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联结机制分析
——以吉林省为例
2018-11-07◎于凡
◎于 凡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从根本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农民收入较快增加的要求,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建立起农业生产各环节的良性循环关系。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质量明显不足,而农业小微企业作为新生力量,数量较多且具发展活力。
一、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
农业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合同制、合作制和企业制三种形式。本文以农户的角度对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进行考察,从随机受访农户中筛选出参与产业化经营并且与之合作的农业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作为分析样本(表1)。在调研样本中,农户与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合同制,占总数的93.1%;少部分为合作制,占样本数的6.90%;企业制组织形式在样本中没有出现。合同制由于不改变企业和农户双方经营的独立性,以合同约定作为制度保障界定双方利益关系,适应性比较广,实践中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农户”和“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两种方式。其中,“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作为较高层次的合作形式,占较大比重,为样本总数的54.31%;同时,受小微企业自身规模所限,仍存在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农户”这一农业产业化初级组织形式,占样本数的38.79%。从农户与企业联结的紧密程度看,合同制的两种方式都属于较松散的半紧密型组织形式,利益纽带较脆弱,机制难以健全,无法形成长期稳定的农业产业链。合作制是由农业企业联合中介组织和农户等形成的产业化形式,目前这种形式所占比例较低。通过联合可以使小微企业发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整合资源、形成规模和分散风险的特点,但往往组建成本较高、形成过程缓慢、监管成本较高且稳定性较差。企业制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经营机制,通过垂直一体化把产供销各环节纳入一个产权的决策实体,节约交易费用,且资本集中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强,但小微企业受自身条件所限极少形成企业制模式,在调研样本中也未出现。
表1 农户与农业小微企业联结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
二、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决策方式
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组织形式不同,其联结形成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运行中,决策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决策方式对应于组织机制,可以分为各自决策、各方协调决策和集中决策三种类型。在农户与小微企业联结的产业化经营中,决策方式以各方协调协商为主,占调研样本总数的68.10%,协调决策对应于合同制的组织形式,各方在合同约束下独立决策;其次为各自决策,占样本农户数的30.60%,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各主体以信誉分别独立决策;调研中有少数农户加入农业小微企业的产业化经营采取集中决策方式,占样本数的1.29%。与龙头企业不同的是,在小微企业范围内的集中决策方式并不代表一般意义上更科学先进的决策方式,而只是产业化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农户等弱势主体服从农业小微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主导的集中决策。
表2 农户与小微企业联结的产业化经营决策方式
三、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
利益机制是最重要的内部机制,同时也是农业产业化的动力机制,是农户与农业企业连结的基础和保障。调研样本中组织形式以合同制为主,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具体形式也以订单农业居多,订单各方亦存在利益冲突。“小微企业+农户”形式,小微企业与农户依据规范的购销协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获得较稳定的预期收益。但是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存在利益冲突,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约定价格时容易出现农户违约,而在市场价格明显低于约定价格时企业也会苛刻验收货品。“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形式,农民合作社成为订单农业的有效载体,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的签约成本,监督订单履约,另一方面整合分散农户,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农户收益。订单价格影响订单履约,订单价格一般包括保底价格、随行就市定价和价格升水等,样本中不少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和精力有限而采取价格升水定价,为保证订单履约和产品质量,在订单中对农户的预期收入做出承诺,相当于小微企业为防止农户违约而支付的保证金。“小微企业+中介组织+农户”形式,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例,行业协会长期介入订单农业的签约和履约,形成庞大的农产品交易网络,加入行业协会的小微企业和农户不仅方便获取农产品交易信息,也方便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状况,节约交易费用。订单一方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会在协会成员中迅速传播,违约方信誉在业内快速贬值,不利于以后的交易。拥有交易网络社会资本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介入,起到了保证利益冲突双方履约的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一)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联结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完善的制度来支撑
现有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制度多着眼于农业龙头企业,制度方面的欠缺已经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范围内市场经济仍不成熟,靠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自然地形成良性联结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加以制度扶持和引导。较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对弱势的农业小微企业更需要政策激励,创新和完善推动其发展的法律制度、社会管理制度以及文化制度。对于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联结方式以自下而上的发展为原则,尊重经营主体自身的创造力,鼓励自发形成各自的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分析发展模式演进的趋势,推广更加先进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在发展较好的范围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扶持合作经济,发展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形成公共积累,通过股份制合作制,通过产权联结使农业小微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表3 农户与小微企业联结的需求
(二)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反映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层次
“农业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代表了农业产业化的初级水平,目前在龙头企业的范围内已较为少见,但在小微企业中仍有相当数量。“小微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中,两大主体之间的联结主要表现为初级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形成了初级产品流通网络,还没有涉及到农产品加工业务。“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形式,农业产业化业务不再局限于初级产品流通,向初级产品加工层次扩展,农户也不再仅仅劳作于初级农产品的种植销售,通过产业化联结参与较高利润的农产品加工行业,共同分享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剩余价值。农业小微企业与合作社和农户三类主体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资本纽带,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农业产业化模式业务层次也较高。
(三)完善对农户的利益机制是加强小微企业与农户联结紧密与可持续的关键因素
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可以视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冲突妥协不断结合的过程。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要因势利导,而非过度的外部干预,促进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利益机制的协调整合。健全农业小微企业、合作社等与农户利益直接相关的基层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推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增值收益分配;健全农业行业协会、产业化联盟、企业集群与农业小微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户与企业联结的动机包括销售保证、高价售卖、技术支持、资金保障等,调研样本中,农户与小微企业联结的需求以销售保证和高价售卖为主(表3)。从单项需求看,销售保证需求占样本总数的81.47%,高价售卖需求占54.74%,相当数量的样本农户同时存有销售保证和高价售卖需求,占样本数的43.36%;技术支持存在一定需求,占样本数的26.26%,主要存在于“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中;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资金短缺问题仍较突出加之目前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层次普遍较低,调研样本中农户的资金保障需求较少,占5.60%。农业产业化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本质是农户、合作社与企业利益的一体化,发展中应引导农业小微企业与农户参与主体共同创造利润的观念,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四)农业小微企业向龙头企业发展晋级,应该协同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趋势
农业小微企业在业务实践中应提升对农户增收的带动力,利益联结机制向紧密型转变,加强农业产业链各联结主体的协调性和稳定性,业务类型不仅侧重于数量扩张,注重向质量提升方向转变;各级政府应引导农业产业化集聚和集约发展,优化农业产业化的空间布局,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打造企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区,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式转变;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核心企业对协会内其他成员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