方式,P2P平台业务宣传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套路口径宣传,大部分均用“无抵押、免担保”等广告宣传词语。另外借款方的最终实际借款成本一般比最初了解到的要高出很多,借款方在向平台进行借款咨询时,一般被告知只收取出借人利息和部分平台服务费,但当客户最后签约放款时,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需支付保险费、首月还款金额等等,平台服务费占据借款成本的比例高达90%。

四、中国P2P行业监管历程

中国P2P行业发展的11年间,按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划分,可分为监管空白期、监管警示期及目前的监管探索期。这与行业发展规律的时期划分具有一定的吻合度。

(一)监管空白期

从2006年5月中国第一家P2P公司成立到2011年8月,中国P2P行业处于监管空白期,各省份监管当局以积极引导和支持的态度促进中国P2P行业的发展,纷纷出台各项指导意见的政策。

(二)监管探索期

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網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P2P行业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可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总共不超过100万。这被誉为中国P2P行业史上最严格的监管政策,同时也预示着中国P2P行业进入监管探索期。2017年11月2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该通知不仅叫停新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禁止新增批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跨区业务,这是监管当局对P2P行业衍生的现金贷业务的最新、最强、最有力的监管政策。

中国P2P行业诞生的初心是普惠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及普通居民小额短期融资难问题,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即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响应中共十八大后李克强总理所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切实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但行业的发展必然会经历一个从初始期到成熟期的过程,行业的发展也必然带来相应的问题及风险,中国P2P行业的监管格局目前还处于监管探索期,之所以称为探索期,是因为关于中国P2P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的路还很长,监管体系还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降低监管风险,促进中国P2P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还需要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亚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长江,杨金叶.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5(4).

[2] 樊慧云. P2P网络借贷的运营与法律监管[J].经济问题,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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