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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引导社会保障预期

2018-11-07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8期
关键词:调整机制待遇职责

■文/何文炯

经过3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惠及范围不断拓展,保障水平持续提高,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应当看到,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还有不如意的地方,某些制度公平性不足、可持续性令人担忧、运行效率不高,尤其是某些群体对某些项目的保障待遇预期过高,不仅给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压力,而且成为深化改革的阻力。为此,需要按照党中央“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精神,有效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形成对社会保障待遇的合理预期,为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重申社会保障“保基本”的原则。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基本风险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安排,旨在解除国民在基本生存和基本发展方面的后顾之忧,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实际操作出现偏差和某些时候不恰当的承诺,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职责认识模糊,对社会保障待遇形成过高的预期,他们希望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所有的风险,并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十九大“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制度职责定位,恪守“保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有关政策制定和解读过程中充分注意这一点。

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由于多种原因,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缺乏清晰的待遇调整机制,若干政策缺乏系统的考虑和充分的论证,实际执行效果与初衷相去甚远。因此,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基于实际保障水平不下降、适度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综合考虑生活成本、医药照护服务成本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各项目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以形成全社会对社会保障待遇稳定而合理的预期,同时建立同类制度间待遇调整的协调机制,以控制和缩小群体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

清晰界定并解读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的关系。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由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基本保障,此为第一层次;由劳资双方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与职业相关的保障项目为第二层次;由社会成员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等金融保险类项目,属于第三层次。其中第一层次以国家强制力推进,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并追求结果之均等,体现国民权益之平等;第二、三层次属于补充性保障,其保障水平因人而异,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并与各自的能力和贡献相联系。因此,要通过有效的途径,让社会公众理解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之间的这种关系,尤其要阐明“基本保障靠国家,幸福生活靠奋斗”的道理。

何文炯

兑现历史承诺与培育多层次理念。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许多项目是从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转换过来的,因而新制度对于不同阶段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与调整有适当的区分,这是兑现国家的历史承诺,因为早期建立劳动保险制度时,希望这一制度能够解决几乎所有问题,即提供充分的保障。而新制度是基于多层次保障体系的思路设计的,特别强调社会保障“保基本”。但从这些年来的实践看,“保基本”和“多层次”的观念并没有普遍建立,所以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让公众理解、认同并支持,尤其是希望年轻一代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职责定位,增强参与补充性保障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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